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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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教育部中小学岗位安全工作指南(201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学校安全责任做到定岗定责、职责分明;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

2、责”的原则。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和落实工作责任。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九个方面:(一)校园治安安全;(一)交通安全;(三)消防安全;(四)食品卫生安全;(五)校舍安全;(六)教学安全;(七)信息安全;(八)考试安全;(九)学生心理安全。第四条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学校岗位应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搞好安全教育,确保广大师生安全,校园和谐稳定。第二章学校安全教育与培训责任第五条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有

3、针对性地对广大师生进行系统化的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要创造条件,开展应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提高学生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第六条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及不同课程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防暴力、防地震、防雷电、防溺水、防火、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及用水用电等方面的安全防护教育。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利用网络、广播、校刊、板报和班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知识教育、法制教育和自防自救教育。第七条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珍爱生命、珍爱健康,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和心理障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

4、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把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第八条充分利用“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最后一周星期一)、安全教育周(每学期开课的第一周)、wI19消防宣传日等教育途径,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将开学初、放假前作为安全教育重要时段,在学生中普及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意外事故自救、自护等安全常识。第九条加强学生法制教育,积极预防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及时发现并收缴学生携带的管制刀具及其它凶器,努力做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坚持法制校长制度。法制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每学期要组织学生开展一次以上的法制、治安防范、交

5、通、消防等法制安全专题教育活动。第十条加强对本校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广大教职工依法管理学生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意识和水平。第十一条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定期对教学、生活、生产设施的管理、操作人员及安全保卫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把安全规范操作作为对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三章学校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二条根据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第十三条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完善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

6、度,构建学校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一)健全门卫制度。配备专职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二)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教体局、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三)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

7、施和器材要加强日常维护,保证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四)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五)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加强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六)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

8、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及时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八)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保持家校信息沟通。及时将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告知其监护人。第十四条新生入学时,要告知家长向学校提供学生健康资料,对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异常心理状态的学生,应将其诊治资料备录在案,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第十五条教育学生乘坐正规校车,学校指定校车必须与之签订安全接送学生责任状。经常开展接送学生车辆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报送。第十六条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

9、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第十七条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必须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事前应考察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单位的安保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第十八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一)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第十九条开展体育活动应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

10、学和户外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组织学生开展户外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保措施。第二十条与家长建立低年级学生上下学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交于无关人员。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时,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值班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第二十二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灾、捕火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不安全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11、。第二十三条不得将教育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第二十四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或有精神病史的人员担任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应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出现危险性行为,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第二十五条对已知具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第二

12、十六条积极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和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安全保险和医疗保险。发生安全事故后,要积极做好有关理赔工作。第二十七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市教体局和当地政府。安全事故发生后,安全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学校负责人接报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县教体局报告。情况紧急时,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直接向当地政府、县教体局报告。安全事故发生报告的内容包括: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接报时间,事故简要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分析,安全事故报告单位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第四章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第二十

13、八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第二十九条根据学校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作以下分级:(一)轻微安全事故:一次310人轻微伤;14人轻伤;13人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被上级单位问题。(二)一般安全事故:一次510人轻伤;1人重伤;4-10人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一5万元(不含5万元);被上级单位通报。(三)重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2人;11人以上轻伤,210人重伤;1130人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四)

14、特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31人以上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第三十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造成损失情况,分别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年度目标考核扣分、降级或一票否决、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处分。第三十一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在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同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追究具体责任人、直接责任、校长的责任。1.首问具体责任人;2 .追查直接责任人;3 ,责罚校长;4 .重大责任事故顺延上追。直接责任人同为具体责任人时,按具体责任人追责。第三十二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分别给予经济责任、行政处分、解除聘任。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的大

15、小,学校承担次要责任的,责令具体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罚款、取消评优资格;其余安全事故根据县教体局问责办法追究责任,从严从重处罚。因个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解除聘任、经济责任。发生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行为涉嫌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安全事故,且相关责任人无过错的,不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第三十三条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上报。未如期上报者,对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因瞒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情意责任人记大过,经济责任、取消评优树优资格或解除聘任。造成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校长等相关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组织救援。对因未及时组织救援致使损失扩大的,或组织学生参与救援而造成学生伤害的,根据情况责任人记大过,经济责任、取消评优树优资格或解除聘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学校人员(教职员工、学生)伤亡、学校财产损失以及其他与学校有关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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