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回购协议_secre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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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祥云一中改扩建BT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回购协议(草稿)目 录陈 述8第一章 特许权10第1条 定义和解释101.1 定义101.2 释义16第2条 双方义务172.1 特许权的授予172.2 担保权172.3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172.4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172.5 建设期182.6 建设期的延长18第3条 合作前提条件193.1 投资人条件193.2 回购人条件193.3 回购承诺函和回购担保文件19第二章 投融资20第4条 项目融资204.1 投资人的投融资义务204.2 项目资本金204.3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20

2、4.4 担保权益204.5 融资文件204.6 资金使用21第三章 项目监管22第5条 项目监管225.1 回购人的监管权225.2 财务监管225.3 监理机构的监管23第四章 项目建设24第6条 土地使用246.1 征地、拆迁和补偿246.2 建设用地的权利246.3 对建设用地的限制246.4 临时用地246.5 公用设施使用建设用地25第7条 前期工作25第8条 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25第9条 施工279.1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279.2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299.3 建设工程质量309.4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309.5 总承包人和施工监理人31第10条 进度计划及控制3110.1 进度

3、计划3110.2 进度报告3210.3 建设中的预期延误3310.4 建设过程中的监测、检验及异议3410.5 工程停建或缓建35第五章 项目延误与终止36第11条 完工延误3611.1 逾期赔偿金36第12条 合同终止3612.1 终止合同3612.2 终止合同时的估价3712.3 终止后的支付37第六章 验收和移交39第13条 工程验收3913.1 验收标准3913.2 验收3913.4 检验争端39第14条 单项工程移交4014.1 移交的范围和时间4014.2 移交文件4114.3 技术移交4114.4 移交效力4214.5 合同的取消和转让4214.6 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4214.7

4、 移交证书4314.8 投资人设备的移出43第15条 项目整体移交43第七章 缺陷责任45第16条 缺陷责任期4516.1 完成收尾工作和修补缺陷4516.2 缺陷责任期46第八章回购款的计算、调整和支付47第17条 回购款计算调整4717.1 回购款的计算4717.2 回购款的调整47第18条 回购款支付4918.1 回购款的支付4918.2 支付延误4918.3 审计50第九章各方的一般义务51第19条 回购人的一般义务5119.1 遵守法律和合同5119.2 支付回购款5119.3 协助批准5119.4 协调和配合5119.5 法律和条例变动5219.6 征地和拆迁52第20条 投资人的

5、一般义务5220.1 遵守法律5220.2 全面管理5320.3 资金管理5320.4 法律和条例的变动54第21条 环境及文物5421.1 环境保护5421.2 付款到期日5521.3 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55第22条 项目文件及保险5622.1 项目文件的协调5622.2 保险5722.3 知识产权57第十章不可抗力59第23条 不可抗力及影响5923.1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5923.2 通知6023.3 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和延误6023.4 减少损失责任和协商6123.5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6123.6 灾害保险和项目的修理61第十一章合同转让63第24条 双方合同转让6324.

6、1 由回购人的转让6324.2 由投资人的转让63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64第25条 解释规则6425.1 合同文件6425.2 完整的协议6425.3 变更6425.4 可分割性64第26条 争议解决6526.1 定期讨论6526.2 友好解决6526.3 诉讼6526.4 诉讼期间的履约6526.5 继续有效65第十三章 附则67第27条 其他规定6727.1 义务的分别性6727.2 通知6727.3 不予放弃68第28条 对投资人的优惠条件68陈 述本协议由祥云县人民政府(下简称“回购人” )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人” )于二一二年 月 日在祥云县人民政府签署。鉴于:祥云县人民政府意

7、向决定祥云一中改扩建BT建设项目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进行建设, 祥云县人民政府为项目的回购主体。据此经回购人和投资人友好充分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 特许权第1条 定义和解释1.1定义在本协议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协议”: 指祥云县人民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本投资建设-回购协议,包括附件一至附件 以及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协议,上述每一文件均应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县政府”: 指祥云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及其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有权部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及其任何下属机构,以及对项

8、目公司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任何部门和权力机构。“适用法律”: 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或“本项目”:指祥云一中改扩建BT建设项目,即祥云县人民 政府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选定投资人,并允许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以投融资建设工程,并在建设期结束后祥云县人民政府将以协议回购价回购的整个工程项目。“单项工程”: 指本协议项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项目。“回购人

9、”:指 祥云县人民 政府。“投资人”:指 。“总承包人”:指投资人通过招投标选定的或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且经回购人认可的针对本协议项下的项目进行建设的总承包商。“总承包合同”: 指投资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本项目的总承包协议。“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其它资金提供人。“融资文件”: 指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票据、保函及其他文书。“生效日期”:指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和投资人正式签署本协议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移交日期”: 指回购人接受投资人移交全部或部分本工程项目之日,从此日起,本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归回购人所有,并自此时

10、起即作为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日期。“建设期”:指自生效日期(含)起至预定完工日(不含)的期间。“单项工程的建设合同”:指投资人与回购人签订的本协议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协议,这些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预定完工日”:指自生效日期起 个月届满之日,可根据第2.6条延期。“完工日”: 指根据第15条本协议的最后一项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或视为备案之日。“质保期”: 指根据第16.2.2条所规定的本项目单项工程和或各分项分部工程和或设备的质保期。“竣工验收”:指本协议第13条所规定的过程。“移交证书”:指按照本协议第14.7款颁发的证书。 “临时工程”: 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

11、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材料”: 指由投资人或由承包人通过招标采购或直接采购(用于工程中系统设备的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类物品。“现场”: 指用于建设本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一般设计变更”:指在本协议项下的某单项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该单项工程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如工程量、合同价款、工期、质量要求、位置、标高尺寸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的变化,且此变化控制在一定的变量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条款)之内。“重大设计变更”:指由回购人提出的或由投资人提出并由回购人确认的关于引起工程项目内容、工程量、质量、工期

12、要求、工程价款、施工方法等重大变动且变动超出某控制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的变更。“回购担保文件”:指 向投资人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对回购人回购本工程的担保书及相关文件。“回购承诺函”: 指回购人向投资人作出的对本工程进行回购的承诺。“建设”: 指工程的规划、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试验与竣工,包括场地勘查和调查、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维护、交付、安装、完成、验收、质量监督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它活动。“项目建设用地”:指第6条所述的项目建设用地,不包括施工临时用地。“环境污染”: 指项目之上、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或其任何部分的沾污或污染,且该等沾污或污染违背或不符合任何有权部门的环

13、保法律、法规或规定。“不可抗力”:具有第23.1条所规定的含义。“项目文件”: 指本协议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进度计划”: 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工程进度计划。“投资监理人”: 指根据第5.3.1条按照适用法律选定和备案的投资监理机构。“监理合同”: 回购人和施工监理人为项目的监理订立的协议。“违约”: 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任何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 或由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投资咨询人”: 指为投资人在法律、财务等事物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技术咨询人”: 指为投资人在工程技术方面等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1.2 释义在本协议中:(1)“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 (2)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3) 除本协议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4)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5)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一方无论何时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该同意或批准;前提是该同意或批准符合本协议条款精神或法律法规。(6) 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7) 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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