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金融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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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上海金融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 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 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 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

2、复查合格后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 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入学新生要接受体检复查。新生在体检中查实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 断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 学生,从应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起,在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学校除名,退回原户

3、籍所 在地。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医疗 单位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未请假而逾期注册者,所缺课程按旷课处理。 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1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4、否则,学校取消其注册资格。2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交注册人员加盖注册印章。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评定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 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课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查和期末考试两个部分。学生通过课程考核后的成绩及因成绩合格 而取得的相应学分载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及上海金融学院学生成绩总表。成绩总表在学生离校时归学校档案馆留存。 归入学生个人档案的学习成绩单和学生出国成绩证明中的各科成绩,仅以最终成绩记载。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类实习、校内实训、军训、课程设计、社会调查、公益劳动、毕业 设计(论文)等,在

5、该环节结束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期末考试分为集中考试和非集中考试两种形式,考核应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集中考试时间一般 为两小时,非集中考试时间一般为两节课。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须报教务处批准。第六条 成绩评定与绩点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军训、实践或其它教学环节课程采用五级制记分。非集中考试的课 程成绩一般以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 60%计算;集中考试的课程成绩一般以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 成绩占 70%计算。课程的平时成绩构成内容(含考勤、作业、随堂测验、课堂提问等)及构成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 课后两周内向学生宣布,并在期末考试前一周评

6、定学生的平时成绩。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质”或“量”两个方面 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实行学分绩点制考核标准,成绩一般应控制在优(90分以上)出现的频率W20%,优良总计(80分以上)出现的频率50%的范围内,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为:百分制成绩绩点五级制成绩绩点90以上4.0优4.080-893.0-3.9良3.070-792.0-2.9中2.060-691.0-1.9及格1.060以下0不及格0学分绩点、平均成绩的计算: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得该生在该学期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即:平均绩点

7、=E(课程绩点X课程学分)三工课程学分平均绩点可作为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及评优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第七条 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学习某门课程,学期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数。第八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办法另行规定。第九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即获得该教学环节的学分。第十条 每学期末,学生均应按学校的规定参加考试,否则作“旷考”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可按以下规定办理:1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属病假者,须持学校医疗 部门出具的病假证明),经院系核实,

8、报教务处批准;2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缓考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凭学校医院核签的“急诊病假证明”补办 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3经批准的缓考课程,缓考考试时间安排在下一个学期开学的第一、二周进行。缓考不及格者或缓考缺考,不 再安排补考。凡参加考核不交试卷者,以旷考论处。旷考者不允许参加缓、补考考试。第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 考勤(免考勤者除外)。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按上海金融学院学生 考勤规定给予教育和必要的纪律处分。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

9、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 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不得参加缓、补考考试;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 次抽查无故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不得参加缓、补第十二条德育课程为必修课,具体考核办法参照我校的政治理论B部分评分细则和实施说明第十三条 补考、补作课程考核成绩在59 分以下(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为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个学 期开学后的前两周进行,补作时间不得少于该课程规定的周数,安排在下一学期初进行。考试违纪或作弊和旷考者以及因缺课次数不得考试者不予补考,视为补考不及格。放弃补考者,视

10、为补考不及格。 补考成绩“60”分或“及格”及以上只记“60”分或“及格”,不记实际成绩;“60”分或“及格”以下记录实际 成绩。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的条件已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的学生,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良好,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下列条 件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的申请:1学生因身体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业者;2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使其专长能更有效发挥者;3学习成绩优良,已修学分不少于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标准学分,且课程成绩全部及格无重修情况者。 学生转专业的全过程在教务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下进行。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的程序1第二学期的第10 周至第

11、11周,教务处在校园网上向全校公布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的名额以及基本要求和测试 方式;2接受转入学生的院系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初审,并由学校和转入院系组织测试; 3测试合格,经学校审批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在校园网上进行公告; 6转专业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教务处参加所修课程的补选,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 转学。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应予退学的;5其

12、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 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四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且须停课疗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以 及因特殊困难等原因的学生,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应予休学。休学按以下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1学生持医院和学校医疗部门的病休单或本人申请,填写“休学登记表”,并经所在院系主任审查同意后,报教 务处

13、批准。2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连续或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期间的相关待遇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执行。2休学的学生,不得留住学校。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4户口已迁入学校的学生,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学生休学期间,对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学籍。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其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医疗单位复查合格、 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到所在院系申

14、请复学,学生按期办理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 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到班级听课和参加考试。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四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需要继续学习者,退役后一年内申请复学,办理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入学后的前六个学期,一学年或连续两个学期取得的学分不足20 个学分者;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超过学校规

15、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6学生修读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7本人申请退学者。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对退学的学生,由学 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有关事项1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2因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3退学学生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院系负责督促学生离校。4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以上并经考核取得成绩者发给肄业证书。5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一般不得申请复学。6对中途退学的学生,收费标准为:(1)一学年中第一学期中途退学,收取本学期已修读课程的学分费;(2)一学年中第二学期中途退学,收取本学年已修读课程的学分费; 中途退学是指每学期开学四周以后的退学。第二十八条 对因成绩原因而退学的学生,可向教务处提出成绩复查的申请。第五节 修业年限第二十九条 学校本科生的基准学习年限为四年,允许学生提前或延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学生在校学 习时间不得少于三年,不得超过六年(包括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时间)。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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