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水、火、瓦斯煤尘、顶板、运输事故的预防措施参考模板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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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防水、火、瓦斯煤尘、顶板、运输事故的预防措施 3.1 井下水灾事故的预防措施: 发生水灾的水源有地面水和井下水,地面水包括江、河、海、水库和雨水,煤矿生产必须做好对地面水的防治。井下水包括地层水和老窑水等,煤矿生产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以防透水事故的发生。 3.1.1 在雨季到来前的四月份,由矿长召集有关科室对地面防洪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包括工业广场、河堤、塌陷区等),发现问题,作出计划,限期完成,防洪专职机构要及时检查工程进展情况,等雨季到来之前全部完工。 3.1.2 雨季前供应科应协助调度室备好防洪物资及器材,调度室要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抢险队伍应有调度室负责组

2、织。 3.1.3 在采、掘工作面,遇有含水层,含水断层,溶洞或接近采空区,老窑区,都应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3.1.4 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工作面地点发现有渗水预兆,即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花,顶板淋水加大,底鼓涌水或其它异状时,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迅速汇报调度室等待处理。 3.1.5 雨季前调度主任负责组织力量对井底主副水仓进行清理,并要疏通至大巷和各采区的排水沟,机电队对排水泵,排水管都要进行检修,确保排水工作顺利进行,地测科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对井田范围内地面情况每月进行详细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洪水通过裂隙灌入井下,造成淹井事故。 3.2 井

3、下火灾事故的预防措施: 3.2.1 外因火灾的预防措施: 3.2.1.1 防止井下出现明火,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火、电焊,必须使用时,要制定专门的措施并报批;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2.1.2 防止井下出现电火。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好,电缆敷设符合规定,过流、接地、检漏装置等保护齐全,严禁井下使用灯泡或电炉取暖。 3.2.1.3 防止井下出现爆破火焰。爆破材料符合要求,不准放明炮、糊炮,不准用明火或动力线进行爆破,炮眼封泥要符合要求,并使用水炮泥,严格按规定装药、连线、起爆。 3.2.2 内因火灾的预防措施: 3.2.2.1 正确选择开拓方式,巷

4、道布置与采煤方法。开采自燃发火严重的厚煤层或近距离煤层群时,尽量将运输大巷,回风大巷,采区上下山,集中运输平巷和集中回风平巷等服务年限时间较长的巷道布置在煤层底板岩石中。避免不合理采煤方法。提高回采率,加快回采速度,使工作面在自燃发火期前结束,并及时封闭。 3.2.2.2 实行均压、防灭火。 3.2.2.3 预防性灌浆。 3.2.2.4 阻化剂防火。 3.2.2.5 惰性气体防灭火。 3.2.2.6 打钻孔防火。 3.2.2.7 挖出热源防火法。 3.2.2.8 通风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作面的风流。 3.2.2.9 瓦检员必须对工作面、顺槽的沼气、一氧化碳、温度等情况巡回检查,发现异常

5、及时汇报通风调度、矿调度,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2.2.10 监测监控大队应将瓦斯传感器配备齐全,保证传感器的完好、灵敏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2.2.11 瓦检员在检查有害气体的同时,要对巷内的通风设备进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处理。 3.2.2.12 每班瓦检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工作面巡回检查,瓦检员必须执行井下工作面交接班制度。 3.2.2.13 胶带输送机机头段20m范围内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顶板,并配备砂箱、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机头、机尾及机身下的浮煤必须及时清理。 3.2.2.14 机电设备要定期清扫、擦拭,不得有明显积尘,不能用水冲洗电气设备。 3.2.2.15 采

6、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布置隔爆水袋,水量不少于200L/m2,且隔爆水袋距离工作面应保持在60200m.生产队组要定期冲洗巷道,杜绝浮煤或煤尘堆积。 3.2.2.16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使用管理,确保设备完好,消灭失爆,严禁带电作业和违章作业,防止电器火花和机械摩擦、撞击火花。 3.2.2.17井下使用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油桶内,并及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洒在井巷或峒室内。及时清理可燃物,井下使用的棉纱头、布块、各类油脂及巷道内的废坑木必须及时清理出井。 3.2.2.18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44条规定,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

7、法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3.2.2.19工作面杜绝一切明火,严禁电氧焊作业。 3.3 瓦斯事故的预防措施: 3.3.1 加强矿井通风工作是防止瓦斯积聚的有效措施,必须有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本矿制定的瓦斯检查制度和盲巷管理规定。 3.3.2 提高矿井有效风量,所有采掘工作面及用风地点的风量必须配足,将瓦斯冲淡到规定的浓度以下。 3.3.3 局扇必须安装双风机双电源、风电及瓦斯电闭锁装置,局扇要连续运转,并配备专人管理,各类通风设施质量都必须按有关要求施工,拆除或移动全部由通风部门进行

8、,坚持“四不开口制度”,即无规程措施、无局扇、无洒水管路、无中线。 3.3.4 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机电峒室通风一定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2条规定。改善采掘布置,加强生产管理,采空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 3.3.5 回采工作面形成通风系统后,方可进行生产,每个工作面要保证风量在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内。 3.3.6 通风队要设专职测风员,按规程进行测风,及时上报给有关部门领导审阅,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的要求配足,并按规定要求巡回检查,每个工作面每班瓦斯检查不得少于两次。两次间隔时间至少3至4小时,严禁空班漏检,发现瓦斯超限首先通知工作面全体人员撤出工作面,切断电源,立即汇报调度室,按

9、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3.3.7 井下各类通风设备,设施及风筒要经常检查,保证完好,如发现损坏或漏风,通风队要及时处理,并找出损坏原因,对事故责任者依情节轻重酌情处理。 3.3.8 采掘工作面临近采空区或小窑时,必须按照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只有确认无危险,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或贯通,采掘工作面与盲巷相距15米前或回采工作面与盲巷贯通前,地测人员要下达通知单,瓦斯检查员要及时检查被贯通巷道内的瓦斯情况,如果实属无法检查或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通知有关人员和单位停止作业,设法处理,待瓦斯浓度下降到0.8%以下再通知贯通,被贯通巷道必须要保持正常通风,支架完整,风筒悬挂完好无损。 3.3.9

10、井下一切地点在未形成通风系统或未送进新鲜风流前禁止人员入内,禁止输入电源和进行施工。 3.3.10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各队放炮员必须领取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实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的瓦斯检查工作。 3.3.11 严禁无计划停风,停风必须有相应的停风措施。 3.3.12 所有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0条规定,并接受井口验身员的检查,验身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负责。 3.3.13 井下一切电气设备,必须使用防爆型的,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8%时,再用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执行好停送

11、电制度规定,井下维修或搬运设备禁止带电作业。 3.3.14 矿灯必须完好,否则禁止井下使用,严禁使用矿灯放炮或明火放炮,工作途中发生矿灯熄灭应升井更换,禁止在井下拆开修理,机电部门要加强矿灯的维修,做到专人专灯,并制定专人保修制度。 3.3.15 采煤工作面和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并严格执行规程第168条规定。 3.3.16 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必须做到接地系统完整,漏电保护灵敏,过流保护可靠。 3.3.17 主扇风机在停风期间,井下必须停电,并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受主扇停风影响的地点,工作人员要撤到有自然通风的地方,主扇送风时,必须有恢复通风、排放

12、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逐个工作面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才准送电通风,而后恢复工作。 3.3.18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3.3.19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通风区长,总工程师及矿长审阅并签字。 3.3.20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达到0.8%时,瓦斯检查人员要迅速查明原因,首先通知机电人员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通风区对瓦斯检测仪器每隔三个月要普遍检查1次,每月要对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核对,误差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3.3.21 采掘队组放炮员应由责任心强,井下工作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劳人科、职工学

13、校和安监处组织放炮员脱产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担任放炮工作,严禁放糊炮,放炮要使用水炮泥和炮土,严格火药领退制度,做到限额领料,杜绝漏洞,并要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3.3.22 采掘工作面之间按规定敷设可靠的绝缘装置,在阴雨天机电科长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可能产生杂散电流的地点进行测定,并将测定结果汇报调度室,采掘工作面的放炮员装药后将电雷管线扭结短路,防止杂散电流危害,只有杂散电流不超过规定时方可装药放炮。 3.3.23 井下通讯,要求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峒室等主要机电设备峒室和采掘工作面安设电话,井下主泵房、井下中

14、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3.4 瓦斯监测监控措施: 3.4.1 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以及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装置甲烷传感器,工作面需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专项技术措施,否则严禁串联通风。 3.4.2 安全监测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监测设备,每七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七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3.4.3 必须每天安排人员进行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当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此

15、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3.4.4 使用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或便携式光学甲烷监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八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3.4.5 矿井安全监测系统日报表必须报矿长、通风区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3.5 便携仪使用: 3.5.1 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并有足够的备用量。 3.5.2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机掘工作面采煤司机和掘进司机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3.5.3 必须设专人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仪器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3.6 煤尘事故的预防措施: 3.6.1 通风区建立的煤尘管理制度做为本矿通风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之一,通风队设立专业防尘队伍,努力推广专业措施,使我矿采掘工作面的粉尘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3.6.2 井下所有采掘面转载点,进回风巷等煤尘飞扬积聚的地方,都应设喷雾洒水装置和隔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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