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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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 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 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 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排 查治理暂行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以 下简称“旅游公路”)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其分类(一)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 患。(二

2、)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全部或局部停工整顿,并经 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 排除的隐患。第三条南(北)区指挥部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协调设计、监理、施工等其它单位参与事故隐患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结 果进行验收。第四条监理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过程监督、检查和复核验收, 对排查治理结果进行核实,发现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纠正,根据排查结果 签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书及整改结果报备南(北)区指挥部 安全部。严格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施工单位不认真治理,或重大事故 隐患可能产生严

3、重后果的,应及时向南(北)区指挥部报告。第五条施工单位是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贯穿到施工全过程,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治理、验收、销号 的工作制度,并设专人负责。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 员排查安全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登记建档、制订专项治理方 案,明确治理的措施、资金、时限和责任人,并向南(北)区指挥部报告。第七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一)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三)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四)危

4、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特别是隧道工程、深基坑工程、高边坡工 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及脚手架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专家论证和实施情况;(五)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别是农民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三类人 员”的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六)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演练以及有关应急物资设备的配备和维护情况;(七)施工班组安全事故隐患定期巡查记录、自查自纠和销号情况;(八)事故报告和处理,以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况。第八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以防范脚手架、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 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一)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

5、、验收等情 况;(二)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 况;(三)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检测、使用情 况。第九条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做到五落实,即“方案落实、材料落实、资 金落实、进度落实、责任落实”。(一)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二)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制订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 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

6、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撤出 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工或者停止使 用。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 的安全事故隐患,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对隐患无防范 措施的单位,南(北)区指挥部和监理单位要坚决予以停工整改。第十二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 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施工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 织体系、资金投入、

7、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 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 查。施工单位每月及重要节日、活动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排 查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帐。填报事 故隐患排查登记表,经监理审核后报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施工单位接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及监理单位下达的整改指 令,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组织制订整改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需经施工单位 安全管理负责人确认),并及时报送监理单位及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整改方案 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

8、员, 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整改完成 后,按程序向监理单位提请验收。第十三条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施工单位对自查和经监理单位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及时予以警示, 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南(北)区指挥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要确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对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南(北)区指挥部责任人应当适时监督,监理 单位及项目部责任人须全程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 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 事故隐患,各单位应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监督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9、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 及时审核后南(北)区指挥部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经验收人员签字,方可复 工。验收不合格,按要求继续整改直至合格。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验收合格后,将有关档案或台账整 理后归档管理。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施工单位每月日前向监理单位提交上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专题报告,经审核后报南(北)区指挥部。第十五条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检查 南(北)区指挥部每月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工作进行 检查。监理单位每月对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南(北)区指挥部在每月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上,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情

10、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第十六条附则 根据本制度,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类 检查表格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评价规程。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监督委员会负责 解释。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 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

11、,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 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 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 经营单位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组织认定。对重大事 故隐患不能直接认定或者存在异议的,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 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通过论证确认。

12、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 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 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 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领域)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引 导职工增强排查治理的

13、意识和能力,及时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事故隐患,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认真进行查证,如属实,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部 门具体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并督 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

14、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负责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 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对 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分包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第十条经营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市场具备安全条件,与经营者签订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本单位管

15、理或使 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 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或委托相关单位统一管理,由统一管理单位负责 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下列责任:(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对本单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 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管理情况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应当重点防 范、监控的事故风险,提出事故隐患辨识标准;(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专项使用制度;(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 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奖惩和举报奖励等内容;(四)将事故隐

16、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单位安全培训课程,使从业人员明确岗 位责任,掌握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五)建立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定期邀请本单位以外的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对 已取得安全标准化一、二、三级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按照每年不少于一、 二、三次的频次开展专家安全检查;(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工作台账应当包括:各类安全检查,风 险评估(评价)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七)根据安全检查性质,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各类安全检查表(卡),从单 位、车间(分厂、区队)、班组,到每个作业岗位,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 容、方法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八)建立健全并落实岗位自查、班组巡查、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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