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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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考点总结(具体版)总则部分权利主体自然人行为能力(根据年龄与精神状况区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满16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宣告死亡法律要件:(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成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效力:(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以其实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撤消:有溯及力的但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对溯及力做了限制(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恶意补偿)法人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的分类:公司法人

2、、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队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法人机关意思机关(形成法人意志的机关)执行机关(任何法人皆须有执行机关) 代表机关(代表机关对外代表法人为意思表达,是法人的对外机关)民事权利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重要涉及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具有排他效力,故又称绝对权。支配权不合用诉讼时效。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规定别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达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必须通过

3、行使才干产生效力。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存在且提出请求为前提重要分为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人格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消的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消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效力待定的是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拟定,有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拟定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以别人名义从事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行的依法不能实行的法律行为、无处分权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精神损害

4、补偿采用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补偿。代理概念指通过别人独立实行法律行为,而使自己直接或者间接承担该法律行为所生法律效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制度。特性法律行为是代理人独立实行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行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本代理、复代理、有权代理、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单独代理、共同代理诉讼时效客体诉讼时效仅合用于请求权。事实上,尚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合用诉讼时效。时效期间类型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合用于一般债权请求权,期间长度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不

5、合用2年期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特殊情况可延长)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债务人之日起计算。时效的中断概念指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定事由,时效期间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范围(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断(2)仅普通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效力(1)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后,自中断后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本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2)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效力。诉讼时效中断法定事由(1)债权人提起诉讼(2)债权人在诉讼之外对债务人主张权利(3)

6、债务人批准履行义务时效的中止指在普通或者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法定事由,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发生。分则部分物权法的核心考点物权法定种类法定:又称“类型强制”,指那些权力属于物权,只能由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作出规定。内容法定:又称“类型固定”。效力法定公示方法法定:物权的享有和物权的变动的公示方法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物权请求权概念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杈人为回复物杈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分类返还原物请求权通俗地

7、说就是“我享有物权的物被你无权占有着,我总有权请你返还给我吧!”构成要件:(1)请求人为物权人(2)被请求权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物权请求权分类排除妨害请求权构成要件:(1)请求人为物权人;(2)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3)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4)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连续中;(5)请求人系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消除危险请求权构成要件:(1)请求人为物权人。(2)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3) 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4) 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物权变动概念: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分类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

8、变动动产以交付(或放弃占有)为生效要件1. 物权变动规则: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2.具体合用:抛弃动产所有权;抛弃动产质权;动产买卖;动产赠与;动产质权的设立;部分权利质权(具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设立质权)的设立;基于设立公司(合作)协议的动产出资不动产重要特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原则上必须公示。原则上必须公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以登记(注销登记、移转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1.物权变动规则: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2.具体合用:不动产的所有权抛弃;不

9、动产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抛弃;不动产买卖;不动产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基于设立公司(合作)协议的不动产出资;附着于土地之林木的买卖与赠与。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将注销登记、移转登记、设立登记、登记簿之日。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重要特点:(1)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2)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预告登记概念为了保全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而以该债权请求权为对象的登记。种类预售商品房等不动产;不动产买卖、抵押;以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申请原则上,应由当事人双方按照约定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条件(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

10、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办理(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即应办理异议登记(2)异议登记不妥,给权利人导致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补偿责任。共有概念两人以上分享同一财产所有权的现象。共有是对所有权量的分割。分类按份共有: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拟定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指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共有物的处分涉及事实上的处分(如加盖房屋、装修房屋,拆除房屋重建;宰杀共有的牛)与法律上的处分(转让、抵押、质押、设立用益物权;赠与共有的羊)。共有物的分割分割请求权的行使:共有物分

11、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所以,一旦某个共有人享有分割请求权,即可请求分割共有物,终止共同关系,无须其他共有人批准。共有人协商拟定;不能拟定的,原则上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不宜采用实物分割的,则采用变价分割或者作价分割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别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补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

12、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地役权概念是以别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特性(1)地役权同时涉及需役地和供役地,是通过在供役地上设立承担来满足需役地之便利的权利(2)权利主体的广泛性。 (3)内容的意定性。 (4)客体亦具广泛性。地役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协议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第161条,约定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13、剩余期限。根据物权法第163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批准,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地役权的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转让。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抵押。3.需役地权利转让的,只要让与人与受让人无相反约定,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4.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完全丧失对需役地的权利,其地役权消灭。地役权地役权的不可分性地役权及于需役地的所有,也及于供役地的所有,不因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分割(部分转让)而受影响。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乃其从属性的延伸,包含

14、以下内容:1.地役权不受需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2.地役权不受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担保物权特性:从属性;物上代位性; 不可分性(所有的担保物权均具有)混合担保同一个债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共同抵押同一债权由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共同担保的。按份共同抵押: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分别或者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自仅对特定的债权数额承担担保责任,为按份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行使抵押权连带共同抵押: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未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为连带共同抵押。抵押权抵押权的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要件:(1)抵押协议有效;(2)抵押人具有处分权;(3)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设立(1)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杈的设立须两个要件:抵押协议有效; 抵押人具有处分权。(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须公示: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交付。(3)未登记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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