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额度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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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债务额度担保合同 个人进行财务上的借款的时候是需要签订担保合同的,下面我为大家带来了个人债务额度担保合同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债务额度担保合同范本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保证人): 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丙方之间就乙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丙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 第二条 被保

2、证的主债权 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期间因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_元整($_)。 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甲方与乙方根据销售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欠条、对帐函等)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三条 保证方式 风险提示: 保证责任方式分为连带清偿责任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与不履行有区别)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事人应根据担保目的的不同来确定保证方式,降低风险。

3、 丙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只要销售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当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风险提示: 现很多担保公司对于担保期间的设定并不重视,有的保证合同不设定保证期间,有的设定早于主债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期间,这种设定都是被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

4、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期间就会大大缩短,极易因一时疏忽而使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1、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五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六条 丙方声明与保证 1、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 2、丙方自愿为主合同乙方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丙方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丙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甲方披露。 第七条 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风险提示: 违约责任条款的设定通常情况下是为了促使合同各方当事人信守约定、严格履行合同的保障性举措,但是,对债权人而言,它又是变通、确保债务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对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超出法律规定利息部分实现的重要手段和杠杆。违约责任即可以强化债权人的权

6、利。但约定不当的,也可能使债权人受偿范围受限。 1、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 3、丙方应定期或随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5、丙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 保证

7、权利的实现: 1、乙方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履行期内,如果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经营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及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3、丙方有部分或全部失去代为清偿能力的可能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时,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_份,三方各执_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编号: 年 字第 号 甲方(担保人) 乙

8、方(借款人) 住址: 电话: 丙方(反担保人) 住址: 电话: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为乙方向(以下简称贷款行)提供担保,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担保的范围、期限、方式 1、乙方向贷款行借款本金 元,借款期限 个月。甲方愿就上述借款,为乙方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具体担保范围以甲方与贷款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2、甲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 第二条 反担保的方式、范围、期间 1、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丙方保证反担保的范围为: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全部

9、款项;上述代偿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3、丙方保证期间为自甲方代偿之日起两年。 4、乙方(或第三人)以有权处分的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并由甲方与乙方(或第三人)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 第三条 甲方的追偿权 1、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甲方在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丙方追偿。 2、在乙方借款期限内,如乙方出现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甲方认为这些情形可能影响借款按期归还,则无论借款是否到期,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提前归还银行未到期借款本息;甲方也可视具体情况提前代偿未到期借款本息,在代偿后,向乙

10、方、丙方追偿。 3、追偿权的范围包括: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上述代偿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将借款合同原件送交一份给甲方留存。乙方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款项履行还款义务,并提供还款单据给甲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有关财务、生产经营、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在贷款行的所有借款和还款情况。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

11、讼; (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执照、被撤销; (4)法人代表、住所、人事发生重大变化; (5)经营状况恶化,或效益严重滑坡; (6)在经营中出现违法行为。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担保费,支付标准为甲方为乙方担保贷款本金的2‰(月),并在甲方与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一次缴清。 5、乙方应向甲方预交违约保证金 元,乙方若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银行借款,则该保证金予以退还;反之,不予退还,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结算追偿费用/代偿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6、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担保责任,从借款到期之日起,甲方按原担保费收费标准加收逾期担保费。 7、

12、如出现甲方代偿情况,乙方应支付甲方代偿金额10%的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8、乙方、丙方如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对其违约行为、信用度低下进行公告,乙方、丙方承担公告费用并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范本 甲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 地址/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债权人)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身份证号: 地址/住所: 电话: 根据 (下称借款人)与乙方 签订的编号为 年 个 人借款字第 号的借款合同的约定,乙方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资金为(大写人民币) 万元,期限为 个月。现甲方自愿以借款人的担保人身份向乙方提供

13、担保,并明确以乙方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 1、借款合同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合同。 2、当援引本合同或借款合同时,应当包括经双方同意修改、补充、变更后的合同或条款。 3、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和担保行为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不因其他相关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4、本合同所称“债务‘系指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应向乙方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资金占用费、实现乙方债权及担保物权的一切费用。 第二条 保证责任

14、 为了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无论何种原因未按约履行,甲方均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一、保证形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另增加两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所称主债务指乙方在前述借款合同中履行支付义务后,形成的对甲方追偿之债务。保证期间内,乙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在原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保证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以及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需履行的全部义务范围。乙方凡因向甲方行使追索权、实现担保权利而产生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担保范围之内,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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