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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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徽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审批类第1项,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一、监管任务区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采取监督检查、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

2、计的企业依法开展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二、监管措施(一)流程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

3、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管理部门。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二)监督检查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形式,对本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定期检查有由安监部门组织的企业互查互评,夏季高温预警检查,专家会诊检查,冬季保安全检查,不定期检查较为机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违反

4、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信用监管1、区应急管理局开展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2、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四)协同监管1、构建联动监管体系。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区应急管理局与公安部门、市监、交通部门等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对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审批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相关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监督管

5、理部门发现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商请提供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集中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五)事后处理1、鼓励社会个人和组织积极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营者各类违法行为,对核查属实的及时按照规定兑现举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2、对存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行为的,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监

6、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责任追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保障措施1、实施审批查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2、加强人员培训。加强

7、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监管执法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3、加强普法宣传。在应急局网站,工作QQ交流群宣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五、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危险化学品乙类证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

8、合危险化学品经营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徽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审批类第2项,项目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类。一、监管任务区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采取监督检查、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依法开展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并按照法律规定审批经营范围。具体事项有:1 .承担对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包括依法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而未取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项目的行为;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9、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违法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经营项目的行为。2 .承担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3 .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4 .按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危险化学品违法经营案件查处工作。5 .承担危险化学品宣传教育及其他相关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着重监督实施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执法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依法公

10、布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二、监管措施(一)流程监管1 .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2 .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主要对现场检查、材料审查、项目许可等廉政风险点进行管理,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3 .做出审核或备案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程序1 .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 .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实行随机抽查;3 .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

11、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4 .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受权人签字等;5 .下发整改意见;6 .督促整改落实;7 .整改完成后组织进行复查。(二)实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1、是否取得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2、是否经营合法的

12、危险化学品产品;3、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安全条件;4、制度制定、执行等事项。(三)现场监督检查。1、全面检查。根据年度检查执法计划安排,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2、专项检查:根据国家、省、市的要求,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春节、国庆等节假日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政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4、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5、原则上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巡查检查;6、有奖举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三)信用监管1、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2、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

13、频次。(四)协同监管(-)经营资格审核。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二)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应急、公安、市监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危险化学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商事主体的行政

14、许可、资质资格、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三)构建联动监管体系。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区应急管理局与公安部门、市监、交通部门等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对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审批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相关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涉嫌危险化学品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商请提供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集中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五)事后处理(一)鼓励社会个人和组织积极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营者各类违法行为,对核

15、查属实的及时按照规定兑现举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二)对存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行为的,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责任追究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6、: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3、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4、发现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5、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6、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7、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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