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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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众斗殴罪转化的基础问题转化犯是从一种犯罪向另一种犯罪的转化,其转化的基础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学界争议较大,主 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违法行为和犯罪皆可说,认为转化犯是指某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 而发生的转化。另一种是犯罪基础说,主张转化犯的基础不包括违法行为,只能是犯罪。第一种观点主张转化犯的基础不以犯罪为必要,违法行为也可转化成为转化犯的基础。这种违法行为 也可成为转化基础的观点来源于97年刑法修订以前,司法解释中对没有构成盗窃犯罪也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的规定。随着97年刑法明文设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而且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仍然以“犯盗窃、诈骗、抢 夺罪”为前提条件,所以在97年

2、以后明确主张违法行为可以作为转化犯基础的观点已不多见。第二种观点 主张转化犯的基础必须是构成犯罪,这种观点在目前的转化犯研究中居于主导地位。普遍认为转化犯是从 一个犯罪向另一个犯罪的转化,并且认为是从较轻的犯罪向重的犯罪转化。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的转化应以基础罪的成立为必要。一是因为事实上违法行为向 犯罪的转化,只是犯罪成立的问题,还不涉及罪与罪的转化,更不涉及轻罪向重罪的转化。转化犯的本质 在于罪质的转化,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基本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即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 成要件,因而就不存在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属于违法行为的犯罪化问 题

3、。二是因为在转化犯罪中,趋重性即轻罪向重罪方向转化,是所有转化犯的共同特性。聚众斗殴,致人 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正是体现了趋重性这一最主要的特征。这一特征把转化 犯与其他犯罪形态加以区别,使转化犯能够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二、聚众斗殴罪转化定罪的原因分析对于聚众斗殴罪转化定罪的原因,理论界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1)“客观条件说”认为转化 犯的转化条件在于“增加了新的犯罪情节”。这些特定情节或者是行为人在实施了基本罪的危害行为后 又实施了其他违法行为,或者是被基本罪包容的危害行为造成了特定的犯罪结果,或者是采用特定的犯罪 方法实施基本罪的危害行为。(2)“主观条件

4、说”认为行为人故意内容的转化是对其行为转化定罪的根本 原因,只要确认了行为人故意内容的转化即可对其行为的性质进行转化定罪。(3) “主客观共同条件说” 则认为引起本罪向转化罪的事实,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客观事实,而是同时包括基础罪主客观要件的转化。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危害行为,是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 体的动作,强调对行为人主客观内容的全面考察,其评价是一种涵盖主客观内容的体系,因而是主客观相 一致的构成理论。按照我国刑法理论所要求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要求,转化犯之所以转化,是因为行为 人在基础行为之上,因主观犯意的显着变化,引起了行为性质在基础行为加重方向之上

5、的延展,导致了行 为社会危害性程度随之加深的变化,使得整个行为超出了基础行为犯罪构成要件所能够容纳的范围和程度, 为基础行为的内涵所排斥,从而突破了转化前罪质所包容的限度,具备了另一种犯罪所必须的构成要件, 引起了基础罪质向转化罪质的转化,因此,“主客观共同条件说”更具有合理性。但从聚众斗殴罪转化法 律规定的分析来看,并没有对构成要件符合性进行全面考察,而实际上只强调其中的客观方面,以实际危 害结果作为转化标准,无法区分因主观故意内容发生转化,因而更符合“客观条件说”。三、聚众斗殴罪转化的罪过问题在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过程中,其主观故意是否转化,对认定犯罪有重要意义。对此, 理论界存

6、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持主观故意转化肯定说,认为转化犯是犯罪性质的转化,性质转化就是 行为性质发生转化或行为性质与故意内容同时发生转化。另一种观点持主观故意转化否定说,这种观点 认为,转化犯中的故意内容并不发生转化,即使转化犯中存在过限行为,但过限行为也没有超出先前犯罪 故意的范畴。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转化犯中,有的转化犯必然产生犯罪故意的转化, 有的则不一定发生犯罪故意的转化。具有独立犯罪构成的两个犯罪之间的转化,必然发生犯罪故意的转化; 而两个罪名之间的转化,则不一定发生犯罪故意的转化。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完全肯定主观故意转化的观点,有主观臆断,客观归罪之嫌。在聚众斗殴犯罪

7、 中,以发生了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来判断犯罪性质发生了转变,当然的推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也发生转变, 这样是无法解释前面所述的第二种情况的;第二种观点完全否定主观故意转化的观点,认为过限行为没有超 出先前犯罪故意的范畴,也无法解释前面所述的第一、二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确实 发生了转化并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更严重的犯罪;第二种情况中也明确的表明严重的过限行为不在先 前的犯罪故意之内。认为出现了某种结果就足以构成罪之转化而不必考虑行为人主观故意是否转化,是违 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以客观归罪了。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转化犯的犯罪故意是否会发生转化,对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转化犯确实是两个犯罪之间的转化,但实际上只有少部分转化犯是两个具有 独立犯罪构成的犯罪之间的转化,大多数只是两个罪名之间的转化而已。如果是两个独立犯罪构成的犯罪 之间的转化,必然产生从基础罪的故意向转化罪故意的转化。如果仅仅是两个罪名之间的转化,则这种转 化就并不一定会产生犯罪故意的转化。想要了解更多法律方面的论文,请登录360期刊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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