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速记手册_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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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学问考点速记手册二级建立师的执业技术实力 (1)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2)具有确定的施工管理专业学问; (3)具有确定的施工管理实践阅历和资格,有确定的施工组织实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建立师执业范围 (1)担当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立师可以担当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法规和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本行政区域的详细状况和实际须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师执业前提 取得建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需经过册登记方可以建立师名义执业。取得建立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立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需具备的条件: (1)取得建立师执业资格证书; (2)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立师岗位上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经注册的建立师有下列状况之

3、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 (2)受刑事惩处的; (3)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平安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4)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5)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6)严峻违反职业道德的。建立师执业基本要求 建立师在工作中必需严格遵遵遵守法律律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建立师执业专业划分 一级建立师执业划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

4、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二级建立师执业划分为lO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确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活动,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担当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诞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赐予的权利并担当宪法和法律所规定

5、的义务的人。在我国,公民是社会中具有我国国籍的一切成员,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儿童。自然人则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各国的法律一般对自然人都没有条件限制。 自然人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也可以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施工企业工作人员(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等)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即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2)法人 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它是具有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存在必需具备如下五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依据法人是否具有营利性,把法人分为如下两大

6、类。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得利润和增加积累、创建社会财宝为目的的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从我国实际社会经济生活来看。企业法人有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和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等。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企业法人的主要表现形式即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大序列:施工总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特级、一、二、三共四个等级,分为12个资质类别;专业承包序列

7、企业资质设二至三个等级,60个资质类别;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设一至二个等级,13个资质类别。 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是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包括:机关法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政党机关等),事业单位法人(文化、教化、卫生、体育、科学、新闻、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协会、学会、联合会、探讨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教会、商会等具备法人条件并经核准登记,都可以成为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指依法或者依据有关政策成立。有确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组

8、织也被称为非法人组织,包括非法人企业,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劳务承包企业、合伙企业、非法人私营企业、非法人集体企业、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非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附属性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和一些不完全具备法人条件的协会、学会、探讨会、俱乐部等社会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分四类:(1)表现为财的客体。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工程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确定数量的货币。(2)表现为物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

9、为人们限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物的客体,主要是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及其构成的建筑物,还有建筑机械等设备。某个详细基本建设项目即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的客体。(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行为多表现为完成确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查验收等活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合同的标的,即完成确定的勘察设计任务;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标的,即按期完成确定质量要求的施工行为。(4)表现为非物质财宝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宝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假如

10、设计单位供应的是具有创建性的设计图纸,该设计单位依法可以享有专有权,运用单位未经允许不能无偿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的详细要求确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联结主体的纽带。 (1)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确定的行为或抑制确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民事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爱惜并予以制裁。 (2)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需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担当应负的责任。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

11、行民事义务,义务主体假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某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告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更。 (1)主体变更。主体变更可以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削减,也可以表现为主体变更。在民事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变更也称为合同转让。(2)客体变更。客体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更。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

12、,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 (3)内容变更。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将会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不变,内容也可以变更,它表现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增加或削减。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丢失了约束力。 (1)自然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当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歼灭。 (3)违约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

13、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行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在确定的状况下才能产生,而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也由确定状况确定的。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状况,即是人们通常说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即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缘由。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两类。 (1)事务 事务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等。 当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规定把某种自然现象和建设权利义务关系联系在一起的时候,这种现象就成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即事务。这就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歼灭的缘由之一。事务产生大致有三种状况。自然事务。自然

14、现象引起的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难等。社会事务。社会现象引起的。如斗争、暴乱、政府禁令等。意外事务。即突发事故如失火、爆炸、触礁等。 (2)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主动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都能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歼灭。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有法律依据。受法律爱惜的行为。如依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的初步设计的行为、依法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行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受法律禁止的侵扰其他主体的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的行为。如违反法律规定或因过错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没有国家批准的建设,擅自动工建设等行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

15、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行使对建设业的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如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下达基本建设支配,监督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行为。立法行为。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工程建设法律的活动。如国家制定、颁布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条例等行为。司法行为。司法行为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能活动。它包括各级检察机构所实施的法律监督,各级审判机构的审判、调解活动等。如人民法院对工程建设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的行为。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担当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及三个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代理的种类 代理有托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1)托付代理,托付代理是指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公民托付律师代理诉讼即属于托付代理。托付代理可接受口头形式托付,也可接受书面形式托付。假如法律明确规定必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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