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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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成都高新区林之爱环境保护公益发展中 心。第二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马丽,利用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不 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从事公益慈善类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 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保护自然环境,关爱贫困儿 里。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成都市高新区(市、县)紫瑞北街 20号,邮政编码:610000。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2、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 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 万 元。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L) 环境保护;(二)贫困儿童救助;(三)关爱老人。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 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 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5 25人;特殊情况设定3年或4年的,应

3、当在 章程中明确第H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正职)和确认由主要 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 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 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四)章程的修

4、改;(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单位其它重要事宜。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 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 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 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 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

5、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 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

6、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理事会的,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4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 1-2名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派遣和在本单 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三)

7、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 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 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 政局报告:(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七)理事会换届;(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

8、十五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马丽 。法定代表人一般为举办者、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的;(五) 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 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 年的;(六) 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 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 年的。(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9、(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一

10、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 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 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2013 年 9 月 7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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