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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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概述1、支付结算工具:(1)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和行用卡(2)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2、办理的基本要求:(1)伪造、变造:伪造: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无权、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改变属于欺诈、违法行为(2)更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的票据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 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其他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需在更改处签章证明(3)签章:单位、银行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4)出票日期:必须使用

2、中文大写;月:1、2、10前加零 日:19、10、20、30前加零;1119前加壹(5)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二、银行结算账户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活期存款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账户开立是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存入现金支取现金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可以可以一般存款账户备案可以不能专用存款账户(1)预算单位、QFII专用存款账户:核准(2)其他:备案见(5)临时存款账户核准(注册验资、增资验资除外)可以可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个人银行账户备案可以可以(1)备案:开户行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

3、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人行)当地分支行备案(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 正式开立之日:核准类人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备案类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日期(3)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一个单位只能办理一个企业法人开户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领购发票时也需要)使用:a、存款人工资、奖金支取 b、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转入必须通过该账户 c、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先撤销其他存款账户,将其他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4)一般存款账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开户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

4、、开户许可证、借款合同和其他使用: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现金可存不可取(5)专用存款账户:特定用途资金、专项管理和使用开户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开户许可证和其他使用:a、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b、财政预算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金融方面)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c、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政策性房地产开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建设性的)需要取现的,应报人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取现报批) d、粮棉油收购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保障福利性)需要取现的,应按国

5、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按规定取现) e、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者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 义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6)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可办理转账、取现;可向本单位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应付职工薪酬)、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7)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增资)验资时可开立有效期2年验资期间,只收不付(8)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属于个人

6、)可转入该账户的款项:a、收入:工资奖金;稿费、演出费、农副产品销售 b、收益: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 c、保证金:证券交易结算自己和期货交易 d、款项:继承、赠与;保险理赔、保费退还 e、个人贷款转存 f、纳税退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每笔5万,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的,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对事由的真实合法性负责(9)异地银行结算账户: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经营地不在统一行政区域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者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异地临时经营活动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三、银行

7、卡1、分类:(1)可否透支:信用卡(可以)、借记卡 (2)是否向发卡行交备用金:贷记卡(否)、准贷记卡(都可透支)2、计息:(1)可计息:准贷记卡、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 (2)不计息:贷记卡、储值卡内的币值3、贷记卡“非现金交易”优惠:(1)免息还款期待遇60天(2)最低还款额待遇:首月最低还款额当月透支余额*10%注:1、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2、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按月计收单利 3、准贷记卡透支期限60天 4、发卡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过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

8、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4、收(结算手续)费(2013重大调整)(1)餐饮、宾馆、娱乐、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房地产及汽车销售等行业(较高档业务)交易金额的1.25% 其中,房地产 、汽车销售80元/笔(2)百货、批发、社会培训、中介服务、旅行社及景区门票等一般行业类交易金额的0.78%,其中批发类26元/笔(3)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等民生类行业交易金额的0.38%(4)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等公益类行业按服务成本收费5、单位卡(1)单位人民币卡单位人民币卡账户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销户时,该账户资金转

9、入基本存款账户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支取现金(2)单位外币卡账户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金,销户时,该账户资金应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四、预付卡(2013新增)分类: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记名卡、不记名卡 无透支功能1、限额和期限限额(单张)期限其他记名卡5000不得设置有效期可挂失,可赎回不记名卡1000有效期3年不挂失,不赎回;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继续使用2、办理和充值(1)记名卡和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使用实名、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2)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以上,个人5万以上,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

10、算方式购买(3)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4)充值:现金和银行转账,不得使用信用卡充值;一次性充5000,不得使用现金;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限额规定;发卡机构网点,充值200的,可通过充值终端、销售合作机构代理等方式3、使用: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和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1)取现 (2)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3)向银行账户、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卡内资金4、赎回:(1)记名预付卡在购卡后3个月办理;出示预付卡及购卡人和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他人代理的,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证件(2)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

11、赎回5、发卡机构(1)必须经央民银行核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2)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签订存管协议,央行负责对该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监督五、结算方式1、汇兑汇款人 委托 银行将其款项 支付 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分信汇和电汇(1)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2)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需在汇入行支取现金的,应在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3)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证(4)汇款人可对汇出行尚未汇出的款项申请撤销(5)汇入行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主动办理退汇2、托收承付

12、根据购销合同,收款人 发货后 委托银行 向异地付款人 收款,由付款人 向银行承认付款 的结算方式(1)起点:10000/笔,新华书店系统1000/笔(2)适用范围:业务:必须是商品交易级其相关劳务供应使用主体:a、国有企业 b、供销合作社 c、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较好,经开户行审查同意)使用双方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该结算方式(3)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 发货托收 累计3次 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行应暂停收款人 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付款人 累计3次 提出无理拒付,付款人开户行应暂停其 所有 向外办理托收(4)承付期:验单付款:3天 自付款人开户行 发出付

13、款通知 次日 起算(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10天 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 发出 提货通知 次日 起算(5)付款人拒付理由:(承付期内)未签订购销合同,或合同为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未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改货物未按 合同的到货地址 发货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验单付款,所列货物品种、数量、价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已到,但与合同规定(发货清单)不符(验货付款)货款已支付、计算错误的款项3、委托收款收款人 委托银行 向付款人 收款 ;同城、异地均可使用适用主体:凭 已经承兑 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 付款人债务证明 办理款项结算的 单位和个人付款人应于 接到通知当日 书面通

14、知银行付款;若未在接到通知次日起 3日内 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4、国内信用证指开证银行 根据申请人(购货方/付款人)的申请 向受益人(销货方/收款人)开出 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 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支付款项的 书面承诺 (1)不可撤销、转让的 跟单信用证 不可撤销: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 各有关当事人(开证行、申请人、受益人)同意,不得撤销 不可转让:受益人不能转让信用证权利(2)适用范围:只适用于 国内企业之间 商品交易 ;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3)开证行决定受理时,应收取保证金开证金额*20%,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 要求其提供 抵押、质押、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4)有效期:6个月(5)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 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 在规定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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