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对员工违规违制实行积分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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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对员工违规违制实行积分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行为,确保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强化农村信用社内部经营管理,防止违规违制行为和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全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及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积分是指对在岗员工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制行为以记分的方式记录其累计过错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使用于*县农村信用社全体在职员工。 第二章 积分应用 第四条 本办法在实际操作中,

2、与*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同时结合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实行累计记分制,三年内累计总分为6分。 对一年内记分达2分以上的员工,将给予本年度岗位考核不合格,并下调一个档次的系数工资。 三年内累计积分达4分的员工,将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下调二个档次的系数工资。 三年内累计积分达5分的员工,将给予降级、降职或下岗学习,列入末尾淘汰对象。 三年内累计积分达6分的员工,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第三章 记分细则 第一节 信贷管理 第六条 违规发放贷款,未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每笔(次)记0.5分。 第七条 按照不同的贷款方式应具备的信贷资料收集不齐全

3、、整理不规范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记0.5分。 第八条 “三查”制度不落实。未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对责任人每次记0.5分。 第九条 借款合同要素不全,未签字或盖手印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记0.5分。 第十条 不建立贷款有关登记簿(监测账),贷款账、表、卡、簿、据不符,不执行贷款质量监测制度,贷款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的,发现一次记0.5分。 第十一条 贷款展期不符合有关规定,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记0.5分;未按规定发出到期或催收通知书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记0.5分。 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调整贷款形态或人为调整形态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记0.5分。 第十三条 抵贷资产未按规定程序、权限取得,

4、未按规定落实专管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未建立抵贷资产登记簿和明细台账,未按规定进行账务核算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记0.5分。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借款和保证人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卡的;企业贷款后未按规定上报联社登录银登系统的,对责任人每次记0.5分。 第二节 会计、出纳 第十五条 违反现金管理办理支付,大额现金、大额汇划款未按规定分级审批、登记、报备的,对责任人每笔记0.5分。 第十六条 现金未坚持验箱卡把核对库存现金,出纳现金账未坚持每日与会计核对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记0.5分。 第十七条 不坚持执行钱账分管、当日核对账款、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现金收付未按规定换人复核的,对责任人每

5、次记0.5分。 第十八条 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未执行监控录象管理制度、内勤主任(主办会计)检查制度、密码管理制度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记0.5分。 第十九条 违反库房管理制度规定,未执行库款交接、钥匙分管、双线平行交接制度,金库钥匙不按规定保管的,临柜人员临时离岗微机不退出操作系统的,印、押、证、款不按规定锁定的,因事离岗钱箱不加锁,查库期间出纳未验证的,对责任人每项记0.5分。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建立会计、出纳相互核对的抵押品管理制度,抵押物品登记不规范,抵押物品账实不符,抵押物品出借未按规定审批或手续不全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记0.5分。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主任未按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内网点的

6、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进行检查或检查无记录的,对责任人每次记0.5分。 第二十二条 重空凭证未按规定保管、登记、领用、销号、交接,未按规定执行“双线”或“三线”销号的,每次记0.5分。 第二十三条 不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和账户,人为乱摆科目和账户,影响会计核算正确性和真实性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记0.5分。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未按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归档、销毁、调阅的,保管不当造成会计档案虫蛀、鼠咬、霉烂的,对责任人每次记0.5分。 第二十五条 虚列费用支出,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标准,按比例控制的费用超支的,转移下甩费用支出的,对责任人记0.5分。 第三节 计算机 第二十六条 机房工作人员

7、不严格遵守机房管理规定,无关人员进入机房不加控制,进出机房未进行登记的,对责任人每次记0.5分。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或事后监督员擅自参与办理柜台业务或处理账务,随意将系统管理权限下放基层网点人员掌握的,对责任人每次记0.5分。 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人员未按规定填写日志,未按规定执行系统开启或关闭操作,日终处理不规范,未按规定进行错账冲正的,对责任人每次记0.5分。 第二十九条 未按规定进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不及时,前台业务与后台业务出现差错后未按规定处理,前台账务与后台账务不等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记0.5分。 第四节 安全保卫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允许手续不全的人员进入金库的,对责任人每

8、次记0.5分。 第三十一条 营业期间未锁安全门;违反规定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储蓄所柜台内、防卫器械放置不到位的,对责任人每次记0.5分。 第三十二条 未按规定开启电视监控、报警器、通讯设备,以及对录像资料未妥善保存、损坏的,对责任人每次记0.5分。 第三十三条 现金押运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登记或交接登记不完整、不规范的,对责任人每次记0.5分。 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纠正的,发现一次记0.5分。 第三十五条 押运期间,司押人员不遵守押运制度的,发现一次记0.5分。 第五节 人事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不遵守劳动纪律,上班迟到、早退、干私活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对责任人

9、记0.5分。 第三十七条 以权谋私,以贷谋私,吃、拿、卡、要、报、玩,情节轻微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记0.5分。 第三十八条 在信用社外部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的,对责任人记1分。 第三十九条 因服务态度不好、服务质量不高,与客户争执、吵嘴(含与内部人员)、使用服务忌语的,发生一次对责任人记0.5分。 第四十条 因酗酒而耽误工作或影响他人工作或影响信用社形象的每次记1分。 第四十一条 被客户投诉、举报,经核实属实的,对相关责任人每次记1分。 第四十二条 对领导授意、指使、强迫其违规办理业务不拒绝、不报告的一次记1分。 第四十三条 对授意、指使、强令员工违规办理业务的,一次记1分。 第四十四条 联社机

10、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检查、监督、辅导不到位,对存在的问题应发现未发现、应报告未报告、应帮助解决未帮助解决,以及下基层提不合理要求和怠工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四章 记分操作 第四十五条 联社各业务部门及监督部门根据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事实,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提出记分建议。 第四十六条 违规记分由检查人员根据违规事实以书面形式由违规责任人签字认可,并报经相关领导确认后转送人事教育科据以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人事、监察部门对责任人员的记分分别建立记分台账进行登记管理,每年对记分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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