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器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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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器具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加强运行工器具的管理,杜绝因生产工器具短缺、损坏、失效造成人身伤害、操作失误和延误等问题,制定本办法。2 管理内容与要求本办法规定了发电分场工器具、仪器仪表的存放、使用、补充、报废以及工器具管理的职责、考核方法。2.1 定义2.1.1 运行工器具:运行工器具是指生产岗位人员进行设备运行操作、设备巡检使用的小型工器具和仪器仪表。内容包括:1)仪器、仪表:如万用表、摇表、钳型电流表、红外线测温仪、红外热成像仪、测振表、振动分析仪、超声波检漏仪等。2)安全工器具:如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棒、高压验电器、携带式接地线、携带式行灯变压器、接线盘(包括漏电保安器)、梯子、防坠器

2、、安全绳、登高板、脚扣、防毒面具等。2.1.2 一般工器具:用于生产检查、操作中的各种工器具。如:手电筒、听针、扳手、钳子、螺丝刀等。2.1.3 运行工器具又可分为公用工器具和个人工器具:1)公用工器具是指由部门、运行控制室及运行班(组)公用的工器具。2)个人工器具是指生产岗位人员由于工作需要发给个人保管、使用的工器具。2.2 工器具的配置定额、审批2.2.1 运行工器具的配置定额根据生产岗位操作工作需要由各专业编写。2.2.2 根据公司运行工器具的配置定额,在现有工器具不足时由各专业专工按物质需用申请程序提出申请。2.2.3 在定额范围内且不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器具计划由部门主任批准,在定额

3、范围外或构成固定资产的运行工器具计划由部门主任审批,生产副总经理批准。2.3 运行工器具的领用、发放2.3.1 运行工器具的发放根据运行工器具的配置定额进行。各部门专业专工归口管理本专业的专用工器具、公用工器具和量具,负责向计划与市场营销部办理领换手续;个人工器具由本人持工器具领用卡到计划与市场营销部办理领换手续。公用工器具和个人工器具构成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管理标准执行。2.3.2 工器具的更换应根据使用年限规定,到期以旧换新。2.3.3 新调入的工人,按人力资源部通知的工种为准,按该工种的工器具配备标准,建卡发放工器具。2.3.4 工种改变,以人力资源部的通知为准,按改变工种后的工器具配备

4、标准多退少补。但原领工器具与新标准相同部分,且又在使用期限内的,要继续使用到期再按新的标准换领。2.3.5 工器具丢失、损坏,由所在班班长(专工)证明,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办理赔偿手续后,再予补发。2.3.6 工器具无故丢失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如下:1)领用时间在规定使用期的1/3以内,赔偿原价的50%;2)领用时间达到规定使用期的2/3者,赔偿原价的30%;超过规定使用期2/3以上者,酌情赔偿原价的1015%。3)公用工器具发生丢失或损坏,按前款办法,从各部门月奖中扣回。4)调出本公司,应退还所领工器具,如有损坏、丢失,应按规定予以赔偿。2.4 运行工器具的登记、保管2.4.1 生产各

5、部门和各班组、各值、各专业要建立工器具台帐,严格发放范围和使用期限。应做到品种、数量、质量和年限清楚。人员变动要办理移交手续。2.4.2 各班组、各值、各专业领取工器具后,必须签字确认。2.4.3 各运行值应建立工器具登记卡,由专人负责领用、登记、保管、交接班检查。2.4.4 工器具损坏、丢失,使用者必须及时向本部门专工或主任汇报,及时进行补充。2.4.5 各部门用于存放工器具、仪器仪表的房间应具有良好的通风,配置有温度湿度仪除湿机等设施以保证室温在5-40 ,湿度70%,并配适当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2.4.6 各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工器具、仪器仪表台帐,台帐应包括分类编号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

6、数数量生产厂家附件清单单价领用日期、定检周期等。同时编制工器具、仪器仪表明细表,以便于查找。样表见附录。2.4.7 各存放架柜分区分类编号,整齐摆放。工器具、仪器仪表分类编号和位置编号,各部门应将其标识在设备存放处或部分设备本身上。2.4.8 库房采取定置管理,工器具、仪器仪表摆放位置固定并与其位置编号相适应。各部门应绘制相应示意图,贴于库房进口处,以便工器具、仪器仪表规范管理及查找。2.4.9 库房钥匙由管理员、部门主管及各专业负责人持有。工器具、仪器仪表的使用,需经管理员同意并办理使用手续。如事故处理和其他特殊情况,可先使用,再补办手续。部门工器具仅用于本部门生产用途,工作结束后应清理干净

7、并及时放回相应位置。2.4.10各部门间借用工具,由部门主管或工器具管理员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电厂内其它部门借用工具,需部门主管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外单位借用、租用工具或生产用途,需部门主管同意。2.5工器具的使用2.5.1工器具的生产厂家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和入网证。2.5.2 使用者必须按仪器、仪表的正确使用方法使用,以免造成仪器、仪表的损坏。2.5.3 工作人员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2.5.4 安全工器具在使用中严禁私自拆卸安全保险装置。2.5.5 特殊工器具,应确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应进行定期数据备份和仪器保养,保证随时好用。因故发生人员变动时

8、,工器具应及时、完好移交。2.5.6 未经试验、试验不合格或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器具严禁使用。2.5.7 工器具不得挪做它用。2.6 运行工器具的交接2.6.1 运行岗位公用的安全工器具的检查和交接应列为交接班内容。2.6.2 工器具的保管者在岗位变动时应及时移交。2.7 运行工器具的定期检验2.7.1 工器具的定期检查、试验周期及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2.7.2 工器具每次使用前都应进行必要的检查。2.7.3 工器具的试验周期、试验项目、更新年限应在配置定额表中明确给出。2.7.4 下列情况应进行不定期检验、试验:1)新购置或自制的安全工器具。2)对安全工器具的绝缘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时。2.8 运

9、行工器具的补充和申请报废2.8.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运行工器具应报废:1)工器具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2)工器具存在残缺、破损、性能降低,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3)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2.8.2 工器具报废后要及时进行登记。2.8.3 工器具因报废和丢失等原因不足配置定额时应及时补充。工器具的补充按工器具的领用、发放程序执行。3责任与权限3.1 负责公司各部门在定额范围外或构成固定资产工器具的计划批准。3.2 发电分场主任3.2.1 负责本部门在定额范围内且不构成固定资产工器具的计划批准。3.2.2 负责本部门在定额范围外或构成固定资产工器具

10、的计划审批。3.3 物资管理3.3.1 负责按计划采购工器具,对采购的工器具的数量、质量负责。3.3.2 负责损坏工器具的赔偿核价工作。3.3.3 负责报废工器具的回收工作。3.4各专业专工3.4.1 负责本专业范围内工器具的定额编制。3.4.2 负责在本专业工器具缺少时及时上报计划,对上报计划的数量和工器具的选型负责。4检查与考核4.1 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4.2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检查与考核5附件5.1 部门工器具管理台帐(附件:1)附件:1部门工器具管理台帐序号工具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检验周期(月)更新期限(年)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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