探析清朝出现“律例并行以例辅律”关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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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清朝出现“律例并行,以例辅律”关系的原因 探析清朝出现律例并行,以例辅律;关系的原因(一)清朝准古酌今;立法思想的影响所谓准古酌今;即是指法律的制定在遵循历代相沿的封建法制和清朝祖宗所定成法;的同时也要合时宜;,法律的具体内容、用刑的轻重宽严要根据现实统治的需要灵活定度。清朝的基本刑事法典——大清律例就是在这种立法思想的影响下进行的,以律例的特点和作用而言,二者分别体现了准古;和酌今;的思想。律历代相因;,是祖制;、成宪;体现了准古;的思想,而例则注重酌今;,立法者在维持律成而不易;时,只能靠修例来体现法律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大清律例将律例合编强调了律例的统一、协

2、调,律与例并用,用律的固定性来体现祖制;、成宪;的地位,用例来补充律,共同发挥着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将准古;与酌今;紧密结合。(二)清朝定期修例对律例关系的影响清例虽然渊源于明制,但到了清朝却特别发达。清初立法者为巩固其统治一方面在继承明朝条例的同时,也编纂了本朝的律例,此时的修例并不规范,往往显得很随意,致使例越来越多,出现了律与例、例与例之间相互抵触的情况。而自乾隆朝以后对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成为定制,改变了之前对例修定的随意性,便于统治者根据现实社会的变化随时对法律进行调整,及时地将统治者的意志法律化。同时还加强了律与例之间、例与例之间协调性与统一性,因为例每次修定除了续纂新例外,还

3、要对律与例、此例与彼例、新例与旧例之间的关系进行调节,使律与例之间,例与例之间达到协调与统一。这也为律例关系向律例并行,以例辅律发展提供了可能,因为只有律例之间达到了协调与统一,才能使法典中规定的律文及律后所附的条例统一,使条例能发挥其补律之不足;的功用。反之则会出现前面所说的律多成虚文,以例破律的现象,而这种现象是与统治者维护祖制;,成宪; 的苦心是相悖的。(三)律例自身特点的影响如前所述,律具有稳定性和概括性的特点,这样的特点虽然可以达到律统宗;的目的,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一成不易;的律中有些条文因此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达不到统治者进行封建专制统治的目的,更不能体现刑罚世轻世重;的

4、原则。于是能因时酌定;的例便成了律文的补充,例可以权其大小轻重之衡,使之纤悉比附归于至当;。同时由于律文的概括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官吏对律文理解不当,常常出现违背律文而进行审判的情况,而相较于律文更为具体、详尽的例则是统治者根据现实社会的变化制定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条例的这种特点更多的表现为对律的补充和辅助。可见会出现律例并行,以例辅律;是与律例自身的特点有很大的关系。结 语律与例作为清朝法律制度中重要的法律形式,有各自的特点和局限性,如律因过于固定而显得僵化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因为律文规定得较为简略而显得抽象难以理解;再如例因为可以因时、因地、

5、因事的制定而显得具有很强的时间性,一但制定例的情由消失了,例也就会被弃用,而这也就是清朝修例愈滋繁碎;的原因。但是在明清时形成的这种律例关系可以使它们二者在司法实践中相互协调,例以其因时酌定的灵活性来补充律文的过于固定,以其具体性来弥补律文因过于简约而导致的难以理解。而相对的,律文的宗旨成了定例的基准,例的制定、修改都要围绕律进行,凡是违背律宗旨和精神的例一般都不会被适用。所以清朝时律例关系应为以律为主导,律例并行。这种关系不仅表明了二者在清朝法律制度中所处的地位,还表明了它们发挥的作用:律是一定之法;不可更改,律文可用来确定一些基本的原理原则,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基本制度,规定基本的法律价值和道

6、德价值;而例是无定之权;,统治者可运用条例的灵活因时制宜;来调节情伪无穷;的社会关系,二者共同被用来维护封建专制统治。清朝的这种律例关系使律例的功用发挥到了极至,不仅维护了律祖宗之法;的地位,还能适时的定例以适应社会的千变万化。它反映出了清朝作为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已经相当完备,统治者已经能娴熟地运用法律这一统治工具来管理国家,调节社会关系。参考文献1 黄静嘉. 中国法制史论述从稿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2 苏亦工. 明清律典与条例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 苏亦工. 清代律例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J. 中国法学,1988,5.4 曾宪义. 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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