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层高度大于250米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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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建筑高度大于 250m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第一条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民用建筑高层主体局部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的防火设计。裙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GB50016 的规定。其次条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1 承重柱包括斜撑、转换梁、构造加强层桁架的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 4.00h;2 梁以及与梁构造功能类似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3 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50h;4 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5 电缆井

2、、管道井等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6 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7 建筑中的承重钢构造,当承受防火涂料保护时,应承受厚 涂型钢构造防火涂料。第三条 防火分隔应符合以下规定:- 9 -1 建筑的核心筒四周应设置环形疏散走道,隔墙上的门窗应 承受乙级防火门窗;2 建筑内的电梯应设置候梯厅;3 用于扩大前室的门厅公共大堂,应承受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四周连通空间分隔,与该门厅公共大堂 相连通的门窗应承受甲级防火门窗;4 厨房应承受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相邻区域分隔;5 防烟楼

3、梯间前室及楼梯间的门应承受甲级防火门,酒店客 房的门应承受乙级防火门,电缆井和管道井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承受甲级防火门;6 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得承受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替代。第四条 酒店的污衣井开口严禁设置在楼梯间内,应设置在独立的效劳间内,该效劳间应承受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房间门应承受甲级防火门。污衣井应符合以下规定:1 顶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和火灾探测器 以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排烟口;2 应至少每隔一层设置一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3 检修门应承受甲级防火门;4 污衣道应承受不燃材料制作。第五条 用作扩大前室的门厅公共大堂内不应

4、布置可燃物,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承受不燃材料。建筑外墙装饰、广告牌等应承受不燃材料,不应影响火灾时逃 生、灭火救援和室内自然排烟,不应转变或破坏建筑立面的防火构造。第六条 除播送电视放射塔建筑外,建筑高层主体内的安全疏散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1 疏散楼梯不应承受剪刀楼梯;2 疏散楼梯的设置应保证其中任一部疏散楼梯不能使用时, 其他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仍能满足各楼层全部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3 同一楼层中建筑面积大于 2023m2 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 3 部,且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有 1 部独立的疏散楼梯;4 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需利用首 层门厅公共大堂作为扩大前

5、室通向室外时,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30m。第七条 除消防电梯外,建筑高层主体的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部可用于火灾时人员疏散的关心疏散电梯,该电梯应符合以下规定:1 火灾时,应仅停靠特定楼层和首层;电梯四周应设置明显 的标识和操作说明;2 载重量不应小于 1300kg,速度不应小于 5m/s;3 轿厢内应设置消防专用 分机;4 电梯的掌握与配电设备及其电线电缆应实行防水保护措施。当承受外壳防护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 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4208 关于IPX6MS 的要求;5 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 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6 符合上述要求的

6、客梯或货梯可兼作关心疏散电梯。第八条 避难层应符合以下规定: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的要求,并应按不 小于 0.25 m2/人计算;2 设计避难人数应按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全部楼层 的全部使用人数计算;3 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处不应设置幕墙。第九条 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5m 的不燃性实体墙,且在楼板上的高度不应小于 0.6m;当承受防火挑檐替代时,防火挑檐的出挑宽度不应小于 1.0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的宽度两侧各延长 0.5m。第十条 建筑四周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5 m。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

7、构造、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不小于 70t 的重型消防车驻停和支腿工作时的压力。严寒地区,应在消防车道四周适当位置增设消防水鹤。第十一条 建筑高层主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以下规定:1 场地的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周长的 1/3 且不应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并应至少布置在两个方向上,每个方向上均应连续布置;2 在建筑的第一个和其次个避难层的避难区外墙一侧应对 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25m 和15m。第十二条 在建筑的屋顶应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第十三条 建筑高层主体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自然气等可燃气体燃料。第十四条 室内消防给水系

8、统应承受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供水。高位消防水池、地面地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分别满 足火灾连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高位消防水池与减压水箱之间及减压水箱之间的高差不应大 于 200m。第十五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1 系统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 标准GB50084 规定的中危急级级确定;2 洒水喷头应承受快速响应喷头,不应承受隐蔽型喷头;3 建筑外墙承受玻璃幕墙时,喷头与玻璃幕墙的水平距离不 应大于 1m。第十六条 电梯机房、电缆竖井内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第十七条 厨房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第十八条 在楼梯间前室和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消防电梯前室 通

9、向走道的墙体下部,应设置消防水带穿越孔。消防水带穿越孔 寻常应处于封闭状态,并应在前室一侧设置明显标志。第十九条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避难层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的室外进风口应至少在两个方向上设置。其次十条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中,自然排烟口的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 5%。承受外窗自然通风防烟的避难区,其外窗应至少在两个朝向设置,总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 5%与避难区外墙面积的 25%中的较大值。其次十一条 机械排烟系统竖向应按避难层分段设计。沿水平方向布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按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机械 排

10、烟系统不应与通风空气调整系统合用。核心筒四周的环形疏散走道应设置独立的防烟分区;在排烟 管道穿越环形疏散走道分隔墙体的部位,应设置 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其次十二条 水平穿越防火分区或避难区的防烟或排烟管道、未设置在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排烟管道、与排烟管道布 置在同一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补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 1.50h。排烟管道严禁穿越或设置在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 前室或合用前室内。其次十三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1 系统的消防联动掌握总线应承受环形构造;2 应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3 旅馆客房内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应具有声警报功能;4 电梯井的顶部

11、、电缆井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5 旅馆客房及公共建筑中常常有人停留且建筑面积大于100m2 的房间内应设置消防应急播送扬声器;6 疏散楼梯间内每层应设置 1 部消防专用 分机,每 2层应设置一个消防应急播送扬声器;7 避难层间、关心疏散电梯的轿箱及其停靠层的前室内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号应接入消防掌握室,视频监控系统的供电回路应符合消防供电的要求;8 消防掌握室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其次十四条 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急电源应承受柴油发电机组,柴油发电机组的消防供电回 路应承受专用线路连接至专用母线段,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 h。其次十五条 消防供配电线路应符合

12、以下规定:1 消防电梯和关心疏散电梯的供电电线电缆应承受燃烧性能为 A 级、耐火时间不小于 3.0h 的耐火电线电缆,其他消防供配电电线电缆应承受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耐火时间不小于 3.0h 的耐火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 的规定;2 消防用电应承受双路由供电方式,其供配电干线应设置 在不同的竖井内;3 避难层的消防用电应承受专用回路供电,且不应与非避 难楼层区共用配电干线。其次十六条 非消防用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其次十七条 消防水泵房、消防掌握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关

13、心疏散电梯及其前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层间的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承受独立的供配电回路。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5.0lx;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 10.0lx。建筑内不应承受可变换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建筑高度大于 250m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 条文说明第一条 高层建筑一般由高层主体局部及其附属的多层裙房局部构成。本技术要求主要针对民用建筑中高层主体及其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局部的防火设计。裙房可以不执行本技术要求,但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GB50016。当附属建筑为高层建筑时,附

14、属建筑的防火设计也要符合本技术要求。本技术要求是在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规定根底上的加强性要求。本技术要求未涉及的其他防火要求,仍要执行现行国家标准 的相关规定。其次条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民用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延烧时间长,扑救难度大,其主要承重构件必需具备较高的耐火性能;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的完整性如受到破坏,也将导致火灾在建筑内部快速集中,而变得难以掌握。为了进一步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和疏散救援安全,通过调研上海中心大厦、武汉民生银行大厦等国内超高层建筑案例,综合考虑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需求、现有技术条件、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在现行国家标准对民用建筑构件耐火极限要求的根底上,参考美国建筑构造

15、类型标准NFPA 220 等标准的规定,提高了假设干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要- 10 -求。(1) 承重柱包括斜撑、梁、核心筒等是超高层建筑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受力条件较为严酷,此类构件假设在火灾下消灭破坏或者失效的状况,会严峻影响建筑的整体稳定性。因此,将承重柱包括斜撑的耐火极限提高到4.00h,将梁、与梁构造功 能类似的构件以及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提高到 3.00h,将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提高到 2.50h。由于转换梁、构造加强层桁架为超高层建筑关键受力构件,其作用等同于承重柱,如转换梁等构件失效后,与之相连的支撑柱也将失效。因此,要求转换梁、构造加强层桁架与承重柱具有一样的耐火极限。(2) 建筑核心筒的外围墙体是指与环形疏散走道或其他非核心筒空间交界处的分隔墙体。(3) 超高层建筑的核心筒内设置有大量的电梯井、管道井等竖井,这些竖井简洁成为火灾和烟气在竖向集中的通道。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提高到 2.00h,可以防止火灾通过这些竖井集中至核心筒外。(4) 提高房间隔墙、疏散走道等防火分隔墙体的耐火极限, 能够为人员供给更加安全的疏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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