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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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培养 摘 要:从法学专业特点来看,实践能力是法学应用型人才素质的核心。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是解决法律应用型人才短缺问题的根本措施,有助于学生对法学理论的学习和掌握。高等法学教育应当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交流,并注重提高法学专业的实践效果,改进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健全法学实践教学的相关制度,探讨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路径与对策,以使法学教育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学人才;实践能力高等法学教育是我国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主要途径,也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一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法学教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有了长足的发

2、展。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学教育也应当与时俱进,以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自身价值。一、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培养的必要性近些年来,中国的法学教育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实务部门培养出大批法律人才,为法学的研究和教育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新时期,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不断地深化落实,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有了新的变化。为了满足多元的社会需求,强化法学实践教育已经成为普遍的选择。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1。法学属于应用型的社会科学,解决社会中的实际法律问题是其存在的价值所在。法学专业本身具有的实践性决定了高等院校法学教学是不应当脱离社会实践的,法学教学应当重点突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锻炼,

3、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输出更多素质高、能力强、优秀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教育部负责人曾经指出:当前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着眼于国家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深化教学改革,注重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等院校应当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实践是大学生成才的重要途径。知识来源于实践,能力来自于实践,素质更需要在实践中养成。各类实习对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创业能力、创新能力等尤其重要;2。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应当广泛地采用实践教学方式,应当将法学基本理论与社会实践问题结合起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实践能力,培

4、养他们形成习惯性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用法眼看世界;,用规则去行事;,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理论和实践能力的提高。可以说,合格与优秀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有效的实践教学手段。法学毕业生除少量继续深造、从事理论研究外,绝大部分都要走向社会,从事法律实务及其相关工作。法学教育应当以培养具有系统法学专业知识、良好法律职业素养和扎实法律基本技能,毕业后能到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政法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等法学应用型和实务型人才为目标。因而,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是一种法律职业的训练,应当教授法律职业者必备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可以说,法学专

5、业的学生如果只会读法学书籍而不具有参加社会实践,解决社会实践问题能力的话,就不是一个真正合格的法律人才。法学专业的学生只有既会读书又能参加社会实践,且在社会实践中用法眼;发现问题,用法律;解决问题,才能真正领悟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法律的精神实质3。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是作为法律人必须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4。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根本目标在于培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种人才,尤其是要向社会输出具有实践工作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这就决定了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均应该是学生实践能力的

6、培养。一个法律人只懂法律,不懂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机理,犹如一个医生只知病症,不明病理那样。应用型法律人才应是一个既懂法,又会用法解决社会实践问题的专业人士,他们在掌握全面系统的理论知识同时,也应当具备较好的法学实践技能。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指出: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迅速,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批优秀法律人才,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现实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来讲较为单一,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欠缺,具备法律职业能力的人才缺乏,因此,提高法律

7、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显然,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国家提出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要目标。二、反思我国法学教育对法学人才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我国传统的高等法学教育往往和社会实际相脱节。不可否认,高等法学教育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无论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还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继续前行,都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保驾护航。然而,同社会的迫切需要相对的是法学专业尴尬的就业局面。20世纪末期炙手可热的法学专业,近年来不断在就业市场遇冷,就业率持续走低。造成法学专业就业率过低的因素有很多,但其深层次原因

8、是法学专业培养的人才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高等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脱节,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后很多人并不能很快地适应社会实践工作,进入角色。高校法学许多教师本身也因缺乏实践经验,使得学校设置的法学专业实习流于形式,达不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应有效果。法学人才培养的教育宗旨被忽视。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往往以传授理论知识为核心,忽略了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基本目标。与急速增长的学生数量相比,高等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资源愈显匮乏。一些学校由于师资力量薄弱,完成基本的核心课程尚有困难,根本无暇顾及实践性教学。与此同时,传统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过分偏重理论教学而忽视实践能力培养。我国许多高等院校法

9、学专业课程的设置忽略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课堂教学也多以教师讲授式为主,注重解释法律概念、阐述理论,即使是案例教学,教师也多是根据预先设计的正确答案围绕法律条文翻版理论教学内容。这种课程设置忘记并抛弃了法学教育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即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有悖于法学教育的宗旨。知法不会用法。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主要是重视向学生灌输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人文素质教育内容,即公共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公共计算机、公共体育、专业必修课等所占学分为本科教学全部学分的95%以上,相对而言,实践教学所占学分比例不足5%。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不仅计划学时少,而且形式单一

10、,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多数处于自发状态,缺乏教师的系统指导。没有精彩复杂的案例,没有唇枪舌剑的讨论,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很难解决自己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这种法学教育的教学方式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成为只是一个被动接受知识和记忆知识的机器,学生无法准确理解和认识法律规则的价值所在,无法理解法律的精神,无法灵活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分析现实案例。正因如此,相当数量的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无法胜任实务工作。三、培养法学实践人才的途径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的目标不仅要为国家培养具有坚实法学理论知识的研究型法律人才,更需要向我国的各个法律实践部门输送大量的懂

11、理论,会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正因如此,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在教学的过程中就更应当注重法学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其从事司法实务的基本技能。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要根据我国目前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适当地调整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不断强化教学实践环节。从培养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应用型人才这个角度来考虑。例如,在设置必修课与选修课时,可以把一些实践中运用机会较少的课程不开设在必修课中,而作为选修课让学生自学,培养其自己对法律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理论的讲授与实践的操作并不冲突,在实践中学生们也能学到理论并能更好的牢记。最好是理论能和实践交叉进行,理论通过

12、实践得到强化和应用,在实践中又引起对新理论的渴望和思考。除此之外,实践教学环节的方法应当多样化,如利于假期期间到各个实务部门进行调研、以社会热点案例为材料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定期地组织学生到居民(村民)社区进行义务法律宣传与咨询等等。转变课程考核形式,引导学生注重实践能力。近几年的高校学生就业率调查中,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一直排在后面。虽然原因有多个,但学生们的学了不会用;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许多时候,理论考试中成绩很好的学生在面对实践案例时一头雾水,不知所云,不知如何作答。正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基于此,有必要改革考核形式,把实践能力作为考核学生学习水平的重要指标。对学生

13、的考核不局限于试卷形式,还应当融入实践能力的考核内容,如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演练,社会热点法律问题的讨论等。改革课堂教学方法,与司法考试紧密结合。教学目的旨在培养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要从事司法工作就需要通过司法考试,结合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将教学与司法考试模式结合。在教学中,将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及实例写入教案,融入课堂,结合司法考试大纲中所列的重点、难点和司法考试出现频率比较高的知识点,进行重点讲解。在完成基本教学任务后,有意识地将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作为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点的复习内容,提高学生的运用能力和分析能力。高等法学教育院校不仅担负着为国家法制建设培养优秀的研究型法律人才的任务,更担负着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输出优秀的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的重任。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根本途径。作为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者,必须要清醒地意识到,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是当今高等法院教育当务之急。参考文献:1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03,(4):80-89.2周济.大力加强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EB/OL2004-12-203朱遂斌.法学的实践性特点与法学教育EB/OL.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站.4周世中,倪业群,等.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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