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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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总论复习要点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定罪量刑) 广义刑法: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 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年);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 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 刑法根据的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刑法的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2、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的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编早节条:“但书” 1)前段的补充;2)前段的例外;3)前段的限制 款:标志为另起一行项第二章 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的规则)1、罪刑法定原则;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 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罪责

3、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 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刑法空间效力确立的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2、属人原则:以本国国籍为标准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4、普遍原则:以有效惩罚犯罪、保护各国利益为标准(国际犯罪)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他管辖原则的刑事管 辖体制。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第六条)1、犯罪行为与结果择一地主义2、

4、领域:1)领陆;2)领水和领海;3)领空;4)底土5)悬挂我国旗帜的船舶和航空器内3、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不予追究2、对国家工作人员、军人采取从严原则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1、必须侵犯我国国家利益、我国公民利益,并且按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2、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最低刑三年以上3、根据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到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我国对国际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1、必须是由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2、必须是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简答题: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能否适用于其

5、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 确定的行为。主要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 时,适用新法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犯罪就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在刑法中规定的应受刑罚处 罚的行为。犯罪概念:分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三种。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刑法13条(采用的是混合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我国刑法理论上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 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是:1、

6、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3、是正确量刑的前提4、是研究犯罪问题的理论指导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犯罪客体的分类:(1) 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客体)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 体(2) 同类客体(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部分刑分十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 害国防利益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3)直接客体(决定具体犯罪行为的性质) 一方面犯罪对象:是指刑

7、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是 犯罪的选择要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e.g.脱逃罪)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1、对犯罪性质的影响不同: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 犯罪的性质2、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犯罪客体是必备要件,犯罪对象是选择要件3、对犯罪分类的意义不同: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不是4、 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不同:客体受损、对象不受损;对象受损 ;同时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上的条件或要素,是犯罪 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核心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是1、行为对客体的侵犯2、表

8、现于客观的具体事实3、刑法规定的客观事实意义: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确认行为人罪过的客观依据4、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危害行为是指人在意识与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 为(是所有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唯一的必备要件)主要表现为 作为和不作为 从客观上看,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从主观上看,行为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作为: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不应为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应为而不为)作为的实施方式:1、利用自己的身体2、利用物质性工具3、利用自然力4、利用动物5、利用他人不作为犯罪成立必须具

9、备的三个条件:1、 行为人必须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 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由于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实际能力而不履行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种类:1、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构成某一犯罪必须具备的)、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 结果(不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2、根据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3、根据危害结果的存在状态: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4、 根据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 直接危害结果(定罪)、间接危害结果(量 刑)(看是

10、否有中间环节)实害犯结果构成or完成结果犯结果一一完成 刑法因果关系: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确定了因果关系,只是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要认定行为人构成 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还必须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存在故意或过失。)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 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犯罪客观方面的其它要件: 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第七章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具体包括:1、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 为的自然人2、符合刑法规定

11、的条件、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之行为的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1、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2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3 、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名)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 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2)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 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

12、6周岁。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1)从宽处理原则。(2)不适用死刑的原 则。简答题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能力):行为人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决定于两个因 素:年龄、心智。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1)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具备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人。具有完全刑事 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2)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三种:一是未满14周岁的人。二是经法定程序鉴 定,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1)应当责令家属或监 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2)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三是病理醉酒*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3)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包括三类:已满14周岁不

13、满16周岁的人,只对 八类犯罪负刑事责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从轻或 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认识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主体。犯罪的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单位犯罪:单位成员在履行其在单位的职责时所实施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应有单 位承担的犯罪。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3、具有整体性(单位是法律拟制人)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还有,单罚制。第八章犯罪主

14、观方面(必要要件)犯罪主观方面: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已经或者可能引起的危害 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1、犯罪主观方面是支配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2、犯罪主观方面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3、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4、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之间界限的重要标准3、是影响量刑轻重的重要根据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或者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其构成要素包括 认识因素(“明知”)和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15、犯罪故意的类型: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 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积极追求)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听之任之)间接故意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生:1、行为人在追求某一犯罪目的时,而放任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2、行为人在追求某一菲犯罪目的时,放任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3、行为人实施某些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 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 度。犯罪过失的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过失)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条件:1)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遇见2)行为人应当(有义务)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过失)。已经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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