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431496928 上传时间:2024-01-22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程质量管理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工程质量管理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工程质量管理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工程质量管理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工程质量管理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工程质量管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质量管理(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质量方针执行,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QC小组活动,严格按PDCA(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确保我处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的实现。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根据我处质量目标进行分解,制定本部门的质量目标,各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相应的质量计划或质量保证措施,并设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以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坚持执行“三检制”,即作业人员当班自检、作业班组互检、专职质检员专检,做到防微杜渐,最大限度地减少质量缺陷的产生。坚持以工序质量控制为核心,加强过程控制和原材料的检验

2、试验工作,做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进场,试验不合格不使用,施工过程中凡上一道工序不合格,下一道工序不施工。第三十二条 各工程项目应坚持质量专检与自检相结合、质量与奖惩挂钩。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纠正违规作业,严格按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质量验收。第三十三条 强化全员质量意识,制定从项目经理到操作人员的质量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严格追究,形成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网络。各工程项目专职质检员应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质检人员和特种施工人员均应通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三十四条 加强质量培训工作,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

3、干部)认真学习,全面掌握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实行标准化作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强化质量计划、检查、预防、控制,持续改进,打造名牌、精品工程。第三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把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结构部位或者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工序、施工操作顺序、技术参数、材料、机械、地质条件、施工环境等对象作为控制对象。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薄弱环节、质量不稳定工序、技术难度大的工序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部位设置质量控制点进行预控,确保施工质量。第三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重点进行跟班检查监督、现场巡视检查、隐蔽工程检查、工序间交接检查、工程施工预检等,使整个施工过程的质量得

4、到保证。第三十七条 广泛应用统计技术,搜集质量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影响工程质量异常波动的原因,制定措施,提高工程质量。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理应依据考核中出现的问题、缺陷或不合格,召开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质量分析会,并制定整改措施。第三十九条 从2011年1月份起,对施工队考评指标进行调整和细化,达到标准施工队的主管队长,按项目部副经理相同的兑现标准进行奖励。考核标准:1、立井井筒:90m/月,产值200万元;套壁产值200万元;2、斜井、斜巷:(616,含16岩巷炮掘)100m/月,产值120万元;16以上斜井:80m/月,产值120万元;3、斜井、斜巷:(616,含16岩巷综掘)160m/月,

5、产值200万元;16以上斜井:100m/月,产值200万元;4、平巷(6以下,含6岩巷炮掘)100m/月,产值120万元;5、平巷:(6以下,含6半煤岩炮掘)130m/月,产值150万元;6、第2、3、4、5条中,断面为15m2以下(含15m2)的巷道标准,断面15m2以上时,在此标准基础上减少10m;7、平巷:(6以下,含6半煤岩巷综掘)200m/月,产值200万元;8、平巷:(6以下,含6煤巷综掘)350月,产值200万元,高瓦斯矿井施工中,有瓦斯抽排放施工时,进尺260m/月,产值200万元;9、硐室施工:800m3/月,产值150万元;10、打钻进尺10000m/月,产值150万元;经

6、理队长一年内达不到4次等级队标准的,不参与考核兑现,取消下年度经理队长资格;一年内达到4次、但达不到6次等级队标准的,按达到实际次数考核兑现;一年内达到6次等级队标准以上的,每月增加5%兑现奖励;施工队超过8个月达到等级队标准的,该队队长收入不低于项目副经理待遇。凡施工队发生一起轻伤事故,取消当月等级队评比资格;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取消半年等级队评比资格;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取消全年等级队评比资格;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材料用量超出材料定额的30%不参与评比。各项目部经理要严格按上述标准贯彻执行,事实求是地对施工队进行考核和推荐,不得弄虚作假,如不实,追究责任人和项目经理责任,每月5日前必须将

7、本项目部各施工队施工情况(经理签盖章)报生产技术部,符合条件的施工队要项目经理推荐,并由项目经理签字盖章,逾期不报,将不予参评,并对项目经理处罚200元。若遇工序转换、岩石条件变化、结算等原因,没有达到标准的,项目经理推荐时,要说明推荐理由,由处考评小组参考。不符合条件、又没说明理由,项目经理推荐一次,处罚200元。第四十条 工程竣工后,有关质量检查、验收、签证等资料要形成系统资料,按标准格式归档整理后,报生产技术部归档管理。第四十一条 质量持续改进应按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进行,对不合格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按不合格控制程序,控制不合格物资进入施工现场,严禁不合格工序未经处置而转入下道工序。

8、(二)对验证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过程,应按规定进行鉴别、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三)应进行不合格评审。(四)不合格处置应根据不合格严重程度,按返工、返修或让步接收、降级使用、拒收或报废四种情况进行处理。构成等级质量事故的不合格,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置。(五)对返修或返工后的产品,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应保存记录。(六)进行不合格让步接收时,项目经理部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让步申请,记录不合格程度和返修的情况,双方签字确认让步接收协议和接收标准。(七)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合格,应邀请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共同确定处理方案,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八)检

9、验人员必须按规定保存不合格控制的记录。第四十二条 纠正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二)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应分析并记录结果。(三)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报告提出的问题,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四)对严重不合格或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实施纠正措施。(五)实施纠正措施的结果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验证并记录;对严重不合格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应验证,并报企业管理层。(六)项目部或责任单位应定期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第四十三条 预防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项目部

10、应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对影响工程质量的潜在原因,采取预防措施。(二)对可能出现的不合格,应制定防止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三)对质量通病应采取预防措施。(四)对潜在的严重不合格,应实施预防措施控制程序。(五)项目部应定期评价预防措施的有效性。第四十四条 针对当年工程任务及工程项目情况,统筹安排,制定年度创优计划。凡符合所在地区规定的评优条件,均可申报地(市)级优质工程、省(部)级优质工程和国家级优质工程。第四十五条 优质工程申报条件要具备以下资料:(一)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国优工程五份);(二)有关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QC小组活动成果)文字材料一式两份;(三)证明工程设计先进水平的

11、文件一份;(四)工程计划任务书和报批复印件一份;(五)工程全面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一份;(六)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等级核验证书复印件一份;(七)工程总承包或主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八)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工程各部位彩照20张以上;(九)配有解说词的光盘(软盘)一张,时间15分钟。(内容包括:工程简介、工程各主要部位状况、主体结构工程及被隐蔽工程施工过程、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第四十六条 创优工程奖励标准(一)获市级优质工程(市主管部门签发市级优质工程证书),一次性奖励10000元;获地、市级奖杯(如相王杯、金鸡杯等),一次性奖励20000元;(二)获省

12、、部级优质工程,一次性奖励20000元;获安徽省“黄山杯”、煤炭行业“太阳杯”工程,一次性奖励50000元;(三)获国家优质工程或鲁班奖一次性奖励100000元;(四)对于运用质量理论和方法,围绕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成本、改善作业环境、增进效益等方面取得成果的优秀QC小组按下列标准奖励:获全国优秀QC小组奖励3000元,先进QC小组奖励2000元;获省、部级优秀QC小组奖励2000元,先进QC小组奖励1000元;获市、局级优秀QC小组奖励1000元,先进QC小组奖励500元。 第四十七条 对优质工程申报过程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如: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等工作)单位和个人给予不低于奖励金额40%的奖

13、励。第四十八条 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一)对于滥用职权、违章指挥造成质量损失的,由直接指挥者承担直接责任;由于工作疏忽、不负责任、检验不到位发生质量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项目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二)项目部出现质量事故后应及时汇报处生产技术部和有关领导,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隐瞒不报的,追究责任。(三)处安全质量检查小组对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影响企业形象、造成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责任人,应根据事故大小,经处领导研究,将给予一定比例的经济处罚。(四)对发生质量事故的单位或责任人除经济处罚外,应按质量事故的轻重、比照安全事故处理条款,给予责任者相应行政处分,同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