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刑衔接若干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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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行刑衔接假设干问题初探 论文摘要 行刑衔接制度,对于监视行政执法,进一步有效地打击犯罪,发挥着极其重要意义。但是其现实中,也存在着诸如配合不畅、法律规定缺位等问题。要解决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存在的问题,应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工作,第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第二,从标准立法和强化内部监视着手。 论文关键词 行刑衔接 内部监视 司法监视 一、行刑衔接机制的历史及开展 ?行政处分法?最早对该工作机制进展了原那么性规定,国务院2001年台于标准,对详细细节进展了详细标准。随后,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先后单独或结合出台一系列标准性文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行刑衔接机制

2、开展到今天,在规制犯罪、监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越来越发挥出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开展,执法协作和协调会商、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逐渐成为行刑衔接工作中的重要工作方式,在一些省市,更是出现了一些例如“知识产权执法联络室等的新兴行刑衔接工作平台,在理论中也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行刑衔接机制的现实意义 首先,该机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拓宽了检察机关的对外监视渠道,防止国家的司法权和行政权这样的公权利滥用。 行刑衔接,首先表达的是国家的刑事司法权与国家赋予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权之间的分立原那么,同时也反映了二者互相监视、互相制约的一种关系。在我国,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是检察机

3、关,检察机关重要的一项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lOCAlhOsT因此,行刑衔接机制,无疑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外部监视的重要途径。其次,该机制也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因为,一旦行政行为构成了犯罪,我们通过分析就会看到,首先该行为必须是违背了我国某一行政法的规定,然后再谈及到,该行为是否因其社会危害性到达一定程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承受刑事处分。行政犯罪的双重违法性特征,明确告诉我们,构建行刑衔接机制是相当有必要。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对该行为的的行政违法性、刑事违法性进展二次判断,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 三、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行刑衔接制度本身缺乏法律规定 纵观

4、行刑衔接的提出及开展经过,我们不难看出,对行刑衔接这一机制作出规制并非是法律,而多是一些效力等级偏低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在一些地方甚至是由地方政府出具的指导性文件进展管理和规制的。这些规定之间,不能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多数是分散的、零碎的,有一些规定甚至是只能局限于一地或者一个部门。 二刑事法规定的模糊性困扰着行政执法 我国刑法规定,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要想成为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特性,即法定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处分性。面对日新月益的社会生活和层出不穷的新型犯罪手段,刑法作为成文法之一,难免遇到法律规定滞后性的问题。为了进步法律规定的弹性,在一些犯罪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等高弹性词语就出

5、如今了一些罪名的犯罪构成中。而对于这些高弹性词语的进一步入罪解释就落在司法机关的肩上。 三行政机关在行刑衔接中的定位为难 现阶段,行刑衔接设计的主要目的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公权利,即主要设计为检察机关监视行政机关,但反过来说,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的制约那么较少,从而导致在行政衔接中,行政机关的定位面临为难。行政机关只能坐等监视,而不能主动发挥能动性。 四要进一步畅信息渠道 行刑衔接机制,案件的移送虽然是双通道的,即可以从行政机关到司法机关,也可以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同时司法机关也可以向行政机关移送。但综观现实,我们发现大多数案件均是从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移送

6、案件的积极性严正影响了行刑衔接机制的实际效果。当然,我们也可以通过其他手段,例如,检察机关刑检等部门主动介入,要求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同时引入反贪等自侦部门,以强化主动监视的效力。 四、完善两法衔接制度的建议 一必须以我为主,发挥法律监视机关的重要职能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最重要的法律监视机关,从这一点,具有其他机关无法比较的先天优势,我们要立足法律监视这一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使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机制中扮演好监视者、协调者、引导者等角色,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好协调者的角色。我们认为,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发挥检察机关职能,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畅

7、通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双方信息渠道,将所有信息均置于公平公开的情境下,才能最大化实现机制的设计初衷。 2.加强对行政机关执法技能的培训和进步。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模糊,特别是一些罪名的入罪标准,确实存在一定的弹性,那么在这种况下,进一步强化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就成理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根本的途径。但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培训只能由能顾及到面,那如何就顾及到个案的点呢。这种情况下,个案之间的沟通联络,就成理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途径。一方面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络,同时也要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联络,从而使个案的办理更能表达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三统一。 3.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为了使衔接工作机制得以全面充分的

8、落实,需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一是强化行政监察,对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和对移送案件不依法办理等问题,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等方式加以纠正。 4.进一步调整行政机关在行刑衔接机制中定位。我们要进一步调整行政机关在该机制中的定位,使其从现有的服从者,转变为参与者、监视者的角色,调动行政机关参与该机制的积极性,从而使该机制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二针对当前的立法状况和行政机关的进一步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对有关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进展整理,当前关于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较为散乱, 【1】【2】当务之急是统一立法。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主要要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第一,要抓好立法主体。现阶段,行刑衔接主要以行政规

9、章为主,而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制,这种情况,首先以国务院协调两高、公安部就行刑衔接的现有制度进展整合,拿出一套适用于全国的规章标准; 第二,要抓好立法内容。现阶段,我们认为,在立法过程中,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刑衔接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进一步明确案件移送和管辖的程序。 第三,要明确问责监视的程序和规定等。 2.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为了使衔接工作机制得以全面充分的落实,需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一是强化行政监察,对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和对移送案件不依法办理等问题,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等方式加以纠正。二是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视,将行政机关是否按规定移送案件情况作为对该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政务考核的重要评

10、价指标。三是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视,综合利用立案监视、检察建议、查处渎职犯罪等手段,促进“两法有效衔接。将行政机关是否按规定移送案件情况作为对该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政务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 3.逐步建立信息交流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各种程序机制要真正得以良性地运转起来,必须畅通互相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一方面,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相关执法情况及时向公安、检察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要与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充分的情况信息通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尽快建立数据处理和交换平台,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信息联网共享。【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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