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合伙合同范本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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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人合伙合同范本十二篇两人合伙合同范本十二篇两人合伙合同范本 篇1 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1。合伙经营项目: 2。合伙经营名称、主要经营地: 3。合伙经营范围: 4。合伙经营期限:自至年月日止,共 5。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5。1合伙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合伙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合伙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5。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5。3本合伙经营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经营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经营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6。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经营各方共同经营、共

2、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6。1盈余分配:以 6。2债务承担:合伙经营期间债务先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以 7。引入合伙人、退出合伙经营: 7。1引入合伙人。 7。1。1合伙各方一致同意,不再引入新的合伙人。 7。2退出合伙经营 7。2。1自愿退出。合伙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7。2。1。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出事由出现; 7。2。1。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7。2。1。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经营的事由。 7。2。1。4合伙经营合同生效期间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出,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出给合伙

3、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8。1全体合伙人共同商议解决合伙期间的企业事务。 8。2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9。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9。1合伙人的权利: 9。1。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9。1。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9。1。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9。1。4合伙人有退出的权利。 9。2合伙人的义务: 9。2。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9。2。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9。

4、2。3为合伙债务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10:禁止行为 10。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0。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10。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10。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11。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1。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1。1。1合伙期限届满; 11。1。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11。1。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11。1。4被依法撤销; 11。1。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5、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11。2合伙的清算: 11。2。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11。2。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11。2。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奖金;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11。2。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11。2。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2。违约责任 12。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

6、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出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2。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出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12。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12。4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13。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应提交大多数合伙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

7、其他 14。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14。2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4。3本合同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14。4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两人合伙合同范本 篇2 甲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 乙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

8、:电子信箱: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美容美发店事务。 第二条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五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0; 2、乙方:出资额为五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0;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十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

9、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

10、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jian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1)提取法定公积金10;(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

11、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

12、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

13、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

14、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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