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讲义)实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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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学习解读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激发企业在标准、技术、服务及管理互动发展方面的创新活力,培育一批以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先导型、创新型行业标杆企业,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提出“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和标准融资增信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居于核

2、心地位,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对于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具有重要作用。标准作为科技成果的扩散器、助推器和产业发展的风向标,通过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的建立,引导企业将标准化与科技创新更加紧密融合,促进企业提高对标准是一种宝贵和有效战略资源的认识,推动我国企业学会运用标准化方法和工具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助力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推广应用,充分展现标准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和生态效益。为认真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对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工作的决策部署,通过培育一批以标准引领发展的先导型、创新型行业标杆企业,增强企业标准化意识,提升企业标准化能力,疏通

3、“科技创新成果研发标准创新能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推广国际创新视野开拓”的发展路径,争创企业标准“领跑者”和国际标准“制定者”,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实施办法,对推动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管理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办法的解读问答1、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内涵标准创新型企业是指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创新和标准化互动融合为核心竞争力,具有以先进标准的研制和实施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支撑自身高质量发展乃至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等典型特征的企业。为构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实现企业渐进式培育,办法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分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

4、、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三个递进式层级,按照不同梯度分别采取“自我声明+公示”和“自愿申请+认定”的管理方式,重点衡量企业在建设、应用、融合、效益层面的标准创新能力,更多体现“质”的要求而非“量”的要求,突出了企业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执行先进标准、实现国际标准突破乃至引领产业国际化等特点。2、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体系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涉及一二三产业,面对大中小等各种企业类型,办法坚持全国统一管理和分层分类分级指导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了培育管理体系。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发布评价和认定指标体系,负责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

5、)的认定工作,建设统一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搭建统一的标准创新型企业数据库,为入库、认定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提供支持。保证标准创新型企业申报推荐、评价认定、动态调整、组织管理、培育扶持的准确高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梯度培育、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推荐等工作。制定完善相关激励措施。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跟踪培育成效,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精准服

6、务。3、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认定指标体系从引导和鼓励企业创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角度考虑,配套办法的评价认定指标体系既考虑了梯度培育的递进性,又考虑了不同规模、不同产业的企业在标准创新工作方面的自身特点和基础能力。一是从梯度培育的递进性考虑,对三个层级企业的评价认定指标采用“4+3+2”的方式。即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设置有标准化管理全面性、标准技术领先性、标准应用先进性、标准整体效益性等4类评价指标;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在此基础上,增加设置标准国际突破性、标准融合创新性和特色化等3类指标,其中特色化指标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在标准创新型企业(中

7、级)认定指标体系基础上,再增加标准引领产业数字化、标准引领产业国际化等2类指标。二是针对与产业规模关联性较大的指标,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进行了区分,设置了不同的指标要求。三是针对产业类型的差异,在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时,对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企业采用了不同的认定标准,工业企业需达到80分以上,农业及服务业企业达到70分以上即可。4、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申报流程企业按住所地原则自愿登录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进行注册,按照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评,符合入库要求的企业在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并公示1个月,公示期间无异议则自动入库,有异议的由省级

8、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协调处理。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指标体系,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审核、抽查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指标体系,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通过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推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

9、业(高级)。企业首次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级别。后续申请认定时,应当按照梯度培育原则,逐级进行申报。5、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的政策衔接为引导和鼓励企业更好实现标准化与科技创新融合发展,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将与相关制度做好衔接,形成引导企业走高质量发展道路的合力。一方面,办法衔接了市场监管系统相关工作,在指标设置、条 件要求等方面充分考虑了企业标准“领跑者”、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内容,形成标准创新型企业、企业标准“领跑者”、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相互支撑的标准创新工作体系。另一方面,办法衔接了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

10、”等工作,形成相互支持与配合的良好政策环境。6、办法的落实措施一是建设统一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企业负担,方便社会参与和监督,强化管理与服务效能,确保评价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二是加强对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指导,加大对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的宣传力度。将制度推介纳入质量月、世界标准日等主题活动,大力推广标准创新型企业的成熟经验。通过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贯培训,引导企业走“标准创新”协同发展之路。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

11、的核心地位,激发企业在标准、技术、服务及管理互动发展方面的创新活力,培育一批以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先导型、创新型行业标杆企业,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是指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创新和标准化互动融合为核心竞争力,具有以先进标准的研制和实施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支撑自身高质量发展乃至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等典型特征的企业。根据标准在引领企业创新发展中的作用和成效,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分为三个层级,由低至高依次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第三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

12、念,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企业自愿参与,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推动出台相关政策,发布相关评价和认定指标体系,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纳入工作重点,根据本办法制定培育细则,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并商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细则组织开展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负责组织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

13、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推荐等工作。未经委托或授权,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标准创新型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等工作。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设统一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搭建统一的标准创新型企业数据库,为入库、认定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提供支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跟踪培育成效,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精准服务。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正常经营生产,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网络安全事件,

14、未发生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二)严格执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不低于推荐性标准要求;(三)注重实施标准,有良好的标准化管理和工作基础;(四)标准化工作在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方面取得较好效果。不符合基本条 件的企业不得参加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或认定工作。第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适时更新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附件2)、标准创新

15、型企业(高级)认定指标体系(附件3),作为开展入库、认定活动的依据。第八条 企业按住所地原则自愿登录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进行注册,按照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评,符合入库要求的企业在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并公示1个月,公示期间无异议则自动入库,有异议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协调处理。第九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指标体系,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审核、抽查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

16、型企业(中级)。第十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指标体系,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通过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推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第十一条 企业首次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级别。后续申请认定时,应当按照梯度培育原则,逐级进行申报。原则上每年上半年组织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工作,下半年组织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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