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刑法中的认识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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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刑法中的认识错 摘要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没有和形式,也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否。笔者认为法律认识错误不能够阻却刑事责任,认可事实认识错误能够阻却刑事责任。本文试从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范围、种类理论谈谈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键词:法律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刑事责任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及立法依据(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和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有意的问题。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0页。有意和过失是认识

2、原因的范围,行为人的认识原因不一样,有意或过失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意志原因,进而影响到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没有和犯罪形态(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否。所以,我们在研究犯罪的组成要件时,必需研究认识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怎样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做到正确定罪量刑。(二)刑法错误论的立法依据对于刑法认识错误的法律依据,中国刑法对错误没有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9页。南朝鲜刑法第16条要求:“误认为自己行为依法并不组成犯罪,如其误认为确有正当理由者,不罚。”其它如瑞士、奥地利等国都有类似的要求。刑事笔者认为,要研

3、究刑法的认识错误论,必需掌握其范围,笔者试从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两方面讨论。1.认识错误论的适用范围。该种情况是能够适用错误论的法律情形。即加害人本想加害的对象上没有发生预期的结果,但却造成另一同一性质结果的发生。比如:张三本欲杀害李四,但未造成李四死亡结果,却因错误的认识造成王五死亡结果。因为张三在欲加害的对象李四身上并未造成死亡结果,却造成另一人王五发生死亡结果,这属于认识错误问题,适用错误论规则处理。对错误造成的结果(王五之死)怎样负担责任?笔者认为应着眼于张三对王五之死“该负担何种罪责”(有意还是过失),从而不考虑或忽略张三对王五之死实际上是何心态(有意或过失)。2.不属于错误论的适用

4、范围。该种情况是不适用错误论标准处理的法律情形。笔者认为,假如加害人本欲加害的对象发生了预期的结果,则意味着不存在认识错误问题,不适用错误论规则认定犯意。(1)如张三本欲杀害李四且也杀害了李四,造成李四死亡的结果,则张三没有发生认识错误,不适用错误论规则处理,直接认定张三有意杀人就行。(2)如张三本欲杀害李四除造成李四死亡结果外,还造成其它人死亡的,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不属于“刑法认识错误论”的范围,不适用错误论来处理。因为既然张三本欲加害的对象李四已经死亡,预期的有意犯罪目标(李四死亡)已经实现,就不存三、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我们知道,认识错误及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系亲密。有意或过失作为认识

5、原因的两个方面,认识正确是否直接影响到刑事责任的负担。可见,在发生认识错误的场所下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理应有所不一样。因此就有了认识错误的分类。中国刑法理论采取传统的分类方法,把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认识的错误和实际上认识的错误。 何秉松:刑法教科书,法制出版社,第226页。本文亦采纳这种传统的分类方法。(一)法律认识错误及刑事责任法律认识错误,有学者称之为“违法性错误”。本文采纳“法律认识错误”的说法,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组成犯罪、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笔者认为,法律认识错误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正确的认识,但对事实在法律上的评价产生了误解。法律认识错误

6、通常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1.想象犯罪行为不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即行为人是无罪的。比如行为人把自己和她人的通奸行为、小偷小摸行为等通常违法或违反道德的行为,而误认为是犯罪,或者把自己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意外事件、紧急避险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而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等等。这些情形不成立犯罪。因为判定和认定行为性质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法无明文要求不为罪”,既然某种行为刑法并没有将其要求为犯罪,那么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认为是犯罪而成立犯罪。2.想象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要求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二)法律认

7、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有关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二种学说。否定说认为“不知法不免去法律责任”。罗马法中曾有过这么的传统标准:“不知法有害”。德国学者洛克思说“假如把违法性意误否定说最根本的叙述。中国刑法在理论和实践上全部趋向于不认可法律认识错误能够影响刑事责任,坚持“不知法不免责”的标准,符合中国国情。笔者认为,法律既然作为一个生活规则,公民就应该对它有所知晓。假如许可“不知法律可免责”,则无疑助长了不学法、不懂法人的气焰。这会令学法、懂法之人遭遇不公平待遇,还会造成大量放纵犯罪现象的发生,阻碍案件的正确定罪量刑。所以,笔者赞同“不知法不可免责”的看法,不

8、认可法律认识错误能够阻却刑事责任。总而言之,笔者认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管上述列举的何种情况,全部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和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标准是:不免责,根据法律的要求定罪量刑即可。(三)事实认识错误和刑事责任研究事实的错误意义在于处理其对刑事责任的阻却,怎样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减刑是否的问题。所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产生不一样的影响。有关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阻却,理论上关键有详细符合说、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三种学说。本文支持“法定符合说”,并试图从客体的认识错误、对行为性质、犯罪对。五个分类对

9、事实认识错误及其刑事责任进行叙述。1.客体的认识错误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的客体的认识和实际情况不符合。为了区分于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这里的客体错误不包含经过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所间接反应的客体错误,而只包含行为人对犯罪客体本身的认识。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和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但在实际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比如,行为人误认为正在抓捕人犯的警察正和其好友打架,于是上前将警察打伤。在此案中,行为人意图侵犯的是她人的健康权利,却因为其认识错误,而实际上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的公务活动。对于这种认识错误,应该根据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认定为有意伤害罪。可见,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

10、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和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2.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有可能因为认错了对象而造成其它后果,因此必需研究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以区分和客体认识错误。所谓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和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个情况:(1)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表现相同的社会关系。如行为人本想毁坏甲的财产,但误把乙的财产看成甲的财产给毁坏了。这种对表现相同社会关系的详细目标的错误认识,并没有使行为人罪过的内容发生改变,因此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既不影响犯罪有意的成立,也不影响既遂犯的成立。因此行为人仍应负有意杀人罪

11、的刑事责任。因为对象甲和对象乙在表现着相同的法益,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2)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表现的社会关系不一样。比如,行为人意图偷窃办公室的通常财物,却到值班室将枪支作为通常财物加以偷窃。对于这种错误,只能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有意内容认定犯罪性以侵害。比如,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对于这种错误,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不是有意犯罪,而应依据实际情况或按过失犯罪处理,或按意外事件处理。(4)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但在黑夜中将牲畜误认为是甲而加以杀害。对于此种错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有意,客观上实施

12、了犯罪行为,只是因为认识错误而未得逞,应而组成犯罪未遂。3.行为认识错误行为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时,对某乙实施了自认为的正当防卫,实际上某甲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这时,应怎样界定某甲的行为呢?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行为人甲不存在犯罪的有意,因此不能对某甲以有意犯罪论处。假如某甲有过失,就认定为过失犯罪;假如某甲没有过失,则认定为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第二,行为方法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对自己所采取的方法产生不正确定识,从而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方法认识错误能够影响犯罪成立既遂或未遂,也能够影响成立犯罪或属于意外事件,如把淀粉当砒霜去毒杀人,从而未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这种情形在

13、刑法学上称为工具不能犯。在这种情况下,行为具有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只是对犯罪工具的实际效能或犯罪手段利用的误解而致使犯罪行为未发生犯罪结果。应以犯罪未遂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4.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采取的犯致人死亡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客观上没有危害性,应认定为无罪。5.打击错误打击错误,也称行为误差,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因为行为本身的差误,造成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和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如:甲举枪射击乙而击中丙,就属于打击错误,打击错误包含超出同一犯罪组成要件的打击错误和没有超出同一犯罪组成要件的打击错误。依据法定符合说,假如打击错误没有超出同一犯罪组

14、成,符协议一犯罪的法定组成要件(如杀甲时因为没有瞄准而杀害了乙),因为两种行为全部是法律所严禁的,其损害的法益也是相同的,所以在责任处理上要根据有意犯罪的既遂处理。如上例,甲不论杀乙还是杀丙,全部是法律所不许可的,而且全部组成有意杀人罪,所以定一个有意杀人罪就行。笔者认为,假如这种打击超出了同一犯罪的法定组成要件,就不能认定为同一犯罪,而应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比如本欲杀宠物,因为没有瞄准而错杀死了人(不是放任),定过失致人死亡罪。(1)危害结果即使发生,但并不是根据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有学者称为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比如:某甲开枪射杀乙,乙受伤后掉入水

15、中溺死,甲误认为乙是被其所杀。又如,将被害人推入水井中,本欲使被害人溺死,实际上该井为枯井,被害人是被摔死的。这时,行为人应负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认定这些认识错误的刑事责任问题,只要看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基础部分有认识即可,而不要求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详细样态有明确定识。笔者认为对这种认识错误应该按有意杀人罪的既遂论处。(2)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甲行为造成的(有学者称为事前的有意)。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在用暴力致其昏迷后,行为人认为甲已死亡,为隐匿罪证,行为人将甲抛下悬崖,致使甲摔死。能够看出,这两个行为全部是甲杀人行为的组成部分

16、,在主观上全部是在甲的杀人有意支配下实施的,假如把这个统一的犯罪过程人为地加以割裂,把它们视为两个不一样性质的行为是不正确的。笔者认为,此种情况,第一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牵连,行为人主观上含有杀害她人的有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而且甲的死亡结果也确实是由她的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所以其错误认识并不能影响她的刑事责任,应以有意犯罪既遂论处,但只能让其负有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3)犯罪结果已经因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没有有意地实施了可能产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有意,其后放任事态的自然发展,造成了结果发生(有学者称事后有意)。比如,医生开始动手术后,对患者产生了杀人的有意,中途停止手术放置不论,造成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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