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道路旅客运输交通事故汇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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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道路旅客运输交通事故案例汇编广西超大运输集团黎塘有限公司2015年“120”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一、事故简介2015年1月20日19时37分左右许,由广西超大运输集团黎塘有限公司驾驶员周建安驾驶桂AG0383号大客车由宾阳往黎塘方向行驶,上述时间当车辆行驶到大桥镇朝阳路口路段时,与一名横穿公路的行人(疑似流浪人员)发生碰撞,碰撞后该行人跌到对向行车道上,被对向多辆来车再次碰撞、碾压并向前推行30米左右,造成该行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事故原因分析该行人(疑似流浪人员)夜间步行横穿公路,没有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广西超大运输集团黎塘有限公司驾驶员周建安

2、驾驶的桂AG0383号客车为正常行驶,无超速(事故发生时GPS车辆速度50公里/小时左右)、违法占线行驶等行为。发生碰撞的原因是客车驾驶员发现行车道左前方有该行人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及。此起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桂AG0383号大客车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三、事故教训此起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同时也给广西超大运输集团声誉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分析事故原因,教训极其深刻。该事故暴露了我市部分客运驾驶员存在安全预防意识差,夜间行车,麻痹大意,未注意观察道路两边情况,紧急避险能力不强等问题。四、事故点评:当前营运车辆驾驶员来源多元化,素质参差不齐,安全意识需通过教育、考核等方式进一步强

3、化。我们要将该起事故情况通报公司全体员工和所有建制产值责任人、驾驶员,并进行教育,召开事故分析会,让他们吸取事故教训。让企业人人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排查安全隐患,杜绝和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行车安全。广西现代桂联旅游客运有限公司2015年“4.4”一般交通事故情况一、事故简介2015年4月4日,广西现代桂联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所属桂AA2987号大客车核载39人(含驾驶员),空车,由廖启剑驾驶从浦北经邕浦公路返回南宁。14时40分左右,当行驶至灵山县境内新圩镇路口(距灵山县城大约5公里处)时,与一辆由左边突然横穿马路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死亡,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般道路交

4、通事故。二、事故原因分析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初步分析发生这起事故的原因:一是电动车驾驶人侯受权安全意识淡薄,驾车未戴头盔,未注意观察路上是否有来车,突然左拐横穿公路;二是大客车驾驶员廖启剑在驾驶车辆途经二级路丁字路口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注意路边车辆的动态,对电单车可能横穿公路没有预见性,减速慢行通过。当遇到电单车突然左拐横穿公路时,避让不及,导致事故的发生。 根据事故现场的勘探和双方对造成事故的过错分析,目前交警部门初步认定桂AA2987大客车对事故负次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侯受权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电单车方对事故认定持有异议。目前该事故仍在处理中。三、事故教训这起事故,也给我们广大安全管理人员

5、、驾驶员敲响了警钟,节假日期间,道路交通非常复杂,二级以下山区道路,路窄、路况复杂,摩托车、电单车、农用车、面包车多,车辆普遍超员,各种车辆混杂行驶,各车辆驾驶员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违法违规行驶时常出现,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灵山境内地段,清明期间人流、车流特别大,是节假日事故多发期(期间已连续发生多起较大事故)。因此,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学习,提醒驾驶员驾驶车辆节假日期间经过这些路段行驶时,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观察路上车辆和行人动态,有预见性的提前减速慢行,注意避让,遇到紧急情况,要采取正确的避让措施,不能存在有麻痹大意的思想和侥幸的心里,防止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四、事故点

6、评本次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电动车驾驶人侯受权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未戴头盔,未注意观察路上是否有来车,突然左拐横穿公路,导致事故发生。车辆承包人、驾驶员廖启剑安全意识淡薄,在驾驶车辆途经二级路交叉路口时,注意力不集中、缺乏对节假日道路交通情况复杂的安全行车意识和事故突发的预见性,存在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当遇到突然左拐横穿马路的电单车时,没有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隆安汽车总站2015年“4.9”事故案例一、事故简介2015年04月09日19时50分左右,隆安汽车总站驾驶员陆汉协驾驶桂AB6967大型客车,从西林返回南宁,车辆行至林县弄南村路

7、段,与横穿公路的一名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西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桂AB6967车驾驶员陆汉协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回放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数据,车辆发生事故前90秒内上传的车辆行驶速度数据为: 70公里/小时,66公里/小时,77公里/小时。二、事故原因分析陆汉协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的行为与导致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相当。 三、事故教训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8、,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机动车在设有限速标志的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四、事故点评该起事故,通过回放事故视频了解,事故发生的路段是在转弯路段,当驾驶员驾驶车辆转弯,转弯路段存在着视觉盲区,当驾驶员发现横穿公路的行人到发生碰撞,仅为1秒钟时间,导致无法及时作出有效防范措施。原因一是驾驶员思想麻痹,在驾驶车辆通过转弯路段没有按照转弯“三件事,减速、鸣号、靠右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二是行人横穿公路没有采取一看二慢三通过的原则,是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要求各企业一是加

9、强驾驶员教育,将班线运行路段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的方法和防范的安全驾驶操作规程告知驾驶员,二是加强动态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及时提示和制止驾驶员的违法驾驶行为。三是要求驾驶员无论什么情况都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谨慎驾驶,安全行车。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隆宾阳汽车总站2015年“5.6”事故案例一、事故简介2O15年05月06日05时46分,宾阳汽车总站驾驶员谢毅驾驶桂A82989大型客车,从常平返回宾阳,车辆行至宾阳县古辣镇路段与横过人行横道的一名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该行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桂A82989车驾驶员谢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回放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数据,车辆发生事故

10、前90秒运行速度为: 77.8公里/小时、87公里/小时、74.1公里/小时。二、事故原因分析谢毅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让行;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三、事故教训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机动车先进经验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四、事故点评斑马线为人行横道线,是行人的安全线、生命线,神圣不可侵犯。礼让斑马线,尊重行人,尊重生命,应当成为机动车驾驶人的自觉行为。广西超大运输集团马山

11、有限公司2015年“5.16”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一、事故简介2015年5月16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由驾驶员蓝庆芬驾驶桂AL2097号中型客车从周鹿返回马山,上述时间当行驶至林圩镇大塘村莫屯路口路段,与一辆相向驶来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二、事故原因分析 当时发生的路段为弯道路段,对方摩托车驾驶员为占道行驶,车速较快,又为面向太阳光行驶,摩托车驾驶员由于戴太阳帽遮挡住视线,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客车驾驶员蓝庆芬驾驶桂AL2097号客车为正常驾驶,无超速(事故发生时GPS车辆速度为35公里/小时左右),发现前方车辆时,采取预防措施处理不当,

12、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的发生。 此起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公司桂AL2097号客车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三、事故教训 此起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分析事故原因,教训其深刻。该事故暴露了客车驾驶员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观察路面动态的避险能力不强,安全预防能力意识差等问题,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强化驾驶员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五、事故点评 该事故的发生暴露了我市部分企业对驾驶员的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驾驶员的安全意识程度是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如何有效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是下阶段安全工作重心。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预防类似

13、事故再次发生;加强客车驾驶员安全操作技能的学习培训,通过该起事故教训,让我们深刻体会到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时刻注意前方车辆行驶状态,准确判断,提前做好防范。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隆安汽车总站2015年“6.11”事故案例一、事故简介2015年06月11日16时25分,隆安汽车总站驾驶员郑光忠驾驶桂AC5575大型客车,从南宁开往灌阳,车辆行至恭城县小村转弯下坡路段(双向两车道,中心单实线分隔,分两条非机动车道),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与一辆水泥罐车发生碰撞,造成4人死亡,9人送医院检查治疗,大客车整车和水泥罐车车头烧毁的较大交通事故。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桂AC5575车驾驶员郑光忠

14、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回放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数据,车辆发生事故前50秒内上传的车辆行驶速度数据为:96.3公里/小时,94.5公里/小时,85.2公里/小时,90.7公里/小时,83.3公里/小时。二、事故原因分析郑光忠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且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超过最高行驶速度,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三、事故教训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四、事故点评该起事故驾驶员超速驾驶、弯道超车、占线超车,是

15、发生事故的原因。机动车超速行驶已成为导致恶性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弯道超速则更加危险。弯道行驶,由于离心力的作用,易使车辆向回转中心外侧发生侧滑或倾斜。在同等条件下,车速提高一倍,其离心力就会增大三倍。过大的离心力使车辆变得极难驾驭。从管理上查找原因,监控人员存在不履职情况。事故发生时,驾驶员超速驾驶,监控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及时提示和制止驾驶员的违法驾驶行为。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横县汽车总站2015年“6.16”事故案例一、事故简介2015年06月16日15时33分,横县汽车总站驾驶员钟世年驾驶桂AH0285大型客车,从玉林返回横县,车辆行至浦北寨圩二级公路路段,与一辆对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约70岁)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桂AH0285车驾驶员钟世年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回放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数据,车辆发生事故前90秒内上传的车辆行驶速度数据为:61.1公里/小时,72.2公里/小时, 46.3公里/小时。二、事故原因分析两车会车时,钟世年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三、事故教训驾驶人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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