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毕业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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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广播电视大学10春(秋)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试论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姓名: 刘强 学号: 1012001203130 分校: 西青分校 专业: 法学 指导老师: 黎鹏昊 时间: 目录内容摘要(1)正文一、 探望权的概述(3)二、 探望权的特点(5)1、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5)2、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及时间以当事人的协议优先 (6)3、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单一确定 (7)4、是否行使探望权由探望权人自主决定 (7)5、行使探望权受一定的限制 (7)6、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有强制力作为保障 (8)三、探望权存在的问题及缺陷(8)1、探望权的主题过于狭窄(9)2、没有赋予子女要求或拒绝探望的权利

2、(10)3、没有明确规定中止探望权的条件(10)4、探望权的执行难操作(10)四、我国探望制度的完善(11)1、进一步完善探望权的主题制度(11)2、赋予子女有拒绝探望权的权利(11)3、明确规定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具体形式(11)4、对于探望执行难这一问题应该视情形分别对待(12)五、结语(12)参考文献(13)参考书(14)大纲内容摘要三、 探望权的概述四、 探望权的特点1、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 2、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及时间以当事人的协议优先 3、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单一确定 4、是否行使探望权由探望权人自主决定 5、行使探望权受一定的限制 6、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有强制力作为保障 三、探望权存在

3、的问题及缺陷1、探望权的主题过于狭窄2、没有赋予子女要求或拒绝探望的权利3、没有明确规定中止探望权的条件4、探望权的执行难操作四、我国探望制度的完善1、进一步完善探望权的主题制度2、赋予子女有拒绝探望权的权利3、明确规定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具体形式4、对于探望执行难这一问题应该视情形分别对待五、结语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行,离婚案件以及由此产生的探望未成年子女纠纷不断增加,同时由于有些父母在离婚后,放松甚至不管子女的教育问题导致青少年犯罪问题不断增加.迫切要求出台一些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教育抚养方面的规定.来解决这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在婚姻法修改以前,法律大多侧重于在抚养费用,

4、等物质方面的规定.对于如何行使教育及监护权,尤其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的权利,并无具体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同时也不利于保护离异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正是在这种情形之下,探望权在我国婚姻法种被确立了下来,它的确立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行使探望权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这对于弥补1980年婚姻法的不足,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关于探望权的立法状况自建国以来,我国始终没有颁行民法典,也没有制定系统的亲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体制的变更,带来人们观念上的巨大变化,社会的伦理道德、生活模式乃至家庭结构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必然要有一个完整监督和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的法律制度。我国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民法通则中“身份权”没有探望权的内容1。收养法第22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可以从中看出送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如血缘)看望被送养的子女的痕迹。只有婚姻法中明确了探望权,但也仅只有1条的规定2。由此观之,我国对于父或母探望未成年子女的立法可谓简单,少之又少,诸如对探望权的概念等没有统一认识,对于不探望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予此规范。加之我国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本身也不完整。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亲属法上身份权原理,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完善探望权的法律制度。什么是抚养权以及概念 一、探望权的概述

6、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子女从出生时起就有自己的权利,其中包括获得父爱、母爱的婚姻家庭权利,这些权利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更是社会未来安定的重要因素,探望权的确立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并给社会道德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从法理上分析,探视权是亲权的一项内容。所谓“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关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和财产上的监督、管理、抚养、教

7、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的制度。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探视行为是离婚后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由此可见探视权是父母抚养教育权的延伸和必然结果,是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内容,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所以离异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不能放弃探视子女的权利的,不但有权利而且有义务探视子女。不探视子女就是不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那些以为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就尽了全部义务的观点是错误的,不探视子女又怎么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呢? 有的学者认为探望权是一种权利是针对于不

8、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言;但是,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探望是离婚父母的义务,不能由当事人自行抛弃。有的学者则认为探望权是亲权的内容。探望权是离婚后的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依据现代亲权理论,探望权是基于亲子血缘关系所衍生的自然权利,不因婚姻的解体而消灭。那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就是亲权,是基于人的血缘关系而享有的亲情权利,是人的自然权利。父母与子女之会见、接触、往来,能直接增加彼此之间的感情,促进子女的人格健全发展;同时也可以监督对方行使亲权的正当性,以避免其滥用亲权而损害子女利益3。因此,从父母子女关系来说,探望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依附于子女最佳利益而存在;从法律角度上来

9、讲,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照护权,是人身权中的重要内容。这样定性探望权能恰当的体现了它的本质,有助于在探望权实施过程中保护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二、探望权的特点1、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4。” 据此,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一项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或限制。在现实中,有些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认为,既然在离婚以后子女由自己直接抚养,那么对子女进行教育和监护就是自己的独有权利,对方没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并以此作为惩罚和报复对方的手段。这种做法

10、不仅子女的身心健康极为不利,而且引发许多新的矛盾。实际上,父母子女关系与夫妻关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关系,离婚只能解除夫妻关系,而不能消除父母子女关系,在离婚以后无论子女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都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都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行使探望权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受法律保护的。 2、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及时间以当事人的协议优先 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5。”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给当事人有更宽泛的选择空间,这样既有利于使双方当事人保持融洽

11、的关系,同时有利双方安排各自的生活和工作,在方式上,当事人可以约定与子女进行短时间的会面,也可以约定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将子女带走进行短期的共同的生活并按时送回。在时间上,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月一次,也可以约定一周或三天五天一次,同时既可以约定在周末、假日,也可以约定在其他时间。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保持融洽的关系,从而有利于探望权的行使和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法律又补充规定在当事人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作出结论性判定。为无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行使探望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3、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单一确定 据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见特点1、权利的法

12、律授予性),有权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仅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其他任何人均无此法定权利,就连未成年子女的祖(外祖)父母也被排斥在外,值得指出的是在轮流抚养子女的情形下,探望权的主体应包括在某一段时间内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6。总之,在我国婚姻法中探望权的主体被严格的限定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4、是否行使探望权由探望权人自主决定 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一项法定权利,而并未将其设定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所以当事人是否行使探望权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即便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探望的方式、时间,或人民法院对探望的方式、时间作出了判定,也不能强行要求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

13、。探望权人既有行使探望权的权利,也有放弃行使探望权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进行干涉或限制。5、行使探望权受一定的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去其探望的权利7。” 婚姻法设立探望权的目的在于维护离异子女的身心健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通过行使探望权探望子女,给伏抚养费用,把关爱和亲情带给子女。这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通过行使对子女的教育权和抚养劝的重要途径,也是父母子女关系不因婚姻的解除而消除的重要体现。当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探望子女时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应中止其行使探望权以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

14、的主体有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人民法院经审察认为确需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应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以后再根据当事人申请恢复其探望权的行使。 6、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有强制力作为保障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法定权利,协助义务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法定义务。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提供相应的协助如为会面提供便利或准许探望权人将子女暂时带离进行短期的共同生活,在生活中不得对子女进行错误教育、损害探望权人在未成年子女心目中的形象,以免未成年子女不愿接受探望权人。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其义务,教唆子女拒绝探望或设置障碍阻止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时,探望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司法强制力来保障自己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三、探望权存在的问题及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中有关探望权的内容主要规定在第三十八条中,该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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