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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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张杨立律师长期从事于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公司设立与清算、股权投资、公司兼并与收购等业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

2、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注: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

3、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4.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上向社会公告。 5.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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