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对金融风险的防范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425113643 上传时间:2022-12-0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小议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对金融风险的防范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小议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对金融风险的防范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小议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对金融风险的防范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小议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对金融风险的防范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小议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对金融风险的防范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小议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对金融风险的防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小议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对金融风险的防范(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小议混业经营趋势下国内对金融风险的防备【摘要】金融控股公司是国内实现混业经营的有效途径,同步,由于其自身的特性也将带来诸多如风险传染、资本反复计算、透明度、利益冲突等金融风险,因此,对其的规制和监管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各国的金融管理体制分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和混业经营、综合管理两种不同体制。所谓分业经营制度就是通过立法对金融机构经营范畴作出限定,其核心是对银行机构和证券机构互相间经营彼此业务的限制,同步也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机构互相间的业务兼营,以此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营。混业经营制度则是指金融立法对金融机构在业务选择上不作严格的限制,容许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的经营模式。商业银行等金

2、融机构可以经营一切金融业务,涉及多种期限和种类的存贷款、多种证券买卖以及信托、保险等金融服务,集存贷款、投资银行、信托、保险等业务于一体,实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德国、荷兰、瑞士、奥地利等国始终实行这种制度。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就其自身而言并无优劣可言。采用何种制度,核心取决于一种国家的经济状况。在某一特定的经济状况下,无论采用分业或是混业都会各有利弊,立法者权衡利弊从而决定分业或是混业,这种利弊的权衡也固然会随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一般而言,分业经营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混业经营则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可以在很大限度上防备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

3、。而混业经营则可以吸引大量银行、保险资金进入,增长证券市场规模经济效益,从而引起国际融资手段的进一步证券化,是提高本国金融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式。1980年以来,全球金融服务业进入了全面的构造性整合时期,不同金融机构之间老式的业务限制被拆除,金融机构的集团化、全能化、全球化成为金融业领域突出的现象。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案取消了美国自1930年代实行的限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跨业的法律。英国早在1986年10月就通过了金融服务法,并以此为标志开始“大爆炸”式金融改革,增进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金融服务的联合。英国的金融大爆炸全面变化了其本土及英联邦国家金

4、融分业经营的体制,增进了商人银行业务与股票经纪业务相融合,以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互相结合,形成了没有业务限制的多元化金融集团。其后1992年,欧共体全面推广“全能银行”体制。在当今经济信息化全球化和各国金融业在剧烈竞争中走向全面开放的背景下,坚持分业经营必然会大大减少中国金融业的国家竞争能力。这些年来的实践已表白,分业经营的运营管理模式非但没有减少系统性金融风险,反而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经营始终处在困境,形成了大量诱发金融危机的隐患,极大地束缚了国内金融业发展。国内银行业的利润来源重要限于贷款业务,且50%以上的贷款都投向了国有公司,呆帐比例过大。同步,就证券业而言,国内证券市场在很长

5、时间内都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投机氛围十分浓厚。金融混业经营须采用一定的组织形式,就目前而言,各国立法与实务中重要的组织构造有四种:(1)全面结合制:full integration;(2)部分结合制:partialintegration;(3)母银行制:bankparentstructure;(4)控股公司holdingcompanystructure 其中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是国内比较多波及的。对于控股的原则一般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形式原则是以持有多数比例的股份为判断原则。而实质主义原则则觉得,只要有对其她公司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和控制力即可。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重要形式分为三类:一类是纯正的控股公

6、司。控股公司为母公司,其自身不从事任何具体业务的经营,重要任务是投资管理。如国家级的国家投资开发公司、平安保险集团等。第二类是事业型控股公司或称经营型控股公司。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自身有主营业务,同步控股两个以上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涉及由金融机构形成的控股集团和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如山东电力集团、海尔集团。第三类是管理型控股公司,基本特性是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之间不存在严格的资本纽带,控股公司多是逆序组建,即母公司先投资设立或控股若干个金融机构,后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把对金融机构子公司的投资控股管理业务集中委托于金融性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金融性控股公司和下属若干个金融机构

7、之间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它们都是母公司并列投资的两类公司。重组后的中信集团公司便是此种模式的典型。中信公司是由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先生创始的。在改革开放之初,中信公司是中国展示对外开放政策的一种窗口。1994年现代公司制度的试点时,又被国务院定为试点单位,规定其紧缩国内投资业务,积极开展金融业务,改善资产构造和财务状况,用经营筹划管理取代目的管理方式。而今,在全球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中信公司又率先成立了金融控股公司。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负责投资和管理所属境内外金融公司,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等金融公司,以强化风险管理,统一配备和有效运用资源,发挥

8、品牌效应和协同效应,提供全方位服务,以实现效益最大化。中信控股是中国第一家国有独资“金融控股公司”,虽然公司的名称中没有“金融”字样。与此同步,尚有光大集团、汇金公司、平安保险开设平安银行,国有银行涉足投行业务等等。可以说,金融控股正在国内被小心翼翼的实验。但不管是哪种模式,我们都应当一方面在制度上对金融风险加以防备。金融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从事金融活动中由于多种不拟定性因素所遭受损失的也许性。1995 年世界银行在一项研究报告国内金融集团的监管中,指出金融集团产生的问题重要存在四个方面:风险传染、资本反复计算、透明度、利益冲突。1999 年 7 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集团内部交易与风险集中度原

9、则,对控制内部风险提出了原则性规定。直到目前,国内外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研究仍是在这一框架内,实践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关注也重要集中在上述风险当中。风险传染是由于在经营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是一种整体,某一子公司危机会通过控股公司作用机制的传递作用,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和“蝴蝶效应”,将风险扩大和传播,使整个金融控股公司都面临风险。一般而言,风险传播途径有业务传播和心理效应传播。在分业经营模式下,不同的金融行业、处在不同行业的金融经营机构严格分开,金融风险在不同行业和机构之间较难传播。但是,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中,子公司间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活动只具有相对性分离性,它们之间的交易会导致风险在

10、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进行蔓延。此外,由于各金融子公司与外部其她经营主体发生的交易关系,会使这种风险也许传染到其他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金融公司,然后传染到其他经济主体。二是心理效应传播。当金融控股公司的某一金融子公司浮现经营问题时,由于在社会公众的眼中,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是一种整体,因此对某一公司的信心动摇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整个金融集团的信任危机,最后也许使控股公司总体偿付能力和稳定性下降。资本反复计算是所有控股公司中都存在的问题。母公司的一笔资本,可以通过投资到子公司,子公司投资到孙公司,孙公司反过来投资到另一种子公司,通过复杂的投资关系非常容易反复计算,特别是互相持股关系非常复杂。同样一笔资本

11、会在多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都以资产形式反映出来,即同一笔资金已运用和计算多次,于是就产生了由于转投资而形成的资本放大效应。由于金融集团的内部构造和股权关系非常复杂,虽然集团中的每个金融机构都也许满足该行业的单一监管的资本规定,但整个集团范畴内的资本也许是不充足的。所谓内部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间所发生的资产和负债。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间所进行的内部交易涉及互相服务的提供、资金和商品的互相划拨、互相担保、互相抵押以及为了避税和逃避监管而互相转移利润等。同步如果金融控股公司运用其优势地位,在集团内部进行不合法的内部交易,有也许会损害一般公众客户以及公司客户的利益,从长远发展角度分析也不利于

12、集团自身。例如信息提供的公正性风险,在金融控股公司中存在为存款人提供征询服务与为证券公司代理承销的矛盾。商业银行作为商业性金融机构没有为存款人提供公正建议的义务,并且整个金融控股集团必然一方面考虑证券公司的利益,所提供的信息必然有失公正性。又例如贷款损失转嫁风险。当发现贷款客户经营困难时,而该问题的内部信息尚未被公众知晓,由于具有这一信息优势,银行可通过证券附属机构发行证券,以此来归还贷款,从而转嫁贷款风险。久而久之,这种风险将会影响证券公司的正常营业。尚有搭配销售,商业银行运用贷款为条件,迫使公司运用银行的证券附属机构发行证券,即将证券发行与政权信贷一起搭配销售,这既扭曲了信贷决策,又导致了

13、竞争的不公平。在信贷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下,优质客户是各商业银行竞相贷款的对象,这种状况不会发生。但是,在国内信贷市场,市场化限度还不高,这种状况还是有发生的也许。同步,尚有利益冲突的问题。尽管在经营上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整体,但事实上在控股公司与子公司间及子公司间存在着多种利益冲突。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作为子公司在人格、财产、人员及经营管理上是独立的。但由于控股公司对其控股关系,这种独立又是具有相对性,作为成员的子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必然受到限制甚至剥夺,子公司作出客观判断的能力将打折扣,由此带来风险的增长。例如在资源的分派上,由于控股公司多种资源的有限性,在向各个子公司

14、进行分派时要进行总体权衡,缓和利益冲突;同步业务性质存在差别,如银行储蓄的投资者的重要目的是金融资产的安全性。但如果把银行资金用于自己控股公司的证券交易,追求股票的高额利润,则违背了投资者的安全性的意愿。此外,利益冲突还体现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成员与外部金融业务参与者,如金融集团成员与客户、投资人及监督部门等之间所发生的利益冲突。鉴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诸多风险,我们应当在法律体制的构造上对其加强监管,防患于未然。一方面,应加快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工作, 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国内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最大障碍。因此,尽快制定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畴、法律地位

15、、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监管责任等予以明确,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另一方面,建立资本充足状况监管机制。为保障公司有最低的运营资本及保证拥有最低的债权人保障资金,多数国家公司立法都设有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公司在设立时和存续期间应达到规定的金额,否则不得设立或解散。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也须遵守这种规定。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测量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的几种措施,并觉得该机制应达到如下目的:可以辨认出反复计算资本金的状况;可以辨认出母公司通过举债向下属公司进行权益投资,而导致过高的财务杠杆的状况;查明不受监管的中间层的控股公司所导致的反复或多次计算资本金的

16、状况,中间层控股公司持有经营金融业务的子公司或从属公司的股份;查明和指出金融集团内部不受监管的实体所面临的风险,拟定其资本金规定。再次,设立内部防火墙。防火墙一般是指隔离金融各业特别银行业和证券业的一系列措施。防火墙重要有法人防火墙和资金防火墙。法人防火墙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把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分离,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业务的机构分离,分别设立独立的子公司。资金防火墙限制同一控制权下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在资本、业务、资金的联系,以避免不同业务机构的风险互相传播,特别是保护银行不受其他机构的风险传染。在金融控股公司内设立防火墙,其目的在于消弥金融集团内存在的利益冲突,避免金融机构损及客户的权益,增进金融集团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同步,还应加强信息披露。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金融控股公司内外关系的不透明是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产生的一种很重要的因素。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至少应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