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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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的行政区划(三)现状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区划是: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中国的行政区划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一般的行政区划,即省、直辖市、县、市、乡镇等;二是民族自治地方,即省一级的自治区,省级与县级之间的自治州、县一级的自治县; 三是特别行政区。以上三种行政区域的重要区别在于地方政权机关的权限不同。特别行政区的权限大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权限,民族自治机关的权限又大于一般行

2、政区域政府的权限。第五节 国务院一、性质与地位1、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2、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3、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二、组成与任期一)组成宪法第 86 条现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 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二)任期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均为五年一届。宪法还规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国务院的行政机构一)国务院办公厅(1 个)(二)国务院组成部门(28 个)(三)国务院直属机构(18 个)(四)国务院特设直属机构(1 个)(五)国务院办事机构(6

3、 个)(六)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12 个)(七)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30 个左右)(八)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 个)五、国务院及其部、委的行政立法(一)制定行政法规(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按照 1982 年宪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特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主要特征1)行政法规的制定者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其他国家行政机关都无权制定;(2)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在所有国务院 文件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地位最高,对所有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4、 社会团体、公民具有普遍的约束力;(3)行政法规所制约和保障的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调整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 活动中所发生的种种关系;(4)行政法规对于法律来讲,具有从属性,行政法规的内容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如有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之;(5)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必须依照法定的行政立法程序进行。(二)名称1、条例2、规定3、办法(三)分类1、授权性行政法规2、执行性行政法规3、补充性行政法规4、自主性行政法规(四)制定程序1、规划2、起草3、征求意见4、审查5、审定6、发布二、制定行政规章(一)概念与特点1、概念所谓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

5、、自治区 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 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 章。2、部门行政规章的特点(1)行政规章的法律地位低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作为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只有在自己主管的专门领域内有效。(2)部门行政规章与地方行政规章的效力等级相同,居于平等地位。第五章第五章 国家行政制度(下)第六节 当代中国地方政府概述一、地方政府的涵义相关链接:西方学者与我国学者对地方政府涵义的理解,地方政府概念的广义与狭义之 分。“地方政府” (Loc

6、al Governments) 词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尚未明文作出内涵界定, 但从下列的引证中可知中国地方政府概念与西方国家有明显不同。这一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 之分:从狭义上说,“地方政府是指直接治理一个地域及其居民的一级政府,即基层政府。” 这一定义在西方国家较为通用。比如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将地方政府定义为:“一个 在相对较小的国土上被授权决定和执行有限范围公共政策的公共组织,它是区域政府或全国 政府的一个分机构。地方政府居于政府机构金字塔的底层,金字塔的最上方是全国政府,中 间是中间政府”。美国百科全书也认为,“地方政府是全国政府的政治分支机构,或者 在联邦制国家中是区域政府的分支机构。”

7、广义上的地方政府,按照中国学者的观点,是指“中央政府以外的所有各级政府” 。 我国宪法在地方政府这一章有明文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 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这表明在中国除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以外的所有各级政府 都可被称为地方政府。它的范围相当西方国家的“中间政府”加“基层政府”。这一定义在 世界单一制国家没有引起多数的争议。与中国地方政府相类似的有一个“次国家政府”(SubnationM Gouenments)的概念,它 既包括了单一制国家中的各级地方政府,又包括联邦制国家中联邦成员单位,(如美国的St at es、加拿大的Provinces、德国的Lande

8、r、瑞士的Can tons等)以及州省以下的各级地方 政府,通常使用“次国家政府”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它可以涵盖所有国家有关情况。对于中 国的香港、澳门和“一国两制”下的未来台湾等地区的情况,这一概念也比较适用。“次国 家政府”,是指一国内仅在部分国土上行使管辖权的政府,它的管理权限不仅来自于中央政 府,而且还有依据宪法所确立的分工的权力。在宪法确立的权利内,中央政府不得干涉。二、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二)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三、地方政府的特点(一)职能的双重性(二)管理的社会性(三)权力的非主权性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

9、一)合议制领导体制(二)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七节 省级人民政府一、省级人民政府的范围(一)省人民政府(二)自治区人民政府(三)直辖市人民政府二、地位、组成与任期(一)地位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行 政机关。据此,省级人民政府是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 关。这就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的双重从属性质,以及它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省级 人民政府在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为此,它除了必 须执行宪法、法律与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通过的决议、决定外,还必须执行

10、本级人大及其常委 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和决定,并且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表明,省级人民政府从属于本 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其次,省级人民政府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又必须从属于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 务院的统一领导,严格执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并且必须向国务院负责并 报告工作。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 划分,并有权改变或撤销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其三,就与市、县、乡、镇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关系而言,省级人民政府又是最高一 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

11、领导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领导辖区内经济文化建设和各 种行政事务。(二)组成与任期1979 年7 月通过的、经1982年底和1986 年底两次修正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秘 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正、副省长,正、副自治区主席和正、副市长,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省级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还应当在2 个月内由正职领导人员提请本 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并报国务院备案。在省级人大闭会期间, 省长、自治区主席或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本级人大常 委会

12、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人选,直到省级人大下次会议时再进行补选;在 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的任期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同,每届任期为五年。三、职权按照现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大致可以归纳为五个万面。(一)执行权。即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并保证其在本行政区域 内的贯彻实施。(二)管理权。即全面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如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 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三)地方行政立法和制令权。即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

13、法规以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 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四)领导与监督权。即全面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 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 不适当的决议、命令。(五)保护权。 即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 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 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 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

14、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 业;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四、执构设置 按照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垂直管理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职能部门的设立情 况和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设置与国务院基本相应的行政机构(外交、国防除外)。 现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 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行政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 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省级人民政府的各工 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接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或者领 导。总

15、体上看,省级政府行政机构的管理和归属主要存在三种情况: 一是受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接受国务院相应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是接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双重领导。三是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双重领导,但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为主。 一般地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50 多个行政机构,除办公机构外,其他行政机构 大体可以归类如下:1、政治与行政综合管理机构,如监察、民政、公安、司法、国家安全、外事、人事、 编制、民族事务、宗教事务、侨务、机关事务管理等厅、局、委员会或办公室。2、财政经济综合管理机构,如计划、经济、外贸等委员会,审计、财政、劳动、税务、 统计、物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厅、局等。3、财政经济行业管理机构,如冶金、化工、机械工业、机电工业、纺织工业、物资、 农业、林业、水利、粮食、商业、工商行政等厅、局、委员会;4、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管理机构,如科学技术、体育运动、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教育(高等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等厅、局。一般说来,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是单纯的省级行政区域政府,管理全省事务,不管理省会城市的具体事务,这由 所在城市的政府负责)。而直辖市政府自从 1958 年开始领导县以后,就具有了双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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