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残儿童家庭寄养评估规范》(编号szdbz8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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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20A 20SZDB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852013孤残儿童家庭寄养评估规范2013 12 -23发布2014 -01 - 01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51SZDB/Z 85-2013目次前言31 范围42 规范性引用文件43 术语和定义44 评估目的65 评估分类66 评估要求77 评估内容108 评估质量检查与改进13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家庭寄养调访评估指标体系14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儿童寄养前评估表17附录C (规范性附录) 试寄养期评估19附录D (规范性附录) 被寄养儿童发展进度评估表37附录E (规范性附录) 寄养家长照料能力评估47附

2、录F (规范性附录) 寄养家庭绩效评估50附录G (资料性附录) 寄养终结评估表52参考文献53前言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规范由深圳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社会福利协会。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宝安区社会福利中心、龙岗区社会福利中心。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郑小霞、马少和、赵冰、陶隽、黄平兰、张耀文、张伟、江秀娜。本规范为首次发布。孤残儿童家庭寄养评估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在开展家庭寄养时申请寄养家庭的条件和要求、家庭寄养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寄养效果的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儿童福利机构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MZ010-2001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GB/T 26341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分类和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发2003144号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发200824号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民政厅 粤民福200188号 广东省福利院家庭寄养管理暂行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儿童福利机构 是指政府批准,为孤、弃儿童提供养护、教育、康复、医疗等服

4、务的社会福利服务组织。3.2家庭寄养 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3.3被寄养儿童 是指监护权在民政部门,在受民政部门或其批准的儿童福利机构委托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4寄养申请人 是指向民政部门或相关儿童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家庭寄养的个人。3.5申请寄养家庭 是指寄养申请人所在的家庭。3.6寄养家庭 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民政部门或其批准的儿童福利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3.7寄养家长 是指家庭寄养时,被寄养儿童的主要照料人。3.8家访 是指评估人员或儿童福利机构工

5、作人员去到寄养家庭实地开展工作或收集信息、了解情况的工作方式。3.9寄养前评估 是指家庭寄养前对申请寄养的家庭和被寄养的儿童进行的考查分析以确定是否符合寄养条件和适宜进行寄养的活动。3.10筛选评估 是指儿童福利机构对申请寄养家庭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以确定申请寄养家庭是否具备家庭寄养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条件。3.11调访评估 是指对筛选评估合格的家庭进一步进行评估,以确定申请寄养家庭适合进行家庭寄养的程度。3.12寄养过程评估 是指在寄养过程中的各类评估的总称,包括试寄养期评估、家长的照料能力评估、寄养儿童发展进度评估和寄养家庭绩效评估。3.13试寄养期 是指被寄养儿童进入寄养家庭生活的前三

6、个月规定为试寄养期。3.14在学儿童是指达到早期教育或义务教育年龄正在各类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儿童。3.15寄养终结评估 是指儿童福利机构在寄养关系终止时,对被寄养儿童的寄养情况、身体健康状况、照料护理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用以评价整个寄养过程的评估活动。4 评估目的4.1 为儿童福利机构选择出适当的寄养家庭提供定性的、定量的指标和要求;4.2 为评价家庭寄养工作效果提供定性的、定量的指标和要求;4.3 为儿童福利机构采取相应的家庭寄养服务措施提供依据和指引。5 评估分类5.1 分类依据根据开展家庭寄养工作的先后顺序将家庭寄养评估分为寄养前评估、寄养过程评估和寄养终结评估三大类,每类评估都有相应

7、的程序和指标。5.2 寄养前评估5.2.1 根据评估的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将寄养前评估分为寄养家庭评估和被寄养儿童评估两部分。5.2.2 寄养家庭评估是对向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寄养的家庭进行考查分析,以确定申请寄养家庭是否具备家庭寄养条件的评估活动,由资料筛选和实地调访两个评估环节组成。5.2.3 被寄养儿童评估是儿童福利机构对拟被寄养的儿童进行考查分析,以确定拟被寄养的儿童在生理机能和心理发展状况是否适宜进行家庭寄养的评估活动。5.3 寄养过程评估5.3.1 寄养过程评估包括试寄养期评估、被寄养儿童发展进度评估、寄养家长照料能力评估和寄养家庭绩效评估四个部分。5.3.2 试寄养期评估是指在试寄养期内

8、对被寄养儿童的适应状况、寄养家长的试行照料方式、被寄养儿童的健康发展状况以及寄养家庭所在社区的资源情况进行考查分析,以确定寄养家庭和被寄养儿童是否适宜建立正式寄养关系的评估活动。5.3.3 被寄养儿童发展进度评估是指寄养家庭与被寄养儿童正式建立寄养关系后,儿童福利机构定期对被寄养儿童的独立生活能力、运动能力、作业能力、交往能力、参加集体活动及自我管理能力进行考查分析,以准确了解被寄养儿童社会生活能力发展情况的评估活动。5.3.4 寄养家长照料能力评估是指在寄养期内,儿童福利机构对寄养家长照料能力进行考查分析,以确定寄养家长是否合格的评估活动。5.3.5 寄养家庭绩效评估是指儿童福利机构在一定时

9、间段内对家庭寄养的总体效果给出综合评价的评估活动。5.4 寄养终结评估儿童福利机构在寄养关系终止时,对被寄养儿童的生活情况、认知能力、行动能力、语言发展、人际交往、家长感受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以全面评价整个寄养过程的评估活动。6 评估要求6.1 评估管理6.1.1 工作要求6.1.1.1 开展家庭寄养活动的儿童福利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评估小组。6.1.1.2 儿童福利机构选择寄养家庭、确定被寄养儿童和评价寄养效果均应进行评估。6.1.1.3 评估活动应由儿童福利机构认定资质的从业人员完成。6.1.1.4 评估活动应遵循规定的程序和规范,评估结果须由评估员签字确认。6.1.1.5 应使用护理学、心理

10、学、社会工作和儿童福利等相关行业的专业术语。6.1.1.6 若寄养期间发生侵害被寄养儿童权益的,儿童福利机构应与之解除寄养关系,并追究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a) 性侵犯;b) 家庭暴力或故意伤害;c) 虐待、遗弃、侮辱;d) 教唆被寄养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6.1.2 评估小组组成及职责6.1.2.1 评估小组由组长和评估员组成。6.1.2.2 成立评估小组时由儿童福利机构机构行政负责人指定一名分管寄养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或开展寄养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担任评估小组组长,再由评估小组组长指定若干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作为评估员。6.1.2.3 评估员的人数由评估小组组长根据寄养工作需要确定,不应少

11、于2人。6.1.2.4 评估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评估员对评估小组组长负责,评估小组组长对儿童福利机构负责。6.1.2.5 评估小组履行下列职责:a) 负责组织开展各具体评估活动;b) 负责对本机构评估员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c) 负责对本机构的评估员进行业务培训;d) 负责处理评估争议;e) 负责建立并维护被寄养儿童信息数据和档案管理;f) 负责处理其他与评估有关的事务。6.1.3 评估员资格条件6.1.3.1 从事家庭寄养评估的评估员应至少具体下列条件之一: 接受过医学或护理学全日制正规教育三年以上,具有注册护士或执业医师资格,在儿童福利机构连续从事孤残儿童专业护理或临床工作两年以上; 接

12、受过社会工作专业全日制正规教育三年以上,具有助理社工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从事儿童福利领域一线社会工作实务工作2年以上。6.1.3.2 评估员初次从事评估工作前应完成不低于20个标准课时的家庭寄养评估入门培训和实习。6.1.3.3 评估员应接受评估小组组织的家庭寄养评估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得少于50个标准课时。6.1.3.4 连续从事寄养评估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估员可不参加评估小组组织的家庭寄养评估继续教育培训。6.1.3.5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注销其评估员资格:a)一年累积评估工作时间不足30小时的;b)因转岗、脱岗,未从事家庭寄养评估工作累计二年以上的;c)评估员有违法

13、、违纪问题,或在评估中出现严重技术差错或严重违反职业伦理的。6.2 寄养前评估6.2.1 对寄养家庭的评估6.2.1.1 筛选评估可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对寄养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寄养申请人是否符合进行寄养所需的条件。6.2.1.2 对筛选评估不合格的寄养申请人应及时电话回复,对筛选评估合格的寄养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调访评估。6.2.1.3 调访评估应深入寄养申请人家庭实地了解情况,并核实寄养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是否属实。6.2.1.4 应按调访评估得分高低择优选择试寄养家庭,调访评估不合格的寄养申请人不应开展试寄养及其他寄养活动。6.2.2 对被寄养儿童的评估6.2.2.1

14、寄养前应记录被寄养儿童的若干生理指标,并对被寄养儿童的健康、康复、教育等情况进行评估。6.2.2.2 健康评估应由专业资质的医生开展、康复评估应由专业资质的康复师开展、教育评估应由专业资质的教师开展,评估意见应由寄养评估小组负责人给出,或寄养评估小组负责人授权的工作人员给出。6.2.2.3 如寄养时有需寄养家长注意的护理、康复、教育等事项应在寄养前告知寄养家长,并提供必要的培训或指导。6.3 寄养过程评估6.3.1 试寄养期评估6.3.1.1 试寄养期宜为三个月。6.3.1.2 试寄养期内评估人员应及时了解被寄养儿童在新环境的适应情况。6.3.1.3 试寄养期内评估人员对试寄养家庭的电询次数每月应不低于二次。6.3.1.4 试寄养期内评估人员对试寄养家庭的家访次数每月应不低于一次。6.3.1.5 试寄养期评估报告应在试寄养期结束前一周内完成。6.3.1.6 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建立正式的寄养关系。6.3.2 被寄养儿童发展进度评估6.3.2.1 被寄养儿童发展进度评估应每季度进行一次。6.3.2.2 评估人员应于3个工作日前将拟开展评估的事项通知寄养家长。6.3.2.3 被寄养儿童发展进度评估表应由寄养家长填写。6.3.2.4 评估人员应针对评估表的内容和填写要求给予解释和说明,指导寄养家长正确填写评估表格。6.3.2.5 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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