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的财务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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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集团时代的财务监督机制blue7208 提纲: 财务监督对于集团公司来讲,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意义,但在现实中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财务监督效果的发挥却很有限,因此需要我们在理论上与实践上均有所突破,为此,我们分析的结论是,财务监督的设计要以成本特别是监督信息的收集成本为重要根据,并谨慎考虑制度方面、文化方面、历史方面的具体状况对监督机构的影响。一、财务监督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性财务监督是现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环节,离开了财务监督,公司的运作是不可想象的。这里我们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是财务体系提供了完整的历史记录,这种记录可以反映出公司的任何时间的任何资产在任何地点的变化状况,同步财务体系

2、可以进行动态的资产稽核,以证明任何资产的变化与其历史记录的一致性。如果脱离这种历史记录与动态稽核,公司的资产变化将无法考证,其安全性更无从说起;第二是财务体系构建起完善的成本计算模型,依赖其完整的历史记录,可以精确地分析出公司的任何活动的成本水平并与其效益水平进行比较,从而使公司的效益可以得到持续的改善。一种公司如果无法保障其资产的安全性,无法自检其效益状况,必然无法生存于竞争之市场。而将财务记录、稽核、成本效益分析融为一体的财务监督的存在便具有了天然的必要性。换句话讲,财务监督的重要性亦由此决定,即: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一种可靠的安全性保障基本;并持续地提高公司的劳动生产率。二、财务监督的对象

3、财务监督有两个目的,第一是通过财务预警体系减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许面临的风险;另一方面是通过财务审批体系控制不合理的支出提高公司的效益。 财务监督的对象是公司的各类经营管理活动,具体来讲,涉及四大类,一类是以员工为核心的人事管理活动;第二类是以物资为核心的资产管理活动;第三类是以货币为核心的资金管理活动;第四类是以业务为核心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人事管理活动,财务监督的重要目的是检查、跟踪公司的劳动生产率的变化状况以及无效劳动的耗费;对于资产管理活动,财务监督的重要目的是检查、跟踪资产转移过程中的损益变化状况以及资产的使用效率;对于资金管理活动,财务监督的重要目的是检查资金运动过程中的安全性以及

4、资金的使用状况;对于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监督的重要目的是检查销售业务的赚钱状况以及采购业务成本水平。不同监督对象的具体目的或有不同,但其主线目的还是一致的,即都是对风险与效益的兼顾。对于中国公司来讲,大多都具有对人负责而不对事负责的不良习俗,将财务监督的对象从经营者转为经营活动,可以在一定限度上化解对立锋利的矛盾,使被监督者可以心平气和地配合监督。三、财务监督体系的要素构造 对于公司来讲,财务监督的主体是公司的财务部门,由财务人员承当监督责任,对其她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于集团来讲,监督体系的主体由集团财务部门与审计部门共同承当,而监督的客体就由业务部门提高以由经营者代表的公司经营管理层

5、,监督的手段涉及:筹划管理工具、审计工具、财务信息披露工具三大类。 信息披露工具是监督的基本,好的监督体系应当具有清晰的、明确的信息披露规范规定,对所需要披露的信息种类、披露方式、披露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使被监督者可以通过提供信息的时候同步就完毕其自检。审计工具是监督的核心,即由监督者采用专业的审计措施,履行科学的审计程序,对被监督者提供的信息进行更进一步的理解及核算,并最后提出审计结论。筹划管理工具是监督的辅助手段,是实现事前监督的必要基本,在提出详尽的筹划之后,监督者即可根据筹划的执行状况进行有效率的监督。借助上述三类必要的监督手段可以协助监督者提高财务监督的质量,但并不保证监督者可以积极

6、地监督,这是由于监督者、被监督者、监督手段并没有构成完整的监督体系,特别是由于监督者都是代理监督,监督者的行为受着监督代理关系的制约,因此,监督者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构成了监督体系的基本要素,即只有存在代理关系的前提之下,才存在监督的具体形式与活动方式。这种代理关系反映在现实中,既涉及监督者所依循的监管制度,还涉及了决定监督者职务、报酬、业绩变化的其她制度规则与文化惯例。四、财务派驻的意义及其作用的限制公司的财务监督与集团财务监督的目的没有变化,都是为了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但在监督对象、监督手段上却发生了质的变化,公司的财务监督客体是业务部门,而集团的监督客体则进一步涉及了经营者;在监督

7、手段上,公司的财务监督可以融入财务控制从而可以发挥最大的监督效果;而集团财务监督却不能融入财务控制过程,因此在监督上无法实现完整的事前控制,由于不能融入控制过程,并且在监督信息的来源上比较公司的财务监督远远局限性,因此,集团的财务监督的先天性条件局限性。为了弥补这种缺陷,因此便浮现了财务派驻制,即通过母公司向子公司派出财务人员来实行完整的财务监督。由此,财务派驻便产生了三种意义:第一、子公司只对业务运作负责而不对会计数据数据负责,事实上即是取消了子公司的核算权;第二、由于会计人员对公司经营具有很强的渗入力,子公司面临着更严肃的监督;第三、整个集团的会计人员形成一种单独的系统,不再受公司控制。然

8、而,这种意义的实现只是一种抱负,由于受到多方面的制约,财务派驻在现实中其作用的发挥是相称有限的。我们从两个方面来分析:第一种方面是理论上的分析:监督者所盼望获得的监督效果是由自己所能掌握的信息量所决定,信息越全面,监督效果越强大,但只要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则两者之间是永远无法实现零损耗信息传递的,且不管监督者无法理解被监督者的所有行为,其思想状态更是无法理解,因此,理论上不存在着完美的监督体系(譬如:会计核算无法监督的经营行为,例如销售部门自己擅自设立小金库,事后反映钞票收入,或者是大额钞票流出公司进行体外循环)。另一方面,派驻制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代理关系,这就更加使信息在

9、传递过程中损耗更大,一种状况是派驻人员是具有完美的职业人,她的所有行为都符合规范,但是受到信息披露方式的影响,她所看到的不一定就是最需要看到的,或者所带给母公司的信息母公司不被母公司理解,这些都使监督效果减少;另一种状况是派驻者带有私心,或者是与被监督者勾结,或者不与其勾结,却悲观监督,这更是代理监督的失败。一言概之,理论上,任何监督机制都会存在上述问题,派驻制也不例外,特别是派驻者实际所处工作环境予以她的压力正如一条绳索不断地将其拖下水,可以坚持到最后的派驻者也许并不多见。说到这里我们又想起政府在八十年代为了监督政府官员而建立起的反贪局系统,自身也是败类多多,由此,我们在设立了派驻者代理母公

10、司去监督被公司运作之后,派驻者又由谁监督?这个问题的存在告诉我们,在理论上,派驻制并不能保证产生抱负的监督成果。在实际操作中,问题就更复杂了,这里我们举三个例子:一是派驻人员为什么不也许积极监督,由于我们从本性上都是厌恶监督的,就象我们在独立做一件工作的时候很讨厌有诸多人旁观同样,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同样讨厌有诸多人盯着自己。如果派驻者采用积极的监督,一般是不受经营者欢迎的,特别在某些小问题被派驻者纠查出来之后矛盾虽然不爆发出发,也会在经营者心中沉淀起来,因此,经营者总会找到机会,耐心地寻找派驻者的马脚,然后提出更换的祈求,在这种时候,母公司一般只能作出退步,而通过长时期的自然演变之后,派驻者亦

11、会学会悲观监督;二是工作分工上,派驻人员的会计核算受公司的会计人员的影响,如果进行积极监督,必然导致会计工作产生某种变化,如果这种变化不是经营者所盼望的,则会计人员无法跟随派驻者行事,从而使其监督力度无法发挥(譬如在一家资产管理比较混乱的公司派驻财务总监,派驻者要积极监督,就必须理解资产的变化的整个过程,于是但愿财务人员可以更多地提供明细报表,更多地与业务部门进行对帐,更多地检查各类票据,如果会计人员不参与配合,派驻者无法成功);三是监督者的业绩往往是很难评价的,在一家好的公司的派驻者也许比在一家管理混乱的公司的派驻者或者更高的业绩评价,这是很有也许,尽管差的公司付出了更多,但人们只看到好的公

12、司没有出乱子,差的公司出乱子却推在了派驻者的身上。一旦这种评价被作出来,派驻者很有被推向经营者,从而主线无法进行监督。总之,公司的诸多制度都影响到了派驻的实行,从心理上、从工作分工上,更是从利益上使得派驻者无法使自己成为一种纯正的职业人,由于她有顾虑,由于她有家庭,由于她要考虑自己的前程,由于她无法判断集团予以她的更多还是经营者予以她的给多,因此她背叛了她的委托人便成为一种很难用能力或道德评价的行为了。通过这样的分析,我们是不是可以得出派驻的失败是必然的了,我们不尽然。派驻的成功是也许的,这一点需要有三个基本,一是公司内部的职责权限分派有一种良好的调剂机制,即经营者明白自身的权限的边界在哪里;

13、二是公司内部有一种良好的文化,即不管是经营者还是监督者,其努力方向都是朝向公司的成功与发展;三是公司内部有一种完善的评价机制,可以使经营者意识到自己的成功不也许源于数字上的解决,也可以使监督者意识到自己的成绩也并非是使一种经营者落水。这三人基本规定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各自履行其职责的时候,可以在一种更高的高度上看到双方的目的都是善意的,因此,这三个基本需要派驻者与经营者形成另一种协助关系,甚至是这种关系还超过了监督上的意义。五、集团将来财务监督之设想 最后,我们再离开派驻制来分析一下作为公司集团的监督机制的前景如何:一方面,我们要看清晰公司集团的监督机制的各个主体是谁,我们要强调一下,我们所指的公

14、司集团一般具有比重身份,即既有股东身份,又有管理者的身份。在这种构造前提之下,假设公司集团的大股东便是公司集团最高负责人,此时,公司集团的各个部门都成为她的代理人,负责代理她去监督各个子公司。在这种代理关系中,也许不是直接的股东与代理者的关系,也许是股东(集团负责人)某部门负责人某业务主管某监督者,在这样的构造之下,代理关系是多重的,但也有诸多的公司集团是由股东(集团负责人)跨越部门、主管而直接领导监督者,这样,其代理关系相对就较为简朴。被监督者呢,一般便是由经营者代表的公司,监督者在实行监督的时候,并不针对经营者,但往往由经营者承当第一责任,因此,也可以确认这种监督关系是存在的。另一方面,我

15、们再来看哪些因素影响了公司集团监督机制的完善性:第一、监督制度的完备性,这里的监督制度不是单纯地指明确了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制度,而是涉及了监督措施、监督过程、监督评价机制等为一体的制度体系,只强调监督关系的职责职权,往往只能是形而上学,有其美丽的光环却无实行的实在性;第二、监督者的素质水平,这种素质水准既指监督者具有较高度的职业技能,可以从有限的资料中掌握蛛丝马迹并作出合理的职业判断,还指监督者可以根据环境的具体状况作出具体的披露解决(有的时候,监督者不披露或者是披露方式的调节并不一定是不遵守职业道德的体现,或也许是监督者发现缺少完全披露的条件,而耐心地寻找披露的机会),以最有助于公司集团利益

16、的方式作出向其委托人披露的决择;第三、监督在公司文化中的地位,如果监督只是一种摆设,监督者的工作得不到其委托人的尊重,往往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即有水准的监督者逐渐离开集团,而在位的监督者却混水摸渔,过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在这种状况之下,集团负责人及高层人员的态度与行为方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四、虽然具有上述三个条件,监督者也未必能成功,这里我们必须还要将历史因素考虑在其中,在一种不具有完善管理机制的公司集团中,必然存在着诸多的特例,这些特例大多是由于公司集团在发展的过程中还没有进入“后社会阶段”,即打江山的人员还在集团中举足轻重,因而导致了诸多特例的产生,这时,监督者与集团负责人往往都不能得到最佳的监督效果,而往往选择了一种中和的折衷的解决方式。因此,我们要发展出一种完善的监督机制,就必须认真看待上述四个问题的产生。再次,我们可以预测一下公司集团监督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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