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综合统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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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做好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为加强企业管理,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集团公司经营发展和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集团公司全面准确掌握经营信息、研究决策提供基础数据,为各级政府提供准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统计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条集团公司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单位按照统计法规的要求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对数据进行伪造和篡改。第四条各单

2、位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第五条统计资料有较强的时效性,各单位和相关人员要按相关规定使用和保管。第六条凡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二章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工作范围第七条集团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根据集团公司管理的需要,定期收集企业经营发展各方面的数据与资料,为企业制订规划与计划提供数据依据;完成各级主

3、管部门的各种定期与临时的统计报表和专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汇总交通行业经济活动资料,对集团公司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与预测。第八条统计范围包括:集团公司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情况、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道路运营管理及养护、通行费的征收和交通量情况、财务收支情况、人事劳资、能源消耗及产业经营企业的经营状况等方面。第三章统计工作的组织体系与职责第九条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负责全面统计工作,组织和指导集团公司各单位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各单位统计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第十条集团公司机关各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人负责专项统计工作。第十一条根据统计任务的实际需要,各单位应设立

4、必要的统计机构,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工作体系,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开展各项统计工作。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各单位统计机构与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统计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按时完成年度统计工作任务和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各项专项调查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定期收集、整理并提供统计资料。(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定期编制统计分析报告。(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第十三条各单位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

5、主要责任人员,由负责综合统计的部门负责人担任,并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新建单位,在机构成立1个月之内确定统计负责人及统计人员,并报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备案。第十四条各单位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各单位统计负责人的调整,须征求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调整须征得各单位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并将调整后的统计负责人及统计人员名单及时报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备案。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办清交接手续。第十五条各单位统计人员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

6、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第四章统计工作的相关要求第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第十七条统计报表应注明统计对象、统计范围及数据期间,对统计指标应作适当解释,并按规定时间进行收集和上报。第十八条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第十九条各单位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集团相关部门规定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等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及统

7、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及盖章后方可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盖章。第二十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出具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统计部门审核与认可,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统计部门会同档案管理部门,按照资料的密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第五章统计分析第二十三条各单位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应随同上报统计分析与说明。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第二十四条统计

8、分析要紧扣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归纳出符合企业现状的规律性的因素。第二十五条统计分析报告应遵循报告规范,保持条理清晰、前后连贯;各期统计分析报告,提纲框架不应有过于明显的变化。第二十六条统计人员要充分运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提高预测、预警能力,为领导决策服务。第六章统计监督第二十七条为提高统计服务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权威性,各统计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二十八条加强统计数据资料管理。各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或上报的统计报表,须经本单位综合统计部门认可并备案。第七章统计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对统计工作成绩显著,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集团公司、各单位与各部门可根据国家和有关规定,适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条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领导或直接负责人、相关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统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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