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差异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389399736 上传时间:2023-12-20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9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析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差异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浅析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差异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浅析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差异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浅析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差异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浅析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差异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浅析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差异》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析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差异(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上海财经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会计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序 言固定资产属于生产资料,生产资料是物质生产的基础,在企业经济活动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绝大多数企业中,固定资产所占的资金在其资金总额中占有较大的比重。2007年以来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继出台并实施,使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均发生了变化。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是从及时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稳健经营的谨慎性原则出发,制定具体的会计核算办法;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是从历史成本和收入与成本相配比原则出发,制定相应的税务处理方法。二者在实务中仍有差异。系统地分析和研究两者之间的会计处理差异,可以方便税务机关对

2、企业进行征税和管理,也可以方便企业自行计算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进行纳税申报,使企业和税务机关日常工作更加方便、快捷、准确,具有现实意义。一、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差异产生的原因为了更快的与国际会计接轨,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发展的需要,我国于2006年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又于 2007年3月和11月分别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都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方面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由于二者制定的目的、遵循的原则、核算的基础、规范的内容不同,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不同,反映在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上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会计核算的目的是以财务

3、报告的形式反应,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而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要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它也发挥一些调节经济、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还要为方便征收管理考虑。这就使得二者不得不产生差异。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在固定资产方面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具体规定的不同,对企业后期会计利润的正确计算、税款的缴纳正确与否产生很大的影响。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及确认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4、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是必须同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并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确认:(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现行税

5、法将固定资产标准与会计准则协调一致,提高了可操作性,但二者均未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容易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二者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统一的固定资产的确认价值标准,从而尽量减少实际工作中的一些异议。(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由此可见,会计和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1、外购固定资产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

6、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外购固定资

7、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基本相同。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为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计量上。税法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以实际发生的成本作为历史成本计价。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不按现值计价,而为支付价款总额和相关税费。这样,会导致该种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小于其计税基础。例:2008年1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特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甲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款。该设备价款总计900万元,在2008年到2012年的5年内,每半年支付90万元,每年的付款日期分别为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设备运

8、抵并开始安装,发生运杂费和相关税费300860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2008年12月31日,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发生安装费97670.60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假设折现率为10%)。会计核算:购买设备价款的现值为:900000(P/A,10%,10)5530140(元);2008年6月30日,根据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应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为553014元;2008年12月31日,根据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应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为518315.40元;2008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5530140+300860+553014+518315.40+97670.607000000元。剩余未确认融资

9、费用为:9000000-5530140-553014-518315.402398530.60元。税务处理: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9000000+300860+97670.60=9398530.60元。差异:税法规定与会计核算固定资产成本的差额9398530.60-7000000=398530.60元,应当在今后计提折旧或者销售、处置固定资产时,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因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实际已经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所以会计核算在进行分摊时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98530.60元。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

10、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剔除借款费用资本化因素,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的确认,会计与税法基本不存在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没有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结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新税法规定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对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把握以竣工结算为标志。会计准则要求对尚未办理竣

11、工决算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应估价入账,尽管暂估入账的时点与税法规定竣工结算的时点存在差异,尽管暂估价值与计税基础很可能存在差异,但由于会计准则指南又要求企业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结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这不仅说明会计准则在最终确认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核算成本的时点上与税法保持了一致,而且在对固定资产成本计量的口径上也与税法趋于一致,暂估价值入账所造成的差异仅是暂时性差异。在日常税收征管实务中,税务部门也基本上将企业对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会计成本作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

12、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显然两者之间会出现较大的时间性差异,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所得税法上的计税基础都会大于会计制度上的初

13、始计量。国税发200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在对租赁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时,须正确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由此可见,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划分标准与会计处理一致。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对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导致其计税基础大于会计成本。以后期间,会计折旧与财务费用(如果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加上减值准备)之和,与税法折旧的差额,作纳税调整处理。 4、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差异(1)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

14、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换言之,会计制度上是以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计量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通过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因为会计准则对于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采取的是公允价值计量原则,所以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在确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成本时,未说明相关税费的处理,但是根据会计原理,接受固定资产投资时产生的相关税费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2)盘盈的固定资产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固定资产的盘盈属于前期差

15、错,应该先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损益类科目下核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税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对盘盈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时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而税务处理时应当作为本期应税收入,因此,企业应当在盘盈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为盘盈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追溯调整后的成本)与计税成本(重置完全价值)很可能存在差异,所以还需在以后提取折旧或者处置出售时,继续进行纳税调整。(3)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的固定资产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第六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收到或支付的补价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调整因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要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具有商业实质,或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