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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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地铁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地铁一期工程是省、市重点工程,是杭州市“十一五”期间最大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线路途经萧山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余杭区等区域。为控制建设投资、节约建设成本,统一各城区在地铁一期工程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特制订本实施意见。萧山区、余杭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仍按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的原拆迁安置政策、法规及操作办法执行。一、原则要求(一)坚持“少征地、少扰民、少拆迁”的原则,严格按规划红线确定的范围

2、实施拆迁。(二)坚持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地铁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三)坚持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单位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原则。(四)搬迁进度奖励实行限价控制,超过搬迁期限的一律不予奖励。(五)动迁实施机构、房屋评估机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现行有关政策法规组织确定。(六)国家、省、市对现行的房屋拆迁安置政策进行调整时,应按调整后的新政策实施。二、拆迁安置房的落实(一)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用房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用房由市地铁集团向市建委申报安置用房使用计划和使用要求,由市建

3、委负责落实房源并优先调拨。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安置。1.撤村建居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撤村建居中入住多层公寓的“农转非”居民,可按建安价购买公寓,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控制;超过控制面积的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但人均不得超过10平方米。凡入住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的,在原多层公寓安置指标基础上增加10%面积指标。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农转居多层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2005年度指导价的通知(杭政函200577号)的规定执行。2.城中村改造范围住宅的拆迁、安置。对符合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安置,其安置面积标准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

4、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45号)执行,其中享受有关城中村改造中农转居多层公寓“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政策的,被拆迁人可申请按综合价购买该超出部分110%面积的高层或小高层住宅,也可选择该超出部分按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两倍补偿。被拆迁人申请按综合价购买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的相关事项按市委办20045号文件规定办理。3.非撤村建居和非城中村改造范围住宅的拆迁、安置。非撤村建居和非城中村改造范围的住宅拆迁原则上实行迁建安置(不含经市、区政府确定需按城市近期规划建设严格控制的非撤村建居村),其迁建安置原则和建设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5、发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4号)、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区政府确定需按城市近期规划建设予以严格控制,不能新建农居点的非撤村建居村,原则上按撤村建居有关安置政策进行安置。4.搬迁进度奖励。(1)农村私有住宅经相关部门批准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作非住宅用房使用(下称“住改非”)的搬迁奖励。“住改非”房屋一律按住宅房屋进行拆迁安置,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根据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时所批准的经营面积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一次性户均5000元进行奖励;经营面积在2040平方米的,按照一次性户均1

6、0000元进行奖励;经营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一次性户均20000元进行奖励;超过搬迁期限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2)农村住宅房屋搬迁奖励。在搬迁期限内实施搬迁的(具体搬迁期限按拆迁许可证上确定时间为准),除按先搬迁先优先安置外另给予搬迁进度奖励。具体奖励政策如下: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将房屋腾空并移交给拆迁人的,按正式户口常住人员发给最高4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费,但户均最高不得超过12000元;各责任主体在制定具体实施政策时可在上款所定限额内根据本区及地段的实际情况确定;超过搬迁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二)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其

7、标准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三)拆迁期限。拆迁期限以拆迁许可证上所载期限为准。(四)撤村建居、城中村改造、非撤村建居和非城中村改造范围实行迁建安置的房屋拆迁,其重置价格的确定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的批复(杭政发2000115号)精神执行。(五)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引起的留用地指标、开发性安置用地指标,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函200512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8、杭政办200115号)的规定办理。四、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一)城市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1.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分为住宅与非住宅。住宅与非住宅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表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用途为准。非住宅房屋包括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综合用房。商业用房是指商业、金融、保险、娱乐、餐饮、服务等行业的经营性用房;工业用房是指工矿企业车间、仓库等用房;综合用房是指写字楼、办公用房及其他用房。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将公有住宅用作非住宅的,拆迁时仍按住宅认定。2.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使用面积需要换

9、算成建筑面积的,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绘确定。(二)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1.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安置基准价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2005年上半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杭州市区2005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

10、准、杭州市区2005年度城市房屋拆迁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5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如有新的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执行。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的最低保障安置标准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市委办200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应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价。如今后出台新的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则按新条例的规定执行。3.拆迁“换约续租”、“房管部门代管”、“产权属军队所有”的房屋以及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

11、、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及归侨侨眷的房屋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4.搬迁奖励。为加快搬迁进程,对在搬迁期限内(具体搬迁期限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为准)搬迁的被拆迁人除按先搬迁优先安置奖励外另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政策如下:(1)住宅房屋搬迁奖励。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将房屋腾空并移交给拆迁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2000元/户的一次性奖励;各责任主体在制定具体政策时可在上款所定限额内根据本区及地段实际确定;超过搬迁期限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2)原产权为住宅,后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领有营业执照作为非住宅使用的(下称“住改非”)房屋搬迁奖励。“住改非”

12、房屋一律按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按被拆迁人在申领营业执照时批准的经营面积给予适当奖励,标准如下: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被拆迁人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本地段城市房屋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50%的一次性奖励;各责任主体在制定具体政策时可在上款限额内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超过搬迁期限的,一律不得奖励。如市房管局制订新的补助标准或新的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后,按新政策规定执行。5.住宅房屋拆迁过渡费发放标准。住宅房屋拆迁过渡费和搬家费发放对象、发放期限、发放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充意见(杭政20041号)和杭政函2005

13、78号文件执行。(三)城市非住宅房屋拆迁。1.城市非住宅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2.城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价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评估确定。3.城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过渡费的发放标准。城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过渡费和搬家费发放对象、发放期限、发放标准按照杭政20041号和杭政函200578号等文件执行。(四)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拆迁。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时保留使用的房屋,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五、保障措施(一)签订责任状。市政府与各区政

14、府(管委会)签订征地拆迁工作目标责任状,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动迁和安置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安置任务。(二)拆除违法建筑。由市拆违办牵头,组织各区政府(管委会)对各自区域地铁建设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清查。根据清查结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拆违办、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工商分局、财税分局等部门对地铁工程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以营造良好的拆迁氛围。(三)加大行政裁决和行政强迁的力度。对漫天要价、蛮不讲理,阻挠地铁工程建设的被拆迁人,相关行政、司法部门要通力合作,依据现有的政策法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地铁建设工程城市房屋拆迁进度达到市委办20065号文件规定的行政裁决受理要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尽快作出行政裁决,及时将行政裁决书送达被拆迁人;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的有关文书在按规定方式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应按照市委办20065号文件规定的各种有效方式及时送达。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职责分工受理并及时作出裁决,及时将行政裁决书送达被拆迁人;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的有关文书在按规定方式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应按市委办20065号文件规定的各种有效方式及时送达。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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