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星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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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鼎星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 扬州恒通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李小冉住所地: 邗江区文汇西路与润扬路交汇处东南角 邮编: 110034联系电话: 89865616乙方: 华鼎星城法定代表人: 金秋住所地: 扬州市京华城西路与真州路的交汇处(阳光美第项目正南面) 邮编: 110021资质等级: 贰级 证书编号: 091号 联系电话: 87693111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沈阳万科魅力之城住宅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所赋予的定义是:1、 专有部分-指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并具有排

2、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上述空间或区域内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端以内的相关设施设备。2、 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3、 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共用智能化设备、其它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4、 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 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房屋等。5、 交付使用-指业主按商品房买卖合同

3、约定办理完结开发商指定的相应手续;业主在约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视为房屋已交付使用。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华鼎星城 ;物业类型: 住宅小区 ;座落位置: 扬州市京华城西路与真州路的交汇处;建筑面积: 168675万平方米 ;总占地面积: 50万平方米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二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 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污水管道的疏通;4、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 停车场秩序管理服务;6、 物业档案

4、资料管理。说明:业主门户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户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空调位等不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之内。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服务质量标准详见附件)。第三章 服务费用第四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方式。第五条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1、 住 宅: 1.8 元/平方米月;2、 朝外商铺物业服务费 0.9 元/平方米月3、 朝内商铺物业服务费 3.6 元/平方米月 4、单体车库: 0、9 元/平方米月 5、地下车位: 100 /个月 6、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经营利润

5、构成。第六条 其他服务收费标准1、 地面车位服务费:100元/月;2、 电梯费按政府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即:3、 装修服务费:3元/平方米;4、 装修垃圾清运费按政府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即:(1)200元/户一室一厅以下(2)260元/户二室及二室一厅(3)320元/户二室二厅及三室一厅(4)380元/户三室二厅及四室以上。第七条 物业服务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 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 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 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 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 办公费用;7、 物业服务企业固

6、定资产折旧;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 法定税费;10、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11、其他费用。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会随着项目规划变更、政府政策变化而进行调整。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采取银行托收或业主自行交纳的方式。第十条 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及提供其他特约服务,服务报酬由乙方与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第十一条 业主应于本物业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1、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

7、甲方全额交纳。2、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规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3、 物业服务费用按季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季首月15日前向乙方交纳当期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交纳欠费总额的3作为滞纳金。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乙方对于施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可以通过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予以公布等合法手段催收、催缴。乙方也可以采用寄送挂号信得方式对拖欠物业费得业主进行催收、催缴,邮寄地址为业主办理入住登记时登记地址为送达

8、地址。未交纳物业服务费超过3个月的,乙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明示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特约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第十三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车位所有权属,依照法定或业主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第十四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1、 共有产权停车场使用,车位使用人应按3.3元/次位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服务费(含车位使用费)。按月、季或年进行预先交纳,未交费车辆不得进入园区及使用停车位。2、 地下车位服务费用100元/个位3、 独体车库由业主购置的,业主或车库使用人按0.9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服务费,服务费用按季交纳,业主或车库使用人应

9、于每季首月15日前向乙方交纳当期车库服务费,拖欠及逾期的处理方式同第十一条第3、4款。4、 除规划车位之外,利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改造成为车位的,产权为业主共有,收益归全体业主。第十五条 乙方应与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车位使用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第十六条 收益分配方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乙方可以在此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宣传、场地租赁等经营活动,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1、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入、以及临时停车收入在扣除服务成本后,其余部分纳入维修资金。2、 除车场外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

10、营,收入的15%作为代理服务费(包括成本及酬金)由乙方计提纳入物业服务收入,85%作为产权收益纳入专项维修管理资金。3、 非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或车库的服务费收入,全部纳入物业服务收入资金。第十七条 装修服务费与装修垃圾清运费纳入物业服务收入资金。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第十八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存在问题,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服务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第二十条

11、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 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它资料。第二十二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物业交付后,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服务时,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12、第二十四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上报政府相关部门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小区沈阳万科魅力之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当开展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第二十七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

13、业主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八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就双方的权力、义务与装饰装修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第二十九条 甲方应于物业交付使用前30天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不少于法律规定面积的物业服务用房。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子啊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七章 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第三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2、 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

14、包含本合同的主要内容,要求物业买受人承诺在本物业具备入住条件后承继本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3、 制定沈阳万科魅力之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在物业买卖合同中要求物业买受人书面承诺遵守。4、 不得擅自改变本物业的公共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应取得本物业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实施。5、 当项目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甲方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第三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1、 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2、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3、 建立物业服务档案,及时记载变更情况。4、 可以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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