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办公楼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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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公楼及附属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一、 案例背景:某办公楼及附属等工程由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承包,项目经理陆某某。然后上述工程的泥工木工及部分钢筋工的劳务工种转包给黄某某施工,由黄某某组建相应的施工班组完成上述劳务工作内容,并于2007年6月29日与总承包公司及项目经理陆某某签订了施工协议。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人工工资的结算标准及安全、质量、工资款付款等要求。二、 争议焦点 该工程全部竣工结算后,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工程造价结算书,由某造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书进行了审核,并于2008年12月13日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依据造价事务所的审核报告书,项目经理陆某某认

2、定应付拨工资总额为556960.84元,而劳务承包人黄某某认定应付劳务工资款为899947.28元,由于双方结算的数额相差342986.44元,差距很大,导致双方当事人积怨很深,矛盾很多,发生了争议。黄某某于2009年3月5日,提出民事诉讼,将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项目经理陆某某告上人民法院,要求对劳务人工工资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将该案例交于我单位进行司法鉴定,本人负责该案例的鉴定工作。三、 问题分析 我们依据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鉴定人作为是帮助查明事实的证人,对该案例的特点,难点提出自己的意见,经过查阅案卷,勘察现场,调查取证、举证、听证、质证等过程,解决双方矛盾,获得

3、双方的认可。 本单位接到法院司法鉴定的委托书后,根据某造价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出具了各单位工程的各工种人工工资汇总,总计763291.02元,法院通知原被告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不认可。 2009年4月22日,法院通知原被告举行第一次举证、听证协调会。原告提出以下几点在工资汇总表中没有计量的问题:1. 基础及地面回填土,附属道路的片石道路垫层工资太少。2. 切割机械费,各单位工程的平整场地,道路路床整理等未计算在内。3. 协议规定内外粉刷及砌墙的工资按市场工资结算,结算工资太低。被告也对人工工资汇总表提出了问题,指出以下内容不是原告的作业范围:人工挖地坑,人工挖淤泥及人工挑

4、运淤泥、流砂,基坑、地下室排水,打圆木桩,毛石干铺地面垫层,干铺碎石垫层,屋面聚苯乙烯塑料泡沫保温板安装,路面片石道路垫层太多,铺设各管径塑料排水管等内容。 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陈述,但都举棋不定,理由不充分,不能说服对方,在项目施工与没施工问题上各说各的理由。最后法院宣布,有鉴定单位通过现场勘察取证后再确定。 2009年5月10日,法院通知举行第二次听证协调会。我通过现场勘察,调查询问相关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了解机械施工等相关专业项目施工的工作内容,走访有关材料供应商的供货方式,最后对当事双方提出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说明。1.关于挖土方、回填土、基坑排水:挖土方、回填土、基坑排水是由被告使用机械

5、施工,原告配合进行土方修整,及部分基坑底淤泥人工挖运,排水原告只负责看管好抽水泵。原告排水的人工工资应按配合计算,挖土方的人工工资按土方修坡、基底淤泥清理及挑运计算。2.室内及道路片石垫层:片石垫层用量大,有4500m3左右,被告是用机械施工、平整,原告是配合施工,原告的人工工资不能全算,只能计算相应的配合费。室内片石垫层人工工资按整理整平计算,道路片石垫层按路边修整边坡、路面配合整平整理计算。3.屋面聚苯乙烯塑料泡沫保温板安装:保温板由材料供应商运至工地指定地点堆放好,不安装,由原告运至屋面进行安装。原告的人工工资按保温板屋面安装计算。4.铺设塑料排水管:管沟挖土方,回填土由被告机械施工,原

6、告负责排水管道安装。原告的人工工资按安装排水管道计算,挖土方及管底清土、回填土不能计算。5.内外粉刷及砌墙的工资结算标准:合同规定按市场工价结算,结算时市场工价并不好确定,这与分包工人的技术等级、质量要求、地区工资差别都有关系,最后经协调按苏建定(2005)65号文件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最后通过调整人工总工资为780363.38元,获得了双方的认可。四、 结语与启示 该案例通过几次听证,质证,协调,最后双方当事人矛盾得到了解决。稳定了劳务工人的情绪,双方的利益也得到了相应的保障。该案例也反映了一些问题:1. 施工协议签订内容不具体不全面,首先总承包单位按人工工日数26.5元/工日承包给黄某某,负责泥工,混凝土工工程施工,又规定内外粉刷及砌墙按市场工价结算,结算时市场工价并不好确定,这与分包工人的技术等级,质量要求都有关系,留下了隐患,在结算时双方会产生矛盾。在承包协议中,分包人施工的作业范围不具体,以致有些是配合协调总承包人的工种,在结算时会产生矛盾,签订协议时,应明确要求,范围,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2. 有些零星附属配合工程应经双方同意现场签证人工工日,包括配合的劳动时间,质量要求,配合人数等。3. 双方当事人在施工期间遇到上述有关问题,应相互协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避免在最终工资结算时产生不必要的矛盾。江苏宏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冯俊良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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