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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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合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合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改建设计及其他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第1.0.3条 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大型馆(建筑规模不小于10000)一般合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合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不不小于4000)一般合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属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注:建

2、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涉及职工生活用房面积。第1.0.4条 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第1.0.5条 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乡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规定,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第1.0.6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立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第1.0.7条 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规定。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第1.0.8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除

3、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原则,规范和规定。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交通便利、都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合适的发展余地;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合的有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三、场地干燥,排水畅通、通风良好。第2.0.2条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小型馆若与其他建筑合建,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规定,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立出入口;三、馆区内宜合理布置观众活动、休息场地;四、馆区

4、内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若职工生活用房毗邻馆区建筑布置,必须加以分隔,并各设直通外部道路的出入口;五、馆区内应功能分区明确,室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的都市重要干道布置,沿街一侧的外墙不适宜开窗;必须设窗时,应采用防噪声、防污染等措施;七、除本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适宜不小于40%;八、应根据建筑规模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立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 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构成。第3.1.2条 观众服务设施应涉及售票处、存物

5、处、纪念品发售处、食品小卖部、休息处、厕所等。第3.1.3条 陈列室不适宜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的陈列室宜设立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立载货电梯。第3.1.4条 藏品的运送通道应避免浮现台阶,楼地面高差处可设立不不小于112的坡道。珍品及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的藏品不应通过露天运送。第3.1.5条 当藏品库房、陈列室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潮和防水措施,配备机械通风装置。第3.1.6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立饮水点、厕所等有也许积水的用房。第3.1.7条 除特殊藏品或展品外,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楼面活荷载应按

6、4KN设计。第二节藏品库区第3.2.1条 藏品库区应由藏品库房、缓冲间、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保管装具贮藏室、管理办公室等部分构成。第3.2.2条 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贮藏室、办公室等用房应设在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第3.2.3条 收藏对温湿度较敏感的藏品,应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设缓冲间,面积不应不不小于6。第3.2.4条 大、中型馆的藏品宜按质地分间贮藏,每间库房的面积不适宜不不小于50。第3.2.5条 重量或体积较大的藏品宜放在多层藏品库房的地面层上。第3.2.6条 每间藏品库房应单独设门。窗地面积比不适宜不小于1/20。珍品库房不适宜设窗。第3.2.7条 藏品库房的开间或柱网尺寸

7、应与保管装具的排列和藏品进出的通道相适应。第3.2.8条 藏品库房的净高应为2.43m。若有梁或管道等突出物,其底面净高不应低于2.2m。第3.2.9条 藏品库房不适宜开设除门窗以外的其他洞口,必须开洞时应采用防火、防盗措施。第三节陈列区第3.3.1条 陈列区应由陈列室、美术制作室、陈列装具贮藏室、进厅、观众休息处、报告厅、接待室、管理办公室、警卫值班室、厕所等部分构成。第3.3.2条 陈列室应布置在陈列区内通行便捷的部分,并远离工程机房。陈列室之间的空间组织应保证陈列的系统性、顺序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第3.3.3条 陈列室的面积、分间应符合灵活布置展品的规定,每一陈列主题的展线长度不

8、适宜不小于300m。第3.3.4条 陈列室单跨时的跨度不适宜不不小于8m,多跨时的柱距不适宜不不小于7m。室内应考虑在布置陈列装具时有灵活组合和调节互换的也许性。第3.3.5条 陈列室的室内净高除工艺、空间、视距等有特殊规定外,应为3.55m。第3.3.6条 除特殊规定采用所有人工照明外,一般陈列室应根据展品的特性和陈列设计的规定拟定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的合理分布和组合。第3.3.7条 陈列室应避免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并避免阳光直射展品。展品面的照度一般应高于室内一般照度,并根据展品特性,拟定光线投射角。第3.3.8条 当陈列室面积较大时,室内宜有相应的吸声解决。第3.3.9条 陈列室的地面应采

9、用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有条件时可选用有助于减轻观众步行噪声的铺地材料。第3.3.10条 大、中型馆内陈列室的每层楼面应配备男女厕所各一间,若该层的陈列室面积之和超过1000,则应再合适增长厕所的数量。男女厕所内至少应各设2只大便器,并配有污水池。第3.3.11条 大、中型馆宜设立报告厅,位置应与陈列室较为接近,并便于独立对外开放。第3.3.12条 报告厅宜按12 /座设计,室内应设立电化教育设施。当规模不小于或等于300座时,室内应作吸声解决。有条件时可设立空气调节。第3.3.13条 大、中型馆宜设立教室和接待室,分间面积宜为50 。小型馆的接待室兼作教学使用时,应设立电化教育设施。第四

10、节技术及办公用房第3.4.1条 技术及办公用房应由鉴定编目室、照相室、熏蒸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研究阅览室、行政管理办公室及其库房等部分构成。第3.4.2条 大型馆必须设立熏蒸室、物理和化学实验室,位置应以便藏品的运送。中、小型馆若有馆际协作安排,可不设熏蒸室。第3.4.3条 鉴定编目室、照相室、修复室等用房应接近藏品库区布置.专用的研究阅览室及图书资料库应有单独的出入口与藏品库区相通。第3.4.4条 鉴定编目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等用房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不不小于1/6,室内光线应稳定、柔和。第四章藏品防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1条 藏品防护应涉及温湿

11、度、防潮、防水、光照、防烟尘、防有害气体、防虫、防鼠和防盗等规定。其他如防火、防雷等规定除应符合专业规范外,尚应执行本规范第五、六章的有关规定。第4.1.2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围护构造的保温和隔热规定应根据室内温湿度规定、本地室外气象的计算参数以及与否设立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等设备的具体状况合理拟定。门窗应密闭,外墙的热惰性指标(D)不应不不小于4,屋顶的热惰性指标(D)不应不不小于3。第4.1.3条 当藏品库房和陈列室设立采暖时,围护构造的总热阻(Ro)应按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JGJ24)计算所得的最小总热阻的基数上,外墙再增长20%、屋顶再增长30%进行设计。第4.1.4条 当藏品

12、库房和陈列室设立空气调节时,围护构造的传热系数(Ko)可参照现行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JGJ19)中推荐的数值采用。第4.1.5条 当藏品库房和陈列室不设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时,外墙的总热阻(Ro)不应不不小于0.66K/W,屋顶的总热阻(Ro)不应不不小于0.90K/W。第4.1.6条 藏品库房应分别装置厚度不不不小于0.8mm的金属板窗、玻璃窗、金属板门和金属栅栏门;若设立采暖、空气调节设备时则应采用密闭保温措施。第4.1.7条 绿化设计宜选用有助于降温、滞尘、净化空气的树种,不得选用易生虫害和飞花扬絮的树种,并应避免紧贴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散水坡或排水沟种植。第二节温湿度规定

13、第4.2.1条 收藏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珍品的库房应设立空气调节设备。第4.2.2条 设立空气调节设备的藏品库房,冬季温度不应低于10,夏季温度不应高于26,相对湿度应保持基本稳定,并根据藏品材质类别拟定参数,推荐值参照表4.2.2。藏品相对湿度 表4.2.2藏品材质类别相对湿度(%)金银器、青铜器、古钱币、陶瓷、石器、玉器、玻璃等4050 纸质书画、纺织品、腊叶植物标本等5060竹器、木器、藤器、漆器、骨器、象牙、古生物化石等5565墓葬壁画等4555一般动、植物标本等4060 第4.2.3条 未设空气调节设备的藏品库房,相对湿度不应不小于70%,并宜控制昼夜间的相对湿度差不不小于5%,贯彻恒

14、湿变温的原则。第三节防潮和防水第4.3.1条 屋顶的排水系统应严防渗漏;藏品库房的地下层室内和地面层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潮措施。第4.3.2条 水池、喷泉不应紧贴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布置。第四节光照规定第4.4.1条 藏品库房的窗扇玻璃厚度不应不不小于3mm,并宜采用漫射玻璃或其他避免阳光直射的装置。收藏对光特别敏感藏品的库房可选用过滤紫外线、吸取红外线的玻璃,或在玻璃上进行滤膜解决。第4.4.2条 藏品库房室内和对光特别敏感展品的照明应选用白炽灯,并有遮光装置。陈列室内的一般照明宜用紫外线少的光源。第4.4.3条 陈列室的一般照度应根据展品类别拟定,推荐值参照表4.4.3。展品照度推荐值 表4.4.

15、3 展品类别 照度推荐值(LX) 对光不敏感:金属、石材、玻璃、陶瓷、珠宝、搪瓷、珐琅等300(色温6500K) 对光较敏感:竹感、木器、藤器、漆器、骨器、油画、壁画、角制品、天然皮革、动物标本等180(色温4000K) 对光特别敏感:纸质书画、纺织品、印刷品、树胶彩画、染色皮革、植物标本等50(色温2900K) 第五节防烟尘和防有害气体第4.5.1条 若大气环境中的烟雾灰尘或有害气体的日平均浓度超过限值,设立通风或空气调节的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应对新风采用过滤净化措施。浓度限值应符合表4.5.1的规定。烟雾灰尘和有害气体浓度限值 表4.5.1 污染物类别浓度限值(mg/)烟雾灰尘0.15二氧化硫(SO2)0.01二氧化氮(NO2)0.01臭氧(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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