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员工上下班遵守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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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十五、员工上下班遵守细则 二十五、员工上下班遵守细则 (一)本公司员工上下班悉依本细则行之。 (二)本公司员工应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到退。 (三)上班时间3分钟后15分钟内为迟到十五分钟后列为旷职(工)早退者一律作旷职半日论不得补请事假病假抵充违者作旷职(工)半日论。 (四)迟到早退按下列办理: 1.迟到次数的计算以当月为限。 2.迟到折合的事假均按事假规定办理。 3.当月第一次迟到不计第二次以事假2小时计第三次加4小时计以后每多一次即累加 2小时计算。 4.15分钟内早退者一律作旷职(工)半日论。 (五)旷职(工)按下列规定办理: 1.旷职(工)不发当日薪资。 2.连续旷职(工)三天或一个

2、月内累计6天均予开除。 (六)上下班因公外出经过门房如警卫人员有所询问或检查应即接受不得拒绝违者议 处。 (七)上下班打卡及进出行动均应严守秩序原则如下: 1.无论何种班次上班者均应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前先吃饭后打卡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出外吃 饭或办理私事。 2.下班者应先打卡后外出。 3.下班铃声响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未打下班铃即行等候打卡如有故违查实后即按 擅离职守处分主管人员应负连带的责任。 4.下班时除保修人员外其他人员在厂区内至各单位洽办公务应一律于下班前回返本单位岗 位上再遵上条规定打卡外出。 (八)上下班打卡均须本人亲自打卡不得托人代打否则除予旷职(工)半日论处其代人打卡者受同等处分。 (九)工作时间内不论日夜班凡有睡觉和擅离工作岗位及其他聊天怠惰情形予以议处。 (十)日夜轮班工作应按时交班接班倘接班者届时未到应报请主管处理不得擅自离去。 (十一)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须时有请假单或公出证交门房或控制室否则警卫或人事人员有权禁止外出(总公司人员亦应将请假单公出证交人事单位登记否则按第九条办理推销营业人员因公外出不必填写公出证但应向其主管报备)月底由各单位主管在式卡上签证。 (十二)本细则由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定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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