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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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陈瑞华【摘要】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公诉、监所监督、民行检察等各个方面的工作均有很大的影响,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其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技术侦查措施、简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与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尤为重大,需要检察机关调节观念、创新措施、积极应对。【核心词】刑事诉讼法修改;非法证据排除;技术侦查;简易程序;刑事和解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国内刑事司法改革获得进展的重要标志。这次刑诉法修改波及国内刑事诉讼制度的几乎所有方面,使得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等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步还确立了四种特别

2、程序。这些制度变革既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挑战。对这些机遇和挑战作出全面的结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开展检察工作。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入法 这次刑诉法修改对侦查工作做了比较大的调节,最大的一项变化就是将技术侦查措施正式写人国内刑诉法。这不纯正是一种刑事诉讼问题,而应当站在政治高度上看待这个问题。这为检察机关此后的侦查工作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证据的机会,有助于协助我们挣脱对口供的依赖。有了技术侦查,我们此后就有也许获取大量的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这也为我们获取更多的物证、书证发明了条件。 (二)预审讯问程序的完善 侦查程序中的另一

3、重大变化是预审讯问程序的完善。新刑诉法规定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要将其立即送到看守所,减少在看守因此外的羁押,减少侦查人员单独控制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这一规定意义重大。王兆国副委员长向全国人大作草案简介的时特别提到,刑讯逼供的发生与侦查人员单方面控制嫌疑人关系密切,因此尽快把嫌疑人送至看守所,对避免刑讯逼供、保护干警均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此外,将犯罪嫌疑人送到看守所后来,所有的预审讯问一律在看守所内进行,把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进行预审讯问就属于违法的行为、无效的行为。如果这个条文可以贯彻的话,将给侦查工作带来实质性的变革。此前,预审讯问人员一般都是从看守所把人带出去讯问后再送回来,这样

4、获取口供相对比较便利,并且效率比较高。如今规定一律在看守所内审讯,还要同步录音录像,这的确是一种很大的挑战。检察机关在中国的侦查体系中是最早推广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已有充足的准备,也许受影响不是很大。但问题的核心在于如果没有全程同步,将来预审讯问程序的合法性发生争议的时候,特别是被告方申请调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时候,就会发生一系列的争论。7月1日,两高三部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实行以来,已经浮现了诸多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其中核心问题之一就是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三)辩护律师权利的扩大 侦查过程中面临的此外一种难题是律师权力的扩大。辩护律师介入范畴的扩大,无疑会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新刑事诉

5、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并且不容许侦查人员在场,会谈的过程也不被监听。这意味着会谈的内容不受限制,既可以讨论案情也可以讨论辩护方略,辩护的立场观点、辩护思路的形成都不受限制。特别是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可以向在押嫌疑人、被告人核算有关证据。这一条事实上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赋予了在押嫌疑人阅卷权,律师可以将案卷带进看守所,让她阅读,让她懂得案卷中证据的状况,并向她征求意见,为将来的法庭质证做准备。作为一种制度突破,这对辩护权是一种保障,但同步也也许对检察工作导致一定的影响。 此外,在侦查过程中律师可以向侦查人员刊登辩护意见,如果

6、提出书面意见的,侦查人员还要把书面的辩护意见载入案卷,随案移送。这就意味着律师的辩护工作从本来的以审判为中心提前到侦查阶段。我近来接触到的几种波及非法经营、私分国有资产等罪名的金融犯罪案件,律师几乎都是在侦查阶段就展开了辩护工作。过去侦查人员几乎没有跟律师发生过交战,目前律师辩护提前到侦查阶段,直接提交实质性的辩护意见甚至是无罪辩护意见,如果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不采纳,就在审查批捕阶段继续向检察官刊登意见,从而有也许把整个案件阻挡在批捕之前。这种辩护方式为越来越多的律师所使用。 在侦查阶段律师拥有了辩护人的地位,这绝对不是一种简朴的名称变化,这意味着律师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到侦查活动中来,享有

7、一系列的权利和保障。例如,律师有权向侦查人员刊登辩护意见,其书面意见需载人案卷;侦查人员的起诉意见书也要送达给辩护律师。 尚有一种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侦查阶段律师与否拥有调查权。理论上一致觉得侦查阶段律师没有调查权,但目前既然确认了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并且容许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容许其在批捕阶段向检察官刊登辩护意见,事实上已经默认律师有权进行调查了。由于只有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才干向侦查人员刊登辩护意见,以论证嫌疑人无罪或不符合批捕条件。这是辩护人地位所带来的必然成果。也许的限制是律师不能向侦查人员掌握的证人和被害人调查取证,由于刑诉法明文规定,律师调查控方的证人和被害人需征得检察机关批准。至于检察

8、机关没有找过的证人,没有收集的证据,则完全可以调查。这些对此后的侦查工作和批捕工作,无疑会带来很大的影响。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 在侦查方面尚有一种更大的难题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几乎把侦查、批捕、起诉乃至检察监督工作全都囊括进来。由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本质是把侦查行为的合法性纳入到法庭审查之中,被告人摇身一变成了原告,侦查人员成了被告,公诉人成了被告的代理人,法庭上审判的对象不再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是侦查程序的合法性问题。侦查人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中不仅是一种一般的证人,甚至尚有程序上的被告性质,有一点像行政诉讼的被告。被告就要出庭应诉。因此,侦查人员有责任出庭,

9、也有责任维护检察机关的名誉,要通过证明没有违法行为,来辩驳个别被告人、辩护人的不实控告。这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一种新的任务出庭应诉。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审查逮捕工作的影响 这次刑诉法修改导致批捕中有几项工作发生了较大变化。最大的变化是批捕条件中的“逮捕的必要性”。高检院的领导始终坚持要加强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把这一点作为此后逮捕工作改革的重点。本次刑诉法修改就贯彻了这个理念,将逮捕必要性原则具体化为五项原则:有证据表白犯罪嫌疑也许实行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也许消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也许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行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

10、跑的。侦查人员在判断逮捕必要性时除了证明证据充足,实体上也许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还要审查与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同步侦查人员要申请批捕也要向检察官证明有逮捕必要。并且,对逮捕必要性要持续审查,除了在批捕程序中审查之外,在逮捕的持续过程中也要继续进行审查。将来的批准逮捕程序以及延长批准逮捕程序将走向准司法,呈现出一定的对抗性。一方面,侦查人员主张有逮捕必要;另一方面,嫌疑人、辩护律师有也许拿出证据来证明没有逮捕必要。检察官面前将是截然相反的观点、相反的证据。本次刑诉法修改对逮捕“必要性”的细化与强调将给检察机关的工作方式、工作机制带来一定的挑战。 本次刑诉法的修改也波及逮捕程序。对于自侦案件,

11、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时间从七天延长到十天。这是值得肯定的,由于本来七天的时间过于仓促,主线来不及进行逮捕必要性实质审查。但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来说,批捕审查工作仍只有七天时间,其实只有五个工作日。在这五个工作日中,检察官不仅要阅卷,要到看守所提讯嫌疑人,还要应辩护律师的规定听取其辩护意见,并且,其往往同步承当着多种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这种繁重的工作量必然规定合适延长审查批捕的时间。 三、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一)未成年人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增长了一种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仅仅合用于未成年人,条件限制也比较严格:也许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如下刑罚,且

12、有悔罪体现的。该不起诉实质上是把改造罪犯、矫治罪犯的职能提前到起诉阶段。一旦决定不起诉,在半年到一年的考验期内,检察机关要进行考察,很有也许规定未成年人每周要进行社区劳动,指定特别人跟她谈话,责令她定期作思想、行为的报告等等。考验期结束后还要专门审查她接受考察、改造、帮教和治疗的状况以拟定与否提起公诉。在目前工作量没有减少的状况下,这等于给审查起诉工作增长了矫治失足未成年人的新职能。这项职能的产生在整个刑事诉讼法理论上是一种重大变化即将执行中的改造罪犯的矫治功能提前到了起诉阶段。将来未检部门就要承当这个使命,但由于刑诉法只规定了一两个条文,因此急需摸索建立一套新的工作机制,来有效地达到立法目的

13、又避免浮现不必要的问题。 (二)简易程序的改革 新刑诉法实行后,基层人民检察院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被告人只要认罪,放弃无罪辩护,批准合用简易程序的就都合用简易程序,这就意味着将来有也许浮现三分之一甚至是一半以上的案件合用简易程序。在本来的简易程序中检察官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实践中绝大部分简易程序检察院也的确没有派人出庭。但新刑诉法规定所有的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一律出庭,这将使检察工作面临更大的压力。 有些基层检察院为了应对办案压力,目前已经开始摸索简易程序公诉的快捷模式。山东日照的一种基层检察院和江苏的一种基层检察院针对简易程序案件摸索进行了流水作业模式的改革。有一次我在日照的基层检察院观摩,

14、上午九点开庭,两个检察官一上午总共公诉了八个案件,都是轻微的盗窃、寻衅滋事、抢夺案件,被告人都认罪。其中只有一名被告人聘任了辩护律师,其她的连辩护律师都没有。法院当庭宣判,大部分是缓刑,只有一种判了一年有期徒刑。后来我和检察官座谈时,问她们是出庭工作量大还是在办公室里面工作量大?她们表达如果将来公诉工作像这样进行的话,办案压力就可以得到一定的缓和。这是基层检察机关应对办案压力所进行的自生自发的改革摸索。 简易程序的案件定罪部分没有争议,律师几乎不作无罪辩护,并且诸多案件都没有律师,将来会变成一种纯正的量刑程序。最高法、最高检这两年推动的量刑程序改革已在各地生根发芽,几乎所有的案件都开始进行改革

15、实验。这次刑诉法修改专门增长了一种条文,规定法院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就定罪和量刑问题专门组织调查核算。这个条文规定得比较原则,其立法初衷在于容许和鼓励两高继续进行量刑程序的改革摸索。一般程序的量刑附带于定罪程序之中,量刑问题并不突出。但将来一旦大量合用简易程序,定罪部分得以简化,那么公诉人在这个程序中就重要承当量刑公诉的职责。老式的公诉是以定罪为中心的,起诉书几乎是一种定罪申请书,而在量刑公诉中,检察官需要就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对律师的量刑辩护意见。这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意味着一种公诉人就同一案件需要承当两项职责,一是定罪公诉,二是量刑公诉。 固然,有关量刑公诉的理论和实践还没有发展成熟。

16、过去仅凭侦查机关提供的案卷笔录来提起公诉、举证质证,在大多数案件中尚可应付,但随着量刑问题越来越受注重,辩护人很也许提出侦查机关没有收集的量刑情节,因此,检察官需要审慎考量应对之策。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合用 根据本次刑诉法的修改,被告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一旦被法院纳入法庭审判程序,公诉人就要承当证明责任。这是证明责任的倒置,由于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既然是被告人提出一种积极的主张,她就应当举证来证明该项主张的成立。但新刑诉法只规定她提交有关侦查程序不合法的材料和线索即可,当这些材料和线索使法官对侦查程序的合法性产生疑问时,就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检察官就需要承当证明侦查程序合法性的责任。如果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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