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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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人员要求2 布点方案编制人员2 现场采样人员2 实验室分析人员、校核人员2 检测报告审核人员2 检测报告签发人员25 仪器与设备2 采样设备2 实验室检测设备36 样品采集3 采样布点与位置3 土壤风险管控及长期环境监测采样要求4 样品现场采集要求57 样品制备8 基本要求8 风干8 研磨9 留样98 实验室分析9 设施和环境条件9 分析方法10 试剂与耗材10 样品分析10 实验室质量控制11 记录与报告129 质量控制报告与评价13附录 A(资料性) 精密度和正确度允许范围14附

2、录 B(规范性) 密码平行样品分析结果比对判定规则17I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监测的术语和定义、人员要求、仪器与设备、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报告及评价等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本文件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修复效果评估监测的质量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

3、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27417 合格评定 化学分析方法确认和验证指南GB/T 32722 土壤质量 土壤样品长期和短期保存指南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4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 25.5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T 299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H

4、J/T 300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HJ 557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 HJ 586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RB/T 041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 生态环境监测要求RB/T 046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 授权签字人要求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采样单元 sampling unit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中按照基坑坑底面积大小、基坑侧壁长

5、度与深度、土壤堆体大小等以面积、距离、体积划分的监测区域范围。 1 4 人员要求 布点方案编制人员应熟悉 HJ 25.2、HJ 25.4、HJ 25.5 等相关技术导则,掌握布点方案编制相关要求,能全面、科学、合理地编制布点方案。 现场采样人员应按 RB/T 041 相关要求经过培训及能力确认,熟悉采样和现场监测流程,掌握土壤及地下水采样、现场监测、样品保存与流转的技术要求和相关设备的操作方法,了解土壤修复知识。 实验室分析人员、校核人员应按 RB/T 041 相关要求经过培训及能力确认,具备样品制备、流转、保存、分析及数据处理、质量控制等相应技术能力。 检测报告审核人员应按RB/T 041相

6、关要求经过培训及能力确认,充分了解相关环境质量、污染排放控制和生态环境风险管控等标准并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熟悉报告编制、报告审核等环节。 检测报告签发人员应具备4.4中规定的相关能力并符合RB/T 041、RB/T 046中对授权签字人的相关要求,同时掌握较丰富的建设用地土壤监测相关专业知识。 5 仪器与设备 采样设备5.1.1 钻探设备当采用冲击钻探法或直压式钻探法进行钻孔采集土壤样品时,按照 HJ 1019 的要求并结合地块所在地区地层条件、钻探作业条件、采样深度要求选择经济有效的钻探设备。 5.1.2 采样工具5.1.2.1 重金属土壤样品的采集宜使用塑料或木(竹)质铲、

7、塑料或木质托盘,若使用金属工具,应使用非金属工具清除接触面的土壤。 5.1.2.2 半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的采集宜使用不锈钢铲或表面镀特氟龙的采样铲。 5.1.2.3 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的采集宜使用非扰动采样器、一次性注射器或不锈钢专用采样器,采样器材质应不影响监测结果。 5.1.2.4 地下水样品采集工具宜按照 HJ 164 进行选择及使用。 5.1.2.5 分析方法或相关技术规范中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5.1.3 盛装容器5.1.3.1 盛装容器不得引入待测目标物,盛装容器在使用前应经抽检合格,待测目标物不得检出,抽检记录应予以保留。 5.1.3.2 重金属土壤样品宜使用聚乙烯自封

8、袋、广口玻璃瓶等盛装容器。 2 5.1.3.3 半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宜使用广口棕色玻璃瓶或聚四氟乙烯衬垫棕色螺口玻璃瓶等盛装容器。 5.1.3.4 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宜使用具聚四氟乙烯-硅胶衬垫螺旋盖的 40 mL、60 mL 螺纹棕色玻璃瓶等符合分析方法要求的盛装容器。 5.1.3.5 地下水样品盛装容器宜按照 HJ 164 进行选择及使用。 5.1.3.6 分析方法或相关技术规范中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5.1.4 便携式冷藏箱冷藏箱容积应满足样品保存要求,并具备带温度显示功能的温度计,保存温度应能达到 4 以下。当冷藏箱不具备带温度显示功能的温度计时,应使用温度计监控冷藏箱内温度

9、。温度计应经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 5.1.5 现场快速检测5.1.5.1 采样时,可视待测目标物和现场条件,参照 HJ 1019 等相关方法要求,对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进行初步快速筛查。 5.1.5.2 用于现场快速检测的仪器设备需经过定期检定或校准合格,确保其在有效期内使用。便携式快速测定仪使用前应检查其性能及状态。若选择便携式光离子化检测仪(PID),应确保仪器的紫外灯电能高于目标化合物的电离电位。 5.1.5.3 如使用钻孔采样,可根据岩芯柱土壤受污染情况,原则上在有明显污染痕迹处进行快速筛查。岩芯柱取出后,应先进行挥发性有机物的快速筛查,根据快速筛查结果确定采样位置。5.1.5

10、.4 土壤样品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应及时做记录。 实验室检测设备5.2.1 用于检测的仪器设备需经过检定或校准,并确保其在有效期内使用。 5.2.2 应制定仪器与设备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定期对仪器与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防止其被污染和功能退化。 5.2.3 应制定仪器与设备年度期间核查计划并按计划执行,以确保仪器与设备性能满足检测需求。 6 样品采集 采样布点与位置6.1.1 土壤异位修复6.1.1.1 基坑底部6.1.1.1.1 基坑底部土壤采样点位布设及采样点数量应符合 HJ 25.2、HJ 25.5 的要求,根据基坑底部面积,采用系统布点法划分采样单元。若基坑坑底有被独立分隔的区域,各

11、独立区域不得少于 2 个采样单元。 6.1.1.1.2 采集混合样时,在每个采样单元中均匀分布地采集 9 个表层(0 20)cm 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采样位置原则上应位于有明显污染痕迹处,可采用快速筛查设备判断等方式确定污染物易富集位置。 6.1.1.1.3 采集非混合样(如挥发性有机物)时,采样位置应位于有明显污染痕迹处或采样单元的中央,每个采样单元内采集 1 个清除杂质后 20 cm 以下表层土壤样品。3 6.1.1.2 基坑侧壁6.1.1.2.1 基坑侧壁土壤采样点位布设及采样点数量应符合 HJ 25.2、HJ 25.5 的要求,根据基坑侧壁长度,采用等距离布点法,将侧壁划分成段,每段为

12、一个采样单元。当基坑深度大于 1 m 时,应按HJ 25.5 要求垂向分层采样。 6.1.1.2.2 采集混合样时,采样位置原则上应位于地下水水位线附近、土层交界处或有明显污染痕迹的位置,在每段均匀采集 9 个表层(020)cm 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可采用快速筛查设备判断等方式确定污染物易富集位置。 6.1.1.2.3 采集非混合样(如挥发性有机物)时,采样位置应位于有明显污染痕迹处或污染物易富集处,每个采样段内采集 1 个表层 20 cm 以下土壤样品。 6.1.1.3 异位修复后土壤堆体6.1.1.3.1 对于异位修复后土壤堆体,应按照 HJ 25.2、HJ 25.5 中的要求划分采样单元

13、及确定样品数量。 6.1.1.3.2 采集混合样时,应以保证样品代表性为原则,充分反映堆体各个区域可能的污染物情况。可在土壤堆体表层、中层和底层分别采集土壤样品制成 1 个混合样。当土壤堆体高度较高时,宜根据堆体高度对土壤堆体进行分层后再采集混合样。 6.1.1.3.3 采集非混合样(如挥发性有机物)时,可在每个采样单元深入堆体中间位置或堆体高度的三分之一处或表观污染最严重的区域采集 1 个土壤样品。 6.1.1.4 疑似污染土壤6.1.1.4.1 采样布点参照 HJ 25.5 土壤异位修复后土壤堆体采样点设置的要求进行,结合堆体大小划分采样单元。 6.1.1.4.2 采集样品时,可在土壤堆体

14、表层、中层和底层各采集 1 个土壤样品。 6.1.2 土壤原位修复6.1.2.1 采样点位布设、采样点数量和采样位置应符合 HJ 25.2、HJ 25.5 的要求。 6.1.2.2 进行原位修复边界监测时,应根据地块大小和污染强度将修复范围四周等分成段,每段最大长度不应超过 40 m,采样方法参照 HJ 25.2 执行。 6.1.3 土壤潜在二次污染区域6.1.3.1 采样点位布设及采样点数量应符合 HJ 25.5 的要求,依据修复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修复设施设置、潜在二次污染来源等资料确定采样位置与深度,潜在二次污染区域以采集去除杂质后的表层(020)cm 土壤样品为主,不排除深层采样,具体视实际情况而定。 6.1.3.2 地面已做硬底化或防渗处理的区域,应在每个采样单元采集不少于 1 个去除硬化层后的表层(020)cm 土壤样品,采样点应位于有明显污染痕迹、裂缝或凹陷、采样单元中央。 6.1.3.3 无硬底化或防渗地面、运输道路、车辆临时道路等区域,应在每个采样单元采集 9 个表层 (020)cm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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