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变更)执业注册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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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士(变更)执业注册业务手册1、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护士(变更)执业注册的审批基础,以及审批咨询、审批办理和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本业务手册适用于护士(变更)执业注册的审批咨询,以及依申请变更的审批办理和书面检查、实地检查、诚信档案、投诉举报等监督检查。2、审批基础21 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护士(变更)执业注册(代码:5366)22 办理依据2.2.1护士条例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

2、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23 办理机构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局审批内容: 医疗机构护士(变更)执业注册法律效力:护士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相应护理活动。审批对象: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在本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需变更执业地址。2.4审批数量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2.5专业规划:无2.6审批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监督证;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2.7审批条件2.7.1 新办(由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理)2.7.2 依申请变更2.7.2.1 业务描述 持有

3、护士执业证书依申请要求变更执业地点。2.7.2.2 准予批准的条件护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本区域内一级及以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护理人员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提交下列材料皆可申请变更:(一)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二) 护士执业证书(三)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四) 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五) 申请人学历证书(执业地点由外地变更入区内时需出具)2.7.2.3 不予批准的情形(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三)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2.8审批条件的附加规定: 本审批事项无

4、附加规定。2.9审批证件: 护士执业证书,证件样本附后。证件有效期为5年。2.10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申请期限限制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2.11审批服务: 本局提供的审批服务有:预约服务。申请人需要在特定时间办理的,可提前向窗口预约,由窗口按约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2.12监督检查2.12.1 业务描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护士执业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许可审批后的日常监督检查:许可后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实地检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2.12.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

5、十九条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第二十条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第二十一条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第二十二条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第二十三条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第二十四条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

6、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第二十六条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12.3 权限:奉贤区卫生局2.12.4 内容 检查护士的护士执业证书以及护士的执业地点是否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符。2.12.5 措施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

7、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2.12.6 检查方式2.12.6.1书面检查:2.12.6.1.1 事先告知行政机关确定要对审批人进行书面检查的,应于检查10日前在奉贤卫生监督网站(http:/ 书面材料的接收与登记2.12.6.1.2.1 网上提交尚未开通2.12.6.1.2.2 当面提交当面提交材料,行政机关的经办处(科)室应对接收材料名录、接收时间等内容进行登

8、记。2.12.6.1.2.2 邮寄尚未开展2.12.6.1.3 书面检查程序确定经办人员,并由经办人员做出核查结论,报经办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复核,最后报机关法定代表人根据核查、审核、复核、复核意见做出决定。2.12.6.1.4 进一步核查 对有异议的检查结论,进行进一步核查。2.12.6.1.5 书面检查量化尚未量化。2.12.6.2实地检查:2.12.6.2.1实地检查类型:2.12.6.2.1.1 日常检查是对被审批人生产经营场所的随机性检查,巡查时应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检查人权利,一般不应增加被检查人的义务;2.12.6.2.1.2 专项检查重大问题的检查

9、、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等。2.12.6.2.2 事先告知除有明确举报被审批人违法从事医疗活动,或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检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外,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检查应事先告知被审批人。2.12.6.2.3实地检查时间: 飞行检查或随机检查等。2.12.6.2.4实地检查计划:承担实地检查的责任机构每年制定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频次和检查覆盖面等。2.12.6.2.5 实地检查启动条件:2.12.6.2.5.1 按照检查计划实施;2.12.6.2.5.2 依据群众举报实施。2.12.6.2.6 实地检查准备: 准备实地检查笔录

10、、实地检查意见书等相关检查文书及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根据既往检查情况,了解审批人近期经营状况。2.12.6.2.7 实地检查工作人员两名以上经培训合格,取得监督证的人员。2.12.6.2.8实地检查程序:2.12.6.2.8.1 进入现场后,首先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流程及检查纪律,确定机构的检查陪同人员。听取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开展情况、质量管理等情况的介绍;2.12.6.2.8.2在检查陪同人员陪同下,分别对机构的现场、文件资料和档案资料等场进行检查;2.12.6.2.8.3检查过程中,对于检查的内容,尤其是发现的问题应当随时记录,并与检查陪同

11、人员进行确认。必要时,可进行证据留存(如资料复印件、影视图像等);2.12.6.2.8.4与机构沟通,核实发现的问题。经确认,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并具有可追溯性(符合规定的项目与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均应当记录);2.12.6.2.8.5对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监督企业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监督人员应当现场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案查处;2.12.6.2.8.6对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2.12.6.2.8.7要求检查陪同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

12、字确认,拒绝签字或由于机构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应当由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并签字确认;2.12.6.2.8.8将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材料、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归入日常监督管理档案。2.12.6.2.9实地检查结果处理:实地检查结果处理程序如下:检查人员综合检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责令改正、立案查处、撤销行政许可、通报批评等处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单位负责人审批后,退还检查部门;检查人员按照领导批示,分别制作相关文书。2.12.6.2.8 处理结果送达:直接送达,以送达回执上申请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2.13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

13、项不收费3 审批咨询3.1业务描述: 以本手册为标准,对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3.2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负责在本辖区内护士执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提供材料方面、办理程序等方面咨询,按本手册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需提供材料答复咨询者。3.3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电话咨询3.4咨询工作程序3.4.1窗口咨询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行政许可告知单一份,同时告知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http:/)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3.4.2电话咨询 (021)336118453.

14、4.3网上咨询本业务尚未开通3.5咨询资料库 本审批事项尚无咨询资料库。3.6咨询文书: 医师执业许可告知单。3.7反馈期限: 对申请人咨询的内容能当场反馈的当场反馈,不能当场反馈的,于1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4审批办理4.1新办 向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4.2依申请变更4.2.1业务描述: 持有护士执业证书依申请要求变更执业地点。4.2.2一般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窗口经办人员形式审查、审核发证科复核,业务科室经办人员、业务科室科长作实质性初审并提出意见、分管所领导复审、上报区卫生局。4.2.2.1申请4.2.2.1.1 申请人条件:凡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均可申请护士变更执业注册。4.2.2.1.2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纸质(1)该表格可领取或从网站下载;(2)表格均要有申请人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盖章;(3)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相同;(4)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填写内容应与其他提交材料内容相符合,如毕业院校、毕业时间、获得护士资格时间及省市、工作年限、工作岗位、所在单位确认在岗情况等。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1纸质3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原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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