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家畜禽及水产养殖产销合同书(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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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家畜禽及水产养殖产销合同书【本文档格式word版可参考可修改编辑】甲 方:*单位或个人乙 方:*单位或个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省*市*地 广西家畜禽及水产养殖产销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生产人: 签订地点: 收购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养殖生产,并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养殖生产头(只、尾)。 第二条 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养殖生产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第三条 生产人产出的,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

2、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公斤(头、只、尾)的收购价为。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 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的时间为。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养殖生产的,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 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总价为 ,结算的方式为 ;结算的日期为 。 第六条 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养殖生产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第七条 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苗、防病疫苗的,应以优惠价供应,具体的价格为种苗;防病疫苗。 第

3、八条 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失误或者提供的种苗、防病疫苗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 生产人不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进行养殖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生产人交售的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回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人将产品或销售方提

4、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 生效,于 失效。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生产人 收购人 出卖人: 买受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如需要请下载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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