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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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指南( 国电电源200295号 )1 总 则1.0.1 为贯彻执行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规范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南。1.0.2 本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编制。1.0.3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1.0.4 在招标和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正式联系、提问或解答提问,均应采用清楚明晰的书写件、印刷件、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书面文件,以及

2、招标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的书面文件。1.0.5 本指南详细阐明了水电工程监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直至合同签订等全过程的程序、内容、示范表格及注意事项,可作为水电工程建设监理项目招标投标的指导性文件。2 招 标 程 序2.1 招 标 准 备2.1.1 招标项目条件水电工程建设监理项目招标必须具备如下条件:a)招标项目的法人已经确立并已注册;b)招标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c)招标项目的勘测设计工作深度满足监理项目招标的要求。2.1.1 招标能力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工作时,应具备下述能力:a)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b)有组织编制

3、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c)有审查投标单位投标资格的能力。2.1.3 招标代理2.1.3.1 项目法人不具备2.1.2条规定的招标能力时,必须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水电工程监理招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2.1.3.2 项目法人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后,应与受委托的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协议,明确项目法人授予代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签约双方应覆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代理机构的服务期限、应遵守的保密规定、代理服务费用等。2.1.3.3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协议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遵守委托协议的规定,向项目法人负责,公正地为项目法人提供服务并接受项目法人的监督。2.1.3.4 招标代理工作结束后,代理机构应

4、向项目法人提交招标工作报告。2.1.3.5 招标工作报告经项目法人审查合格并为项目法人接受后,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及时对招投标的所有文件、记录和工作资料进行清点、整编、造册,移交项目法人。2.1.4 招标组织项目法人可临时成立招标项目的招标领导小组领导招标工作。2.1.5 招标申请项目法人应根据建设项目所适用的有关规定办理监理招标申请手续。申请表格式见表2.1。2.2 招标方式与投标资格审查2.2.1 招标方式2.2.1.1 招标方式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条件确定,或由招标代理机构拟定方案报项目法人确定。2.2.1.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下同)应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通

5、过报刊、电视、信息网络等公开媒体招揽符合投标条件的法人参加投标。2.2.1.3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招标人应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及以上具有合格资质和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参加投标。2.2.2 公开招标的投标人资格预审2.2.2.1 公开招标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在发布招标公告中说明资格预审要求或单独发布投标资格预审公告,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水电工程监理项目投标资格预审公告格式见第三章3.1条。2.2.2.2 经合法注册的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资格预审。2.2.2.3 招标人应通过对申请人填报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比和分析,确定出合格的申请人名单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经批准后的名单应报

6、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2.2.2.4 招标人向所有获批准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申请人收到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在规定时间购买招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递交有效的招标文件。2.2.3 邀请招标的投标人资格预审邀请招标应对拟邀请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在对其资质、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调查考核合格后向监理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收到投标邀请书的监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说明是否愿意参加邀请项目的投标。2.3 招标文件的编制2.3.1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2.3.1.1 招标文件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其内容应包括:招标项

7、目的工程简介,监理范围及工作内容,工程图纸和技术要求,工程量或投资额,建设工期和监理服务期限,对投标人资格的评审标准,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格式,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及合同附件,评标办法等。2.3.1.2 招标项目对技术标准有特殊要求或特别规定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求。2.3.1.3 对于施工周期长、投资高、技术复杂、工程规模比较大的工程项目,监理招标项目需要按照施工合同标段划分或分期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2.3.1.4 监理项目招标是否需要编制标底,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并于开标前报审查部门审定。2.3.2 标底的编制原则2.3.2.1 公正、

8、科学、合理。2.3.2.2 标底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相一致。2.3.2.3 标底价格应与实际市场价格相适应,以有利于公平竞争和保证工程监理服务质量。2.3.2.4 监理费用应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合理利润和税金2.3.2.5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价格。2.3.3 标底的编制依据2.3.3.1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件。2.3.3.2 招标文件确定的监理服务期、服务范围、项目监理条件、工作内容和对监理工作要求,以及初步估算的监理工作量和人年(月)单价。2.3.3.3 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定。2.4 发 售 招 标 文 件2.4.1 招标文件的发售招标文件仅售给通

9、过公开招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或者通过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合格而被邀请的并且愿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2.4.2 招标文件的修正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售出后对招标文件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规定日内,同时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或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起约束作用。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正文件后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2.5 考 察 现 场2.5.1 考察现场的组织发售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应组织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使投标人能了解工程场地和施工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人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信息。为便于投标人提出问题和招标人进行解答,考察

10、工程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15天前进行。2.5.2 考察现场后的答疑2.5.2.1 投标人考察现场中的疑问,应在投标预备会前适当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以使招标人有准备解答的时间。2.5.2.2 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答:a)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同时发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b)通过投标预备会进行解答,并以会议记录形式同时发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2.6 投 标 预 备 会2.6.1 投标预备会2.6.1.1 招标人一般应召开投标预备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通过考察现场后所提出的问题。2.6

11、.1.2 在投标预备会上,招标人可以对现场情况作进一步的介绍,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包括书面提出的和口头提出的询问,必要时还可对招标图纸进行解释。2.6.1.3 投标预备会结束后,由招标人整理会议内容,并尽快以书面记录的形式将问题和解答同时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2.6.1.4 所有参加投标预备会的投标人应签到登记,以证明其出席投标预备会。2.6.2 投标预备会的一般程序a)宣布投标预备会开始;b)简要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主要人员;c)介绍问题解答人;d)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e)招标人通知有关事项;f)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g)招标人整理和签发会议记录。2.6.3 投标截止时间的延长为

12、了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能充分考虑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以及投标预备会会议记录的内容,招标人可在必要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7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2.7.1 阅读招标文件2.7.1.1 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投标须知”,掌握投标人投标时应注意和遵守的事项。2.7.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资料核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要求。2.7.1.3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招标人澄清时,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的规定日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2.7.2 投标文件编制2.7.2.1 投标文件应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编制

13、内容和要求可参见本指南第5章。2.7.2.2 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并向招标人递交投标须知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2.7.3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递交2.7.3.1 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的地点递交至招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至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递交的文件进行修改,也可以要求撤回,但所递交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写、密封和标志。2.7.3.2 招标人拒绝接收密封破损或标志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2.7.4 投标文件的接收与保管2.7.4.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应做好投标文件的

14、接收工作,在接收过程中应确认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和标志,做好递交文件名称、单位、密封和标志状况、接收时间和递交份数等记录。投标人有要求时,招标人的文件接收人还应向投标人出具投标文件接收的回单。2.7.4.2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包括修改和撤回通知等所有投标文件资料。2.7.4.3 招标人拒绝接受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2.8 开 标2.8.1 开标会议2.8.1.1 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2.8.1.2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按时出席开标会并在开标会签到簿上签到。2.8.1.3 开标会议

15、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招标领导小组监督下进行,也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全过程进行公证。2.8.2 开标过程2.8.2.1 开标会议宣布开始后,应首先请各投标人确认其投标文件的密封和完整性并签字确认,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启封。2.8.2.2 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检查投标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并检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签署情况及投标担保等。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或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启封。2.8.2.3 唱标顺序一般按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进行。当众宣读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修改通知、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必须宣读的内容。2.8.2.4 唱标内容应做好记录,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2.8.3 开标会议的一般程序 a)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b)简要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c)宣布公证、监督、唱标、记录人员名单; d)宣读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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