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企业监督管理业务部分应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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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1页 共31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综合监督管理子系统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登记事项监督管理业务部分规范、高效运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登记事项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企业监管)工作效率,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网格化监管为基础,实行辖区监管责任制。第三条 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重点行业企业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管措施要求,以动态巡查为方式,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工作机制。第四条 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为平台,设置企业监管基础

2、数据,录入日常企业监管信息,建立完善企业监管数据库,留存企业监管痕迹。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辽宁省管辖范围内承担企业监管工作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六条 下级企业监管机关在上级企业监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企业监管工作。第七条 实施新办企业复查、日常监管、年检验照、无照经营管理、各类专项整治、涉案检查、案后回访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需应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企业监管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监管系统)。第三章 操作规范第一节 监管初始设置第八条 监管初始设置主要包括监管小组、监管片区的设置和调整。第九条 监管小组设置。各级企业监管机构应按照科学设置、合理调配、简洁高效的原则,

3、在企业监管系统中利用“增加”和“删除”功能设置监管小组。 每个监管小组应不少于二人,并指定组长;一个监管小组可监管多个片区,每个监管小组对所辖监管对象数量必须明晰。为了操作的方便性和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尽量不要把同一个监管人员配置到多个监管小组。监管小组名称应统一设置:即局简称+工商所(或内设机构)简称+第*巡查小组。第十条 监管片区设置。各级企业监管机构应在企业监管系统中,利用“增加”、“停用”和“合并”功能设置监管片区。监管片区应按行政区域或市场布局设置(个别专业性监管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按行业或市场主体类型进行设置)。一个监管片区只能由一个监管小组监管;监管片区设置时要注明该监管片区所

4、辖详细行政区域范围。根据监管实际工作需求,可新增监管片区或停用、合并原监管片区。“停用”、“合并”监管片区前要利用“批量更新片区和市场”功能,将被停用、合并监管片区中的监管对象调整到相应的监管片区中。监管片区名称应统一设置:局简称+工商所(或内设机构)简称+地名简称(或第*)片区。第十一条 “检查频率、监管措施、主动监管配置”等监管信息设置及“监管指标查询设置”,原则上按照企业监管系统统一设置要求执行。如需变动,经市局分管领导同意,由专人负责,统一设置。第二节 企业监管对象管辖认领第十二条 各级企业监管机构的企业监管对象管辖确认通过管辖属地认领进行。第十三条 属地认领是指登记机构通过登记业务系

5、统将已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信息发送到企业属地监管机构,由企业属地监管机构确定该市场主体是否归属其监管。第十四条 属地认领业务环节包括:发送:根据登记人员选择的企业监管机构,由登记业务系统自动派发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等业务信息。认领:由企业监管机构认领人员负责将需要认领的市场主体下发到具体监管片区,设置监管级别、监管频率。退回:由企业监管机构认领人员负责将不归属本辖区监管的市场主体退回给登记机构。催领:负责企业下级监管机构市场主体属地认领的催办,对逾期未认领的,发出催领通知,督办及时认领。查询:由企业监管机构认领人员负责查询本机构或下级机构的市场主体未认领、已认领、退回等信息。第十五条 属地

6、认领可以在本机构内部或跨机构之间进行。登记业务系统发出的属地认领信息,在企业属地监管机构属地认领组成员的“待办事宜”页面中体现。第十六条 企业属地监管机构认领组成员在“待办事宜”中查找属地认领业务,进入认领环节。核对市场主体住所、地址、监管级别后,对归属本机构监管的市场主体点击“同意认领”按钮;根据相关提示,填写反馈意见、设置监管对象的监管级别和所属片区,同时标记重点风险行业(个体工商户标记重点监管区域);对应由其他认领人员完成该市场主体认领操作的,点击“撤销签收”按钮,交由其他人员认领;对不归属本机构监管的市场主体,将该业务回退给派发业务的机构;对归属下级机构监管的市场主体,点击“发送给下级

7、机关”按钮,发送给下级监管机构。第十七条 对重点风险行业、重点监管区域,企业监管系统依据设置的监管频率,结合企业信用类别,在年度应检查次数栏目内显示检查次数,并于检查日期前进行自动提示。第三节 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及实施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定期检查、日常检查、涉案检查、案后回查、专项检查等。定期检查:对新设立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进行回访;日常检查:对辖区企业按日常工作计划和安排进行检查;专项检查: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对某类行业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涉案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案后回查:对因严重违法被立案查处的企业,结案后3个月内进行复查。第十九条 检查计划制

8、定。实施企业监督检查应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分为日常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和非计划性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名称应统一设置:分局简称+工商所(或内设机构)简称+年度(时间)+计划内容。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在“备注”中注明该计划制定的原因、工作要求等内容;在“制定检查模板”时,应与法律法规及所制定计划内容相一致;“提交执行”的计划,必须按期实施、办结。第二十条 制定“检查数据采集表”应以县(分)局以上监管机构为单位;“新增检查项”应与法律法规及所制定计划内容相一致,应确准 “批量发布”范围。第二十一条 检查情况录入。各级属地监管机构要按照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个体工商户分层

9、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按时、按次对所辖监管对象进行巡查,将实地巡查情况填写在市场主体巡查记实中,并及时在监管业务系统中录入检查情况;“选择监管措施”时要与实际实施的监管措施一致。依据“检查数据采集表”实施检查的,同时将检查情况录入“专项检查数据采集表”。录入计划“检查记录”要注意做好“后续”处理工作,对“违章违法”企业或“添加无照经营户”的,应依法、按时处理;处理后的无照经营业户应在监管业务系统“无照经营管理”模块中及时删除。第二十二条 检查报告审批。监管人员录入监管对象违法违章记录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对检查报告内容进行审批,选择以下环节录入审批意见:同意并退回检查小组:领导审批

10、通过,选择退回给检查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归档,结束本次检查计划;退回:不同意本次检查报告的,退回给执行人员,要求执行人员补充或改正检查报告。送其他领导审批:将检查计划发送给其他领导审批。第二十三条 监管业务系统支持对本级机构及下级机构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已巡查情况和未巡查情况、检查数据采集录入、检查表汇总情况、监管认领情况进行统计。第二十四条 监管业务系统支持打印所辖监管对象的“经济户口”。第四节 无照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 无照经营录入。依据监管业务系统“无照经营户管理”功能提示,按照以下业务流程进行无照经营业户录入。录入:对在巡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业户,由巡查人员录入无照经营事项、监管信息、违法违

11、章信息,将该业务发送给审批人员。审批:由审批人员对巡查人员报送的无照经营业户相关情况进行审核,作出是否予以通过的决定,并将意见反馈给巡查人员。办结:巡查人员依据审批人员的意见,完成无照经营业户的录入工作。第二十六条 无照经营增加。对执行“监管计划”时发现并已添加的无照经营业户,不需要在“无照经营增加”中重复增加;除此之外,应将所有无照经营业户在“无照经营增加”中添加相关信息,按监管要求对无照经营业户进行监管,同时做好“后续”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无照经营修改及删除。对无照经营业户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无照经营修改”中及时修改相关信息;对已经规范或取缔的无照经营业户,应在“无照经营删除”中及

12、时删除。第五节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第二十八条 各级属地监管机构依据监管业务系统划分的A、B、C、D企业信用类别,按照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相关监管措施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同时,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企业相关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录入工作。第二十九条 企业信用分类级别的调整。监管业务系统对所有的监管对象按设定好的监管指标自动生成企业信用级别;如因特殊原因调整企业分类级别的,需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由专人调整。第三十条 内部优良信息的归集。属于工商部门评(认)定的企业“内部优良信息”,按照“谁办理、谁负责、谁整理、谁录入”的原则录入。第三十一条 外部信用信息的归集。对企业或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

13、关提供的企业“外部信用信息”资料,由该企业属地管理部门负责核实,填写外来“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审批表,经县(分)局法制部门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录入。第三十二条 应按照下列时限完成数据录入:企业“内部优良信息”应在评(认)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录入;企业“外部信用信息”资料,应经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录入。第三十三条 查询统计。监管业务系统支持对本级机构及下级机构监管对象的信用类别、信用类别调整、预警企业、投资企业关联信息的查询及企业信用情况、信用分类的统计。第六节 重点风险行业监管第三十四条 重点风险行业设置。重点风险行业是指涉及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社会稳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环

14、境保护等行业。省局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公布全省指导性重点风险行业范围。各地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重点风险行业范围。重点风险行业设置由市局设专职人员负责。第三十五条 重点风险行业标注。企业属地监管机构认领人员进行“属地认领”时,应对登记环节中重点风险行业标注进行确认;监管人员应在年检(验照)业务环节和监管业务环节对监管对象的重点风险行业标注进行确认。第三十六条 重点区域类别设置。省局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定期公布全省指导性重点区域类别。各地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重点区域类别。重点区域类别设置由市局设专职人员负责。新增、调整监管对象重点区域在“重点监管区标记”中进行。第七节 突发事件及专项整

15、治第三十七条 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或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应利用监管业务系统“专项整治任务发布”或“突发事件任务发布”平台实施。第三十八条 专项整治。“专项整治任务发布”由县(分)局以上机构进行,负责实施专项整治任务机构进行“专项整治任务认领”和“专项整治任务反馈”,专项整治任务发布机构负责工作总结。第三十九条 突发事件。“突发事件任务发布”由县(分)局以上机构进行,负责实施突发事件任务机构进行“突发事件任务认领”和“突发事件任务反馈”,突发事件任务发布机构负责工作总结。第八节 年检验照第四十条 年检验照系统具体包括以下业务模块:年检验照受理、延期年检、年检验照查询、未年检验照查询、年检验照统计、未年检企业公告、委托年检、个人工作量统计等。第四十一条 年检验照按以下业务流程进行:收取年检验照材料、年检验照受理、打印受理通知书及存根、录入年检验照资料、年检验照审核、年检验照通过。收取年检验照材料、不予受理、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存根。第四十二条 年检验照机关设置。各地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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