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ANN政策及美国商标法确立的域名争议规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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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ANN政策及美国商标法确立的域名争议规则(下) (二)域名争议行政解决的程序规则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发布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实施规则是一个包含了21项规则的INTERENT域名争议行政处理程序法,从有关术语的定义,到所需文书的提交与传送:从投诉与答辩的步骤,到专家组的组建、程序的实施,再到专家组须坚持的原则、立场及其权力,等等,都做出了较为详细且可操作的规定。至少从技术上说,它是一部完整的程序规则。1.几个关键的术语“程序规则”的定义部分对投诉方、ICANN、双重管辖、专家组、专家、当事方、政策、域名注册机构、域名注册协议、被投诉方、反向域名侵夺、补充规则等12个名词术语做

2、出了界定,目的在于使之在与域名有关的行政程序中具有无争议的含义。此部分需特别说明的术语有3个,即:双重管辖、反向域名侵夺及补充规则。依规则1解释,所谓“双重管辖(MutualJurisdiction)”,意指有关域名的争议得由两个地方的法院行使管辖权,一是域名注册机构总部所在地法院,前提条件是域名所有人在域名注册协议中申明,因其域名使用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争议提交该法院管辖;二是域名注册人住所地法院。该住所地指的是域名注册人提供的,在有关投诉被提交程序提供者时存储于注册机构之WHOIS数据库中的住所地。所谓“反向域名侵夺(ReverseDomainNameHijacking)”,意指任何人恶意利

3、用ICANN政策,试图剥夺某一域名注册人之注册域名使用权的任何做法。这可能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个为INTERNT域名提供保护的规范性条款。非常可惜的是,ICANN并没有对何种做法构成恶意利用ICANN政策提供进一步的判断标准。所谓“补充规则(SupplementalRules)”,指的是获得ICANN授权的域名争议行政处理机构为具体执行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而制定的,作为本“程序规则”之补充的规则。ICANN同时规定,补充规则不得与ICANN政策及本程序规则发生冲突,且仅应涉及诸如费用、文件的语言与字数限制、指导性规则、文件传送方式与手段、文件封面格式等事项。2.有关各方在文件提交与传送方面必须遵守的

4、规则(1)适用于当事方的规则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包括投诉方与被投诉方在内的当事方在文件传送方面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i)向程序提供者及专家组提供的文件必须按照程序提供者制订的补充规则规定的方法与方式(包括份数)提交;(ii)任何一方传送的文件均必须同时传送给另一方、专家组及程序提供者;(iii)当传送文件的当事方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该当事方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专家组(或者当专家组尚未组建时,立即通知程序提供者)。此后,一切文件的传送与回应均应依照专家组或程序提供者的指示为之;(iv)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之代理人均不得单方面与专家组进行联络。当事方与专家组及程序提供

5、者之间的一切联络均应依照程序提供者之补充规则规定的方式通过案件管理人(caseadministrator,相当于法院的书记员-本文作者注)进行;(v)任何一方均可通知程序提供者及域名注册机构,以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2)适用于程序提供者及专家组的规则(i)程序提供者有责任为保证被投诉方确实收到投诉书而以适当的方式与手段将投诉书转交给被投诉方。被投诉方实际收到投诉书,或者程序提供者为使被投诉方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此项责任即行消失;(A)按照域名注册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载的域名注册人的所有通信及传真地址,或者依据域名注册机构提供的,基于域名注册时使用的账务往来地址而将投诉书发送给

6、被投诉方的;(B)根据域名注册人提供的技术、管理及账务联络信息中包含的EMAIL地址,或者按照postmaster被争议域名的EMAIL地址格式,或者当有关域名对应于一个网页时,按照该网页显示的任何EMAIL地址或者该网页链接的任何EMAIL地址向被投诉方发送电子形式投诉书(包括可按照相关格式可送达被投诉方的附件)的;(C)按照被投诉方自行选择并通知程序提供者,而且可行的任何地址向被投诉方发送了投诉书的。(ii)除上述情形之外,依本规则向投诉方或被投诉方传送的任何文书均应根据投诉方或被投诉方指示的方式为之,或者当投诉方或被投诉方没有这种指示时,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传送,并要求对方回复确认书;或者

7、通过邮寄或速递方式传送,而且要预先贴足邮票,并索要邮寄收据;或者通过INTERNET网络以电子形式发送,并且保存发送记录。(iii)专家组在向任何一个当事方发送文书的同时,还应当将该文书的副本发送给程序提供者及其他当事方:程序提供者向任何一个当事方发送文书的,应当将其副本发送给其他当事方。(3)共同适用的规则(i)域名争议解决过程中传送的所有文书均应以规定的语言文字作成。所谓规定的语言文字是指:除非当事方之间另外达成协议,或者域名注册协议另有规定,行政程序使用的语言应当与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一致。专家组亦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使用其他语言。(ii)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或者专家组另有决定,本规则规定

8、的所有文书于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已经传送:(A)其已经于传送确认书上记载的日期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发送;或者(B)已经于邮寄收据上记载的日期通过邮寄或速递方式发送:或者(C)在有关的发送日期可予验证的情况下,已经于该日期通过INTERNET网络发送。(iii)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根据本规则计算的文书发送日期应当是依前述规则推定的发送日期中最早的日期。(iv)文书发送方有义务为其发送的文书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书发送的具体事实与情况,供可能受该文书影响的当事方查阅,并用于制作各种报告或报道。3.域名行政解决程序的启动根据“程序规则”之规则3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有权依据ICANN政策及相应的程序规则的

9、规定,向经ICANN授权的程序提供者提出投诉,以启动一项行政解决程序。但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基于解决能力的限制或其他原因,某一程序提供者受理投诉的能力有可能在某一时间段里被暂时中止。在这种情况下,该程序提供者有权拒绝受理投诉。此时,投诉人可将其投诉提交其他程序提供者。(1)投诉书必须满足的形式与内客要求根据ICANN“程序规则”的规定,并结合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等授权机构制定的补充规则可知,域名争议投诉书必须满足以下形式及内容方面的要求:(i)域名争议投诉书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并不能超过补充规则规定的字数与页数限制,且应使用补充规则规定的封面格式;(ii)投诉书必须以硬拷贝及电子格式两种方

10、式提交;(iii)声明其提出投诉的目的在于请求依据ICANN政策及相关的程序规则做出裁决:(iv)写明投诉方及任何经授权代表其参与行政程序者的姓名、邮政及电子邮件地址、电话与电传号码等;(v)为纯粹的电于资料及包含硬拷贝的资料的传送指定优先选用的传送方法(包括联系人、联络手段及地址等方面的信息);(vi)写明投诉方选择1人独任审理还是3人合议审理。如果投诉方选择3人合议,还应提供3名候选专家的详细联络信息,以备程序提供者从中确定1位专家;(vii)写明被投诉方(域名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投诉人所知能够与被投诉人或任何经其授权之代表取得联系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基于其提出投诉前与被投诉方进行交

11、易所获取的任何信息,且应足够详尽,以便于程序提供者将投诉书送达被投诉方;(viii)写明争议的一个或数个域名。需要说明的是,一份投诉书指控的数个域名必须都是由同一个被投诉人持有的;(ix)写明其提交投诉时有关域名获得注册的域名注册机构;(x)写明其据以提出投诉的商标,并且描述每一个商标适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而且还可对有关商标将要使用于其上的商品或服务做出单独描述;(Xi)依据ICANN政策,描述其提出投诉的理由,尤其应当包括:(a)被争议的域名以何种方式构成与其商标的相同或极其相似;(b)被投诉方(域名持有人)被指控在相关域名上没有权利及合法利益的理由何在;以及(c)被争议的域名何以被视为恶

12、意注册及恶意使用;(xii)基于ICANN规则的规定,指明所寻求的救济方式;(xiii)如果存在与被争议域名有关,且已经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其他法律程序,亦应加以说明;(Xiv)说明本投诉书副本及程序提供者补充规则规定的封面已经依照程序规则之规定一并发送或传送给被投诉方(域名持有人);(Xv)以如下声明作结束语,并由投诉方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作为结语的声明是:“投诉方同意,其就域名注册提出的请求与救济主张、与此相关的争议以及争议的解决仅用于对抗域名持有人。对以下主体则放弃所有此类请求与救济主张:(a)争议解决程序提供者及专家,但该二者故意做出错误裁决的不在此限:(b)域名注册机构:(c)注册簿管

13、理机构;以及(d)ICANN及其理事、官员、雇员及代理商。”“投诉方确认,就其所知,本投诉书中所包含的信息是全面而准确的;其提交本投诉书并非出于任何诸如讹诈类的不正当目的。本投诉书中的主张,不论是已经包含的,还是基于善意与合理争执而于此后附加的,完全符合有关规则及可适用的法律的规定。”(xvi)任何文件及其他证据,包括适用于争议域名的政策的一份副本,以及与争议有关的商标注册证书,另加一份关于此类证据的清单,共同作为投诉15之附件一并提交。(2)投诉书的送达及更正程序提供者收到投诉书后,应对其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相应的程序规则规定的各项要求。经此种审查认定其符合要求的,应随同一份说明性的投诉书封面一起,在收到投诉人依规定应缴纳的费用后3日内送达被投诉人。如果程序提供者认为投诉书有欠缺,则应立即通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告知其具体的欠缺。投诉人则应于5日内对其投诉书做出更正;5日内未提供更正的,原投诉将被视为撤回,但投诉人仍可另行提出新的投诉。依照程序规则的规定,域名争议行政解决程序的开始日应当是程序提供者依本规则2(a)之规定履行完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书义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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