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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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砂石料加工承揽合同甲方:乙方:一、总则:1、甲方已与四川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就四川省XX至XX高速公路 XX 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施工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2、业主已取得了位于砂石料场(以下称“料场”)的砂石开采权,并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由甲方负责组织对料场进行开采,以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编者注:此处应根据具体情况修改,就其他承揽项目而言,一 般此条件是承揽方所具备的。3、乙方具有相应的资金、人员、设备和管理能力,并已充分了解料场砂石开采、生产加工、成品运输合同的具体情况,愿意承揽该合同。甲方同意由乙方承揽料场的砂石料开采、生产加工和成品运输等工作,为明确甲乙双

2、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 达成协议如下:二、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基本权利(1)在满足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对自有人员、设备等进行合理调配,在 甲方的监督下自主组织砂石料的开采、加工和运输等相关事项。(2)享有自有设备和生产线的所有权、使用权。2、基本义务(1)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业主和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2)乙方应依法足额缴纳砂石开采、加工、运输过程中有关的各种税、费。(3)乙方在开采、加工和成品运输过程中,涉及河道、山林、植被、道路、“三废”等有关环保、水保的相关

3、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在开采及生产加工区域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好砂石 开采、生产加工、成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地方政府、业主及甲 方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对因实施本合同而发生一切安全及其它 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 向乙方追偿。(5)乙方应自行取得为实施本合同而必须的各项行政许可;在河道内搭建的临时 生产管理设施须经当地水利管理部门、业主及甲方同意。(6)乙方应为其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为已运抵生产场地的自有设备办理 设备保险和运输车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

4、乙方还应为本合同投保第三 者责任险等相关工程保险。上述所有保险费用均已包含在砂石材料的加工单价或运输 单价中,乙方未办理上述范围保险而发生的各种损失或损害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7)乙方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劳务用工, 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用。(8)对本合同范围内的砂石资源,乙方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开采,依法合理开发 利用资源,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依法保护当地的生态及地质环境。(9)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或无关人员泄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信息。(10)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开采、加工、运输工作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开采区内河道清障,并按照甲方指令移动和拆除开采区内的任何

5、依附物,河道 的恢复必须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所发生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内。(11)乙方在砂石料场向甲方无偿提供房屋一间供甲方派驻人员现场办公。三、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基本权利(1)甲方有权对砂石料的开采、加工和运输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和指导。(2)甲方可随时查阅乙方为实施本项目而形成的各种相关文件及资料。(3)若乙方不能有效履行合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或其加工、运输能力不能满足甲 方需求,甲方有权收回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加工承揽任务,或终止与乙方的合同 关系。2、甲方基本义务(1)向乙方提供需要生产加工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等相关资料,并在合同 履约过程中提供必要协助。(2)根

6、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加工费和运输费用。四、生产准备1、本合同签订后10 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详细的生产方案,包括计划、生产 场地布置、拟投入的人员、设备、生产线设计、现场管理措施、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 料场、河道及加工场地恢复方案等相关资料。2、生产方案经甲方认可后,乙方应在 天内(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生产场地 租赁及布置、生产线安装、调试、试生产及样品质量检验等相关准备工作,并达到设 计的生产能力(附表。)乙方充分了解并认可:表中所列生产能力为生产高峰时期预计需要的最大产能, 与实际需求可能存在差异,由此可能引起的产能富余及人员、设备闲置已包括在合同 单价之中,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提出任

7、何费用补偿。3、在生产线正式投产之前,乙方应按合同需求规格品种进行试生产并进行样品质 量自检,同时将样品送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相关机构进行试验检测。只有经试验检测合 格后的规格品种,乙方可进行批量生产。4、生产准备过程中的相关工作费用已包括在合同单价之中,甲方不单独支付。5、甲方对生产方案或试生产成品质量的认可并不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6、在前述第四条第2 款约定的时限内,乙方未能完成生产准备工作、达到设计生 产能力的,或样品质量无法满足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必要措施;若在 约定时限后10 天内(年 月 日之前)乙方仍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

8、0 天内撤离生产场地或将设备折价转让接收方。五、加工生产1、乙方生产加工、供应的成品规格、预计数量、预计供应范围如下序号品种单位预计数量主要供应范围或地点供应阶段备注1砂m32石屑m33砂砾m34VC30砼机制砂m35三C30砼机制砂m36路面用机制砂m37VC30砼用碎石m38C30砼用碎石m39C40 C50砼用碎石m310路面用碎石1.5cmm311路面用碎石2.5cmm3表中所列品种、数量、供应地点及供应阶段仅为预计数据,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2、甲方按下列约定向乙方提供需求计划,包括所需成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具 体供料地点等。需求计划包括季度计划、月度计划和调整计划。季度计划仅作为

9、乙方加工生产的 参考,乙方应按月度计划和调整计划组织供料。(1)季度需求计划应于季度起始日前10 天向乙方提供;(2)月度需求计划应于 月度起始日前5 天向乙方提供;3)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对已下达的月度计划进行调整,乙方应在收到调 整计划3 天内按调整计划组织实施。3、乙方应根据甲方下达的需求计划组织生产加工及供应,并在生产过程中充分考 虑用料高峰期、禁采期、汛期、设备维护等特殊情况,合理分配产能,做好原材料及 成品储备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下达的需求计划。4、乙方应按照本料场限定的开采方式进行开采,本料场限制开采方式为旱采。六、成品运输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下达的需求计划,组织运输车

10、辆将加工好的成品运送至甲 方指定的地点,并按要求进行卸车。2、实际运输距离由甲、乙双方共同现场测定。3、运输过程应遵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覆盖、防尘措施,该费用 已列入合同相应运输单价中,不单独支付。4、如乙方运力不足或运力不能满足甲方需求计划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运力 或由甲方自行组织运输,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5、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七、数量验收成品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后,由甲方书面指定的现场收料人员、乙方送料人员共 同核实方量,并在送料单上签字确认。八、质量验收1、质量标准所有材料必须执行GB/T14684-2001及GB/T14685-2001标准,并满足

11、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及参考资料补充技术规范的要求。2、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严格开采、生产加工、储存及成品运输等环节的 质量控制,做好供应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确保所供产品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其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相应单价之中,不单独支付。3、甲方、项目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均有权对乙方供应的 成品进行质量检验,若任何一方检验不合格,甲方均有权拒绝接收该批成品,乙方应 自费运走,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上述单位或部门对成品质量的检验并不能 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4、若乙方对甲方或其他单位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可商甲方共同选择并委托具有 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成品

12、质量进行检测。若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则检测费用 由乙方承担;若检测结果合格,则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该检测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 束力,各方均不得再提出异议。九、合同价格及费用支付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一律不作调整。各项结算单价如下:等为完成成品加工所必需的全部费用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由乙方承担的全部费用及所有 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运输单价中已包括了运输费、运输损耗、过路过桥费、卸车 管理费、保险、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由乙方承担的全部费用及所 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2、费用结算合同费用实行按月结算,结算时限截至每月25 日。甲方应于次月10日前依据经双方签

13、认的送料单,编制月度结算报表,经双方确认后,由乙方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3、费用支付和质量保证金(1)甲方仅对经质量验收合格的成品支付加工费用和运输费用。(2)乙方出具发票后5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期结算总额的80%;剩余 20% 作为质量保证金。(3)乙方每月所供成品经甲方及有关各方检验质量合格,甲方将在后续月度中支 付款项时返还质量保证金,第1 个月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在第3 个月支付时返还,后续 月度以此类推。(4)若乙方所供成品经检验不合格,该部分造成的损失(包括已结算的加工费及 运输费等费用)将由甲方在质量保证金中抵扣,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扣该部分费用的 甲方将在后续月度支付款项中抵扣;

14、抵扣后质量保证金仍有剩余的,按第(3)条所述 方式返还。十、履约保证金(1)乙方签订本合同前应向甲方交纳30 万元履约保证金。(2)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在乙方出现违约情况时,全部或部分提取履约保证 金。(3)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3 个月之内,甲方应将剩余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不 计利息)。(4)在履约保证金被扣的情况下,乙方应在10 个工作日内补足被扣履约保证金, 或由甲方在支付款项中扣足被扣的履约保证金。十一、违约、终止和免责1、甲方违约(1)甲方未能及时支付乙方应得款项的,应按该笔款项的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乙 方支付违约金。2)甲方无故拒收乙方供应到现场的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15、支付该批供应材料的运费。2、乙方违约(1)不能履行第四条第6 款规定义务的,乙方应当承担50 万元的违约金。(2)在生产供应过程中,乙方连续出现两次或累计出现三次(含)以上产品不合 格,乙方应每次向甲方支付20 万元违约金;乙方连续出现三次或累计出现五次(含) 以上产品不合格,乙方除向甲方支付每次20 万元的违约金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3)本料场的砂石料,包括原材料、成品(即使经检验质量不合格)或半成品仅 限于本项目建设使用,乙方不得对外销售。否则,除由乙方向甲方返还全部销售所得 外,还应承担每次10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4)本料场的生产线设施、设备,仅用于本项目砂石料加工,乙方不得对外承接 其他加工任务。否则,乙方应承担每次10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5)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进行分包、转包。否则,甲方 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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