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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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 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 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 提高工程质量,创建更多优质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是我国工程建设国家级质量奖。 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分金质奖与银质奖,每年评选一次。第四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是在已获得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优质工程奖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建设部负责,并组成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

2、定委员会具体实施。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 必须列入国家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主要包括:一、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农林水利、民用和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二、 5 万平米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三、 2 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村镇;四、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五、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工程;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经济援助工程;三、外国独资工程。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八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

3、家级优秀设计奖,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项目, 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或省、 部级优秀设计奖。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的工程项目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交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定,确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第九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 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标准, 验评和核定工程质量。国家尚未颁发标准的可按行业标准进行验评和核定。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 如系一个单位工程项目, 工程质量必须优良; 如系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 主体工程必须达到优良。 其中评选金质奖的项目,优良率达到 90%以上,评选银质奖的项

4、目,优良率达到 80%以上。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一、国务院各部门主管的工业交通项目, 质量等级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和鉴定;二、其他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由地方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和鉴定。第十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 不得超出概算 (包括修正概算) 和建设标准,在建设中没有发生过三(含三级)以上重大事故。第十一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 必须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 并经过一年的考验期。第十二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 自竣工验收到申报评选的时限, 大中型建设项目不得超过 5 年,其他工程项目不得超过 3 年。第四章申报办法第十三条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程序如

5、下:一、地方主管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工程项目的专业性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上报;二、国务院各部门主管的项目, 由国务院各部门审查并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上报;三、国务院各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合建的项目,由投资各方共同审查后上报。第十四条 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单位, 要如实填写国家优质工程奖申请表,并附交项目简介、优秀设计证书、优质工程证书、竣工验收证书、项目主体工程录相带或照片,于申报年度 5 月 31 日前报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国家优质工程奖申请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定。第五章评审组织和程序第十五条 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

6、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原材料、 能源、交通、农林水利、化轻、民用与市政、机电与国防等专业工程初评组。专业工程初评组成员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聘请。第十六条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 国家优质工程奖申请表,对条例申报评选条件的交专业工程初评组进行初评;二、各专业工程初评组对所负责的专业工程项目, 逐个到现场进行核验和评定,并写出初评报告,提出初评意见。第十七条 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根据申请表及初评组的报告, 进行综合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国家优质工程, 报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核定。第六章评审纪律评审纪律第十八条 申

7、报单位要实事求是, 不得弄虚作假, 不得行贿送礼, 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 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 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奖 励第二十条获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由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授予奖牌; 建设单位和主要设计单位, 以及参与建设的其他施工单位 (完成工作量一般不少于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作量总和的 20%)由国家授予奖状,并在报刊上公布表彰。第二十一条 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 在工程的适当部位镶嵌国家优质工程奖标志。第二十二条 获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的施工、 设计和建设单位, 对在获奖工程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根据 1982 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第二十三条 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管理、 建立档案,以备复查。第八章附 则第二十四条办法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199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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