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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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内部掌握应用指引第 12 号担保业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担保业务治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 业内部掌握根本标准,制定本指引。其次条 本指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作为担保人依据公正、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担当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第三条 企业办理担保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以下风险:一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或 越权审批,可能导致企业担保决策失误或患病欺诈。二对被担保人消灭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逆境等状况 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企业担当法律责任。三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

2、办审批等 相关人员涉案或企业利益受损。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担保业务政策及相关治理制度,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 担保限额和制止担保等事项,标准调查评估、审核批准、担 保执行等环节的工作流程,依据政策、制度、流程办理担保业务,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状况及效果,切实防范担保 业务风险。其次章调查评估与审批第五条企业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担保业务, 对担保申请人进展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出具书 面报告。企业也可托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展资信调查和 风险评估工作。企业在对担保申请人进展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 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

3、担保政 策等相关要求。二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根本状况、 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偿债力量、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 业前景等。三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 其权利归属。四企业要求担保申请人供给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 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展评估。第六条企业对担保申请人消灭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供给担保:一担保工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治理混乱、经营风险 较大的。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 可能担当较大赔偿责任的。五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当解决 的,或不能准时足额交

4、纳担保费用的。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担保授权和审批制度,规定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掌握措施, 在授权范围内进展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重大担保业务, 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据审批人员的批准意见 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 人员应当拒绝办理。第八条企业应当实行合法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子公司担保业务的统一监控。企业内设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办理担保 业务。企业为关联方供给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 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对境外企业进展担保的,应当遵守外汇治理规定,并关 注被担保人所在国家的政治、

5、经济、法律等因素。第九条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企业应当重履行调查评估与审批程序。第三章 执行与监控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据审核批准的担保业务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明确被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相关内容,并要求被担保人定期供给财务报告与有关资料, 准时通报担保事项的实施状况。担保申请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企业应当在担保合 同中明确商定本企业的担保份额和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企业担保经办部门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日常治理,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被担 保人进展跟踪和监视,了解担保工程的执行、资金的使用、 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状况,确保担保合同有效履 行。担保合同履行过

6、程中,假设被担保人消灭特别状况,应 当准时报告,妥当处理。对于被担保人未按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偿付债务或履行相关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担保合同履行义 务,同时主见对被担保人的追索权。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系统控 制,准时足额收取担保费用,建立担保事项台账,具体记录 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或权利以及 其他有关事项。企业财会部门应当准时收集、分析被担保人担保期内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担保合同的履行状况,乐观配 合担保经办部门防范担保业务风险。对于被担保人消灭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破产清算 等情形的

7、,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合 理确认估量负债和损失。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治理,妥当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觉察问题准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担保中消灭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 定治理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严格追究相应的责任。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查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依据合同商定准时终止担保关系。企业应当妥当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主合同、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以及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和 有关原始资料,切实做到担保业务档案

8、完整无缺。财政部解读内控配套指引之担保业务企业内部掌握应用指引第 12 号担保业务中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作为担保人依据公正、自愿、互利的原则 与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 同协议担当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担保制度起源于商品交易活动,但早期的简洁商品交易,往往是以物易物,或者是钱货两清的即时交易,交易主 体间失信问题不突出,也就没有担保的必要。随着商品交换 形式不断进展,非即时交易大量消灭,商品和货币的交付有 了时间差,债权债务应运而生,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在对 债务人没有百分之百信任的情形下,债权人需要通过某种方 式确保债权的实现,而担保制度正好满足了这种需要。在现 代市场

9、经济中,担保制度一方面有利于银行等债权人降低贷 款风险,另一方面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了稳定牢靠的资金 供需关系。但是,必需看到担保业务具有“双刃剑”特征,一些企 业包括上市公司陷入担保怪圈和旷日长久的诉讼拉锯战,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案件时有发生。财政部会计司公布的我国 上市公司 2023 年执行会计准则状况分析报告显示,在1570 家上市公司中,有 287 家存在估量负债,占 18.28%, 这 287 家上市公司 2023 年确认的估量负债总额为 148.50 亿元,其中,因担保事项确认的估量负债到达 22.26 亿元,占到了 14.99%。另有争论资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担保业务增速快、金额大、

10、风险高、违规状况较为严峻,仅 2023 年至2023 年,平均每年增 121 家上市公司涉及担保事项,年均增速到达 35%;截至 2023 年 10 月,837 家沪市上市公司中, 有 180 家存在违规担保状况,涉及金额为 279.98 亿元,违规担保金额占上市公司担保总额的 26.72%;在深市 505 家上市公司中,涉及担保的公司有 311 家,担保总额达 420 亿元, 其中违规担保金额为 131 亿元,占担保总额的 31.19%。鉴于担保业务的“双刃剑”特征,企业内部掌握应用指引第 12 号担保业务对严控担保风险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一、担保业务一般流程企业办理担保业务,一

11、般包括受理申请、调查评估、审 批、签订担保合同、进展日常监控等流程。具体而言,一是 担保申请人提出担保申请;二是担保人对担保工程和被担保 人资信状况进展调查,对担保业务进展风险评估;三是担保 人依据调查评估结果,结合本企业担保政策和授权审批制度,对担保业务进展审批,重大担保业务应提交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四是担保人依据既定权限和程序,与被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五是担保人切实加强对担保合同的日常治理,对被担保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担保工程执行状况等进展跟踪监控;六是假设被担保人不能如期偿债,担保人应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并向被担保人追偿债务;同时,应当依据本企业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有关人员

12、的责 任。具体流程如右图所示,该图列示的担保流程适用于各类企业的一般担保业务,具有通用性。企业在开展担保业务时, 可以参照此流程并结合自身状况予以扩大和细化。二、担保业务关键掌握点和主要掌握措施一受理申请受理申请是企业办理担保业务的第一道关口,其主要风 险是:企业担保政策和相关治理制度不健全,导致难以对担 保申请人提出的担保申请进展初步评价和审核;或者虽然建 立了担保政策和相关治理制度,但对担保申请人提出的担保 申请审查把关不严,导致申请受理流于形式。这一业务环节的主要掌握措施:第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企业的担保政策和相关治理制度,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 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制止担保的事

13、项;其次,严格依据担保政策和相关治理制度对担保申请人提出的担保申请进展审核。比方,担保申请人是否属于可以供给担保的对象。一般而言,对于与本企业存在亲热业务关系从而需要互保的企业、与本企业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本企业的子公司及具有掌握关系的其他企业等,可以考虑供给担 保,反之,则必需格外慎重。又如,对担保申请人整体实力、 经营状况、信用水平的了解状况。假设担保申请人实力较强、 经营良好、遵守信用,可以考虑承受申请,反之不应受理。再如,担保申请人申请资料的完备状况,假设资料完备、状况翔实,可予受理,反之不予受理。二调查和评估企业在受理担保申请后对担保申请人进展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是办理担保业务

14、中不行或缺的重要环节,在相当 程度上影响甚至打算担保业务的将来走向。这一环节的主要 风险是: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调查不深入、不透彻,对担保 工程的风险评估不全面、不科学,导致企业担保决策失误或 患病欺诈,为担保业务埋下巨大隐患。主要掌握措施:第一,委派具备胜任力量的专业人员开 展调查和评估。调查评估人员与担保业务审批人员应当分别。担保申请人为企业关联方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 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不得参与调查评估。企业可以自行对 担保申请人进展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也可以托付中介机构 担当这一工作,同时应加强对中介机构工作状况的监控。第 二,对担保申请人资信状况和有关状况进展全面、客观的调查评估

15、。在调查和评估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1.担保 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要求,凡与 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相抵触的业务,一律不得提 供担保;2.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包括根本状况、资产质 量、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3.担保 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4. 企业要求担保申请人供给反担保的,还应对与反担保有关的 资产状况进展评估。企业应当综合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方法,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展调查了解,务求真实准 确。比方,在对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进展调查时,要深入 分析其短期偿债力量、长期偿债力量、盈利力量、资产治理 力量和可持续进展力量等核心指标,从而做到胸有成竹、防 患于未然。涉及对境外企业供给担保的,还应特别关注担保 申请人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并评估 外汇政策、汇率变动等可能对担保业务造成的影响。第三, 对担保工程经营前景和盈利力量进展合理推测。企业整体的 资信状况和担保工程的预期运营状况,构成推断担保申请人 偿债力量的两大重要方面,应当予以重视。第四,划定不予 担保的“红线”,并结合调查评估状况作出推断。企业内 部掌握应用指引第 12 号担保业务明确规定了以下 5 类不予担保的情形:1.担保工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 担保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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