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及信用评估中的道德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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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信及信用评估中的道德问题研究 一、引言 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是社会进步和金融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欧美发达国家早在几十甚至上百年前便已展开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主流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2013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标志着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有了法律规范的指引。2014年5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送审稿),并于6月14号正式下发,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正式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 涉及到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社会信用处

2、理、社会信用信息维护更新和社会信用数据授权使用等各个方面。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当务之急是建立起覆盖全社会,包括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非企业组织信用在内的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但在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仍需关注一些道德问题,包括个人隐私保护、信用歧视和信用评估信息的不当运用。本文将对征信与信用评估中的道德问题进行研究, 指出征信过程中应该加强公民的隐私保护,信用评估过程中应该摒弃性别、种族、收入等歧视,同时相关机构应该正确使用信用评估结果。二、征信中的隐私保护(一)征信中的隐私保护需实现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征信已然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因素。我国征

3、信业管理条例第2条指出:征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 整理、 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信用信息的采集是征信中必不可少的步骤, 如果征信中对个人、企业和组织的信用数据处理不当,可能就会泄露个人隐私、 商业秘密或组织秘密,对个人、企业或组织的隐私和名誉造成侵害。但为了确保征集的信息和信用评估的结果真实可信,难免需要搜集一些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 企业和组织秘密的信息。正是由于征信与个人隐私保护、企业和组织秘密保护有着直接的关联,在征信的过程中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以处理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二)我国征信立法中的隐私保护实践隐私权在欧美

4、国家的立法实践中,一般都被确立为个人的一项重要宪法权利。但在我国,隐私权尚未被正式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1,对于隐私权是否构成宪法权利也存在争议(如有学者将宪法规定的个人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人身自由;等权利解读为包含了隐私权的基本内涵,但仍有许多学者不赞同)2。近年来我国制定颁布的有关征信的法规中,虽然对征信信息采集中的隐私保护有所涉及,但要么是规定得不够明确,处罚规定语焉不详,要么是形同虚设,实践中仍有大量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存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征信中需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

5、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其中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信贷交易信息都涉及到个人的隐私。虽然暂行办法要求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但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相关当事人,暂行办法只是模糊地写明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未具体指明处罚、处分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2013年颁布实施的

6、征信业管理条例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要求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对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处以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征信业管理条例在信息采集边界和违规处罚上比之前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更加明确、更具可操作性,但征信实践中存在大量采集禁止采集、 不得采集信息的行为,如周舟(2007)就指出深圳某征信公司采集的个

7、人信用数据就包含个人收入、个人纳税等信息2。(三)国外征信中隐私保护经验借鉴欧美国家在信用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同样遭遇到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美、法、英、加等欧美发达国家对此都有专门的立法3。美国于1970年颁布实施了公平信用报告法案, 将个人信用报告的用途限定为信用借贷、投保、雇佣、信用评级和政府颁发许可时的资格审查等五种情况,同时督促征信机构要严格尊重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隐私法案,要求征信机构非经个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外透露个人信用信息。197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金融隐私权利法案,明确赋予个人金融隐私权利。随着互联网的持续发展,美国立法和行政部门对个人在信息时代的隐私保护

8、也投入了持续关注。2012年2月,美国政府发布了互联网中消费者数据隐私:全球数字经济中隐私保护和鼓励创新的框架,强调了信息时代消费者隐私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互联网用户有权决定哪些数据可以被征信及其他机构搜集使用,要求企业需负责任地使用用户信息,要求联邦贸易委员会加强对隐私侵犯的打击力度。2015年2月美国白宫公布了消费者隐私权利法案(草案),意图保护消费者网上消费隐私, 该草案要求需要对个人信息进行采集的企业,在采集个人信息时需要明确告知个人已经采集了何种信息以及将如何处理采集到的信息,通过履行告知义务来防止对个人隐私的侵害。欧盟在征信中隐私保护上的做法也值得借鉴。1995年10月欧洲

9、议会通过了关于个人数据处理和信息应用的保护法案, 核心要求有三点:(1)要求企业在对个人信息进行征集和处理过程中必须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确保采集的信息及时、准确;(2)除法律规定必要情形外,企业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需得到个人明确同意,禁止对包含种族、宗教信仰、政治倾向、血统出生、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进行处理;(3)企业对个人信息处理前,须告知个人数据处理结果的使用目的,个人拥有对自身信息的知情权、更正权和支配权。欧美国家征信中的隐私保护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一是要通过立法甚至是修改宪法的方式来明确个人所享有的隐私权;二是要通过立法明确征信中应该征集的信息种类、不该以及严禁征集的信息种类; 三是征

10、信机构对个人信息进行征集、处理时需要得到个人的同意,个人对征集的信息和信息处理结果有知情权、更正权和支配权;四是要明确信用评估结果的应用范围及授权应用的规范流程; 五是要设定专门公共机构打击个人隐私侵犯行为,对侵犯个人隐私行为进行严惩;六是要特别关注信息时代和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需求,通过立法和技术手段4 严防个人信息的不当运用和个人隐私的泄露5。三、信用歧视信用歧视是指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因种族、性别、收入、宗教信仰、政治立场、健康状况等因素而给予某些人群不当的信用评价,或因规模、性质、地域等原因给予某些企业、组织以不当的信用评价,或因社会制度、地域、规模、发展程度等原因给予某些国家或地区不

11、当的信用评价。(一)信用歧视的表现1. 在主权信用评级中,最典型的信用歧视莫过于对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收入水平的偏见。如标普在进行主权国家信用评级时, 主要考察政治评价、经济评价、外部评价、财政评价和货币评价五个方面的因素。其中,在考虑政治因素时,标普往往从西方国家的视角出发,给予同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相近的国家以较高的等级;对类似于中国这样的中央集权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则给予较低的等级评价6。穆迪、惠誉在进行主权信用评级的过程中,也存在类似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上的歧视7。诚然,的确有一些中央集权或社会主义国家存在政策透明度不高、政治不稳定等可能影响债务偿还能力的现象,但并非所有的集权和社会主义国

12、家都存在这类问题。相反,一些标榜自由与民主的国家在经济危机到来时,虽然没有主动违约债务,但却变相地通过增发货币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偏见是一种不折不扣的信用歧视。2. 在企业信用评级中,歧视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给予小规模企业、不发达地区企业和私营企业不公正的信用评价。Blanchflower等(2003)对美国中小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黑人企业主申请信贷时被拒绝的概率是白人企业主的两倍,银行在企业信用评价中存在显著的种族歧视8。Mijid和Bernasek(2013)通过研究发现女性企业主相比于男性更不容易得到银行授信,从而证实了企业信用评估中也存在性别歧视9。Belluc

13、ci等(2013)指出银行在信贷定价上存在地域歧视,银行给予距离上更远企业的贷款利率往往要高于距离上更近的企业,从侧面验证了信贷评价中存在地域歧视10。Brandt(2003)对中国企业进行了研究,发现私营企业在申请银行授信时经常被歧视11;李广子和刘力(2009)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了分析,发现上市公司民营化后债务融资成本显著增加,且民营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成本要显著高于非民营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成本,证明了企业性质是企业信用歧视的重要形式12。3. 个人信用评估中的信用歧视问题也普遍存在,表现为对不同性别、种族和收入能力的人群以区别对待。Littlefield(1972)和Brown(

14、1973)对美国的个人消费信贷进行了研究,发现银行在发放信用卡、核定信用额度、受理消费信贷时对女性存在歧视13-14。Ferguson等(1995)研究发现少数族裔群体与白人的银行贷款违约率基本持平,但少数族裔群体申请贷款时被拒绝的的概率显著高于白人15,Ladd(1998) 对波士顿联邦储备局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16。Robinson(2002)综合考虑了种族、性别和家庭婚姻状况因素,发现美国的个人按揭贷款在这些方面都存在歧视17。相对而言,国内学者对个人信用中的歧视问题几乎没有研究,可能是因为受文化传统和民族构成的影响,国内并不存在明显的性别和种族歧视。但是,国内的个人信用

15、歧视也是存在的,如对低收入人群(尤其是农村地区居民) 的信用歧视。 中山市2014年发布的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用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多寡与个人信用评级挂钩,而个人信用评级中职业情况指标占21%,资产状况指标占16%,存在职业和收入歧视的嫌疑18。韩喜平和孙贺(2014)对我国农村正规金融部门的信贷行为进行了分析,发现农村金融部门在发放信贷时对农民存在歧视19,这一研究也是国内目前仅有的一篇有关个人信用歧视的研究。(二)信用评估歧视的原因众多国外学者都从不同角度对信用歧视问题进行了研究,一些学者试图从文化传统、被歧视对象的还款能力等角度对信用歧视进行解释,但至今西方学术界在这一问题上并没有形成共识。本文试图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对信用歧视进行解释。1. 信用歧视的主观原因主要是指歧视本身是主观刻意的,是一些群体明显不公正价值观念的折射。信用评价一般依赖于一定的模型,模型中一般既包括定性也包括定量因素,歧视的主观方面主要是通过操纵这些定性因素来完成。如在主权信用评级中将政治因素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人为地赋予集权和社会主义国家在这一因素上较低得分。又如,在企业信用评估中将企业性质和企业规模作为一项评判标准,人为给予小规模私营企业较低的得分。之所以说这种定性评价具有刻意歧视,是因为量化的标准往往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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