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的条件是怎样的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431423951 上传时间:2023-12-06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3.8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登记离婚的条件是怎样的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登记离婚的条件是怎样的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登记离婚的条件是怎样的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登记离婚的条件是怎样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登记离婚的条件是怎样的(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登记离婚的条件是怎样的 导读:1、主体要件,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必须要是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夫妻。2、合意要件,夫妻双方就离婚问题进行了充分协商,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3、其他要件,需要对离婚的其他事宜,如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债务等问题作出后了适当的处理。 一、登记离婚的条件是哪些1、主体要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2、合意要件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3、其他要件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

2、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二、登记离婚的主管机关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

3、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省、市、县(市、区)

4、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其实不管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若是夫妻二人不满足规定的条件,那最终都无法解除婚姻关系。当然,相比之下,登记离婚要比诉讼离婚简便一些。而很多时候,夫妻无法通过登记方式离婚的,那么才会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来结束夫妻关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