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进口商品质量溯源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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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商品质量溯源规程进口商品质量溯源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进口商品进行质量溯源的工作程序。本标准适用于以跨境电商方式及一般贸易进口的、有独立包装的商品的质量溯源。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ISO/IEC 1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运行的要求3 术语与定义ISO/IEC 1702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进口商品质量溯源quality tracing of import commodities由检验机构通过一定的工作程序

2、和技术手段,对进口商品进行实地认证、抽样检验、监装和加施溯源码,以实现对进口商品的原产地和质量溯源。3.2溯源码traceability code承载溯源信息的一种闭源二维码,作为溯源标签加贴在商品上,通过扫描溯源码,可以查询商品的溯源信息。3.3实地认证field certification检验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指定的客户或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考查、核实相关信息的活动。3.4预检验initial inspecticn指检验机构在货物装船前或正式报检前,预先对货物实施检验。3.5监装loading supervision指货物在转运时,由检验机构对其数量、重量、包装和装运情况进行监视。4 工

3、作程序4.1 申请4.1.1 进口商品质量溯源申请人应在该商品装运前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请。5检验机构应依据 ISO/IEC 17020 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或其互认机构的认可资质,并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4.1.2 申请人向检验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应至少包括: a)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 商业注册文件;b) 商品订单 / 贸易合同; c) 提单 / 装箱单;d) 发票;e) 产品生产许可 / 资质证书; f) 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4.1.3 检验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实地认证。4.2 实地认证4.2.1 适用范围

4、对首次申请的进口商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进行实地认证。对生产地址、关键设备、最高管理者、商品种类等重要信息发生了变更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重新进行实地认证。4.2.2 工作内容4.2.2.1 属于原产地直接进口的商品a) 认证内容:1) 生产企业地址现场核实;2) 产品种类及企业生产能力核实;3) 营业执照 / 商业注册文件验证;4) 订单或贸易合同验证;5) 发票验证;6) 产品生产许可 / 资质证书等相关文件验证。b) 认证方法:1) 通过工厂检查、现场验货等方式对生产企业的地址、生产能力、质量控制和商品信息等进行核实。2) 通过现场原件复核,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官方网站联系当地官方管理部门

5、或制造商查询文件真实性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文件、合同、发票等进行验证。4.2.2.2 属于中转国 / 地区进口的商品a) 认证内容:1) 原产地证明验证;2) 原产国 / 地区贸易合同验证;3) 中转国 / 地区出口贸易合同验证;4) 发票验证;5) 提单 / 装箱单商品情况核实,包括产品数重量、生产批次、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情况。b) 认证方法:1) 根据提单 / 装箱单,在货物存放地对商品信息进行核实。2) 通过现场原件复核,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官方网站联系当地官方管理部门或制造商查询文件真实性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原产地证明、合同、发票等进行验证。4.2.3 记录检验机构应依据实地认证

6、的结果,详细、准确地填写相关资料的核实情况及核实方法,并妥善保管上述记录,作为出具溯源证书的重要依据。4.3 预检验4.3.1 抽样4.3.1.1 检验机构完成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审核后,派员前往商品生产场所或商品存放地实施抽样。4.3.1.2 检验机构应根据相关产品的中国国家标准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并做好抽样记录,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a) 样品名称;b) 样品状态或包装情况; c) 抽样时间和地点;d) 抽样依据标准;e) 货物总数及抽取的样品数量; f) 抽样人;h) 其他,如环境或天气等(必要时)。4.3.1.3 抽取的样品应至少分作两份,一份送实验室检测,一份由检验机

7、构保存留样。样品标签应记录样品名称、编号、采样 / 留样时间等信息。4.3.2 样品传递4.3.2.1 无论是在样品传递还是留样阶段,样品均应保存在与货物储存或运输过程相类似的条件下, 防止样品性状发生改变。4.3.2.2 样品送往实验室检测时,应做好样品交接记录,并明确检测要求,至少包括: a) 样品名称;b) 样品数量; e) 检测项目; d) 检测方法; e) 交送时间; f) 送样人;g) 样品接收人; h) 其他必要信息。4.3.3 检测4.3.3.1 检测实验室资质要求应是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或其互认机构认可, 并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8、备案可采信的实验室。4.3.3.2 检测方法实验室应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未经中国国家标准或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检测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同意,可以采用相关国际标准或其他方法进行检测。4.3.4 品质预检验证书4.3.4.1 检验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如实出具品质预检验证书,证书至少包据以下内容: a) 证书编号;b) 商品名称、批次号; c) 进口商名称;d) 出口商名称; e) 出发地;f) 目 的 地 ; g) 运输方式; h) 提单号;i) 商品检测结果(可另附检测报告); j) 证书签发机构;k) 授权签字人; l) 证书签发日期;m) 其他必

9、要信息等。4.3.4.2 对经检测不合格的商品,检验机构应将该批产品列入风险预警清单,报送相关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监管部门备案。4.4 监装4.4.1 监督装运检验合格的商品在装运时,由检验机构派员对商品装运过程进行监督。监装过程应有现场文字和图片性记录。检验机构应在完成监装后,对货物运载工具加施封识。4.4.2 原产地溯源证书货物监装完成后,由检验机构依据实地认证和监装情况,签发原产地溯源证书,证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a) 证书编号;b) 商品名称、批次号、规格、数量和重量; c) 进口商名称;d) 出口商名称; e) 出发地;f) 目 的 地 ; g) 运输方式; h) 提单号;i) 商品原

10、产地; j) 封识编号;k) 证书签发机构; l) 授权签字人; m) 证书签发日期;n) 其他必要信息等。4.5 溯源码4.5.1 溯源码申请申请人向检验机构申请溯源码标签。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申请实物标签或者电子标签,以人工赋码或者机器赋码的方式将溯源标签附着在商品最小包装上,实现一品一码的对应关系。4.5.2 溯源码赋码及信息关联赋码环节在检验机构人员的监督下完成,申请人完成赋码后将商品信息及码段信息通过电子手段采集和绑定,反馈到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将商品信息、码段信息及采集的质量溯源信息相关联后, 将上述溯源码信息报送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4.5.3 溯源码信息应至少包括:a)

11、商品信息:商品名称、品牌、规格、贸易商;b) 监管信息:申报日期、受理机构、入境口岸、放行日期; c) 溯源证书:品质预检验证书、原产地溯源证书。5 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5.1 信息接收检验检疫部门在货物正式报检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接收检验机构报送的商品溯源信息,决定对该批货物实施快速核放或抽样检验。5.2 风险评估检验检疫部门在接收商品溯源信息后,应该对以下信息进行核实和评估: a) 检验机构的诚信度;b) 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商以往是否发生过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失信案例; c) 实际到岸的货物名称、数量、重量、规格、包装等信息是否与申报相符合; d) 预检验是否包含高风险检测项目等。5.3

12、 日常监管5.3.1 检验检疫部门应通过对日常货物的抽查结果建立检验机构、进口商品生产企业和进口商的诚信档案,并进行分类管理。5.3.2 如日常监管中发现检验机构报送的商品溯源信息与实际货物存在不符时,应进行调查。如属于检验机构的责任,应对该机构进行警告、降级或列入黑名单等处罚;如属于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商的责任,应将其列入下次重点监控名单。5.4 事后追溯5消费者通过扫描进口商品包装上的唯一溯源码,将获得的信息与实际商品进行对照,可识别商品的真伪。消费者发现溯源码与商品信息不符或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时,可向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反映。检验检疫部门通过溯源链,追查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人,对不合格商品和相关责任方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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